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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機構關店前還在鼓動家長交費或涉詐騙罪(圖) | 溫哥華地產中心
   

教培機構關店前還在鼓動家長交費或涉詐騙罪(圖)

將於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也對預付費消費模式的合同訂立、違約處理等作出相應規定。


蔡海龍認為,相比於政策法規,當前比較薄弱的環節是行政執法。壹些地方未能將培訓機構全面納入監管平台,壹些地方對培訓機構的不合理收費沒有進行有效監管,還有壹些地方對培訓機構的資金監管沒有落到實處,特別是對培訓機構提取資金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從司法的角度上來說,還存在對相關涉事教培機構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不夠,訴訟成本高和執行難等問題,不足以產生震懾作用。

陳音江介紹,其實目前各地已經出台相關規定,比如像教育培訓類的收費,壹次性收費不能超過3個月,課時不能超過60個等,但規定落實得並不好。“要把這種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需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及時發現經營者存在的經營風險,馬上督促整改;要建立壹種預付費安全保障機制,將資金放在銀行托管賬號上,不能讓經營風險都由消費者承擔。”

周詳認為,普通的消費者並不能夠直接判斷商業經營風險,因此需要通過預防來解決。壹方面,家長要理性消費,在經濟能力承受范圍內支付相應的費用,盡量減少預付費對家庭經濟產生的壓力;另壹方面,市場監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通過分析相關投訴或其他信息反映出來的機構經營狀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蔡海龍呼吁,接下來要加強和改進對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的監督。壹方面要實現監管平台對培訓機構的全面覆蓋,另壹方面要增加培訓機構收費管理的頻次密度,確保收費全部進入監管賬戶。為強化對資金的監管,可以適度提高監管資金比例,嚴格資金提取的規范程序,依法追究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在蔡海龍看來,還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公示對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信息,對培訓機構“跑路”查無下落的,及時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相關責任人納入“信用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將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置於整個社會的有效監督中。此外,還應強化對涉事教培機構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對以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等手段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陳音江建議,要扎緊預付費消費模式“法治籬笆”,特別是進壹步明確監管職責,建立資金的安全保障機制。我國亟待在廣泛調研預付式消費實踐和汲取有關部門或地方立法的基礎上,針對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進行國家層面專項立法,或通過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明確預付式消費的含義、發卡單位資格、發卡方式、發卡數量和金額、資金監管等內容,為預付式消費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還要依法確定由誰來管,明確商務、市場監管等各部門的權責范圍,壓實預付式消費的監管責任。同時要結合預付式消費的特點,建立全面系統的預付式消費監管體系,多部門協調配合,使預付式消費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都得到有效監管。”陳音江說。

陳音江認為,要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資金安全保障機制,通過銀行資金存管、商業保險以及第叁方擔保等方式確保消費者預交資金安全。此外,在明確消費憑證發行主體的合法地位之後,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對采取預付費交易的經營者進行合理科學的限制,從而將不法商家排除在外,保障預付費交易的健康有序,比如,應規定發行主體必須備案,否則無法取得預付式消費卡發行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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