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拐賣16年後,“中間人”因過追訴期不被起訴?

王艷飛記得清楚,距離19個月大的女兒被當街搶走,已過去了近17年。如今,女兒找到了,他們等待著當年參與買賣孩子的人接受審判,但當時的“中間人”卻安然無恙。


兩年前,找到女兒後不久,王艷飛了解到,人販與孩子養母的姐姐魏某鳳在同壹個工廠上班,而當初也是魏某鳳將孩子抱給了叁妹壹家。於是,他多次到蘭陵縣公安局和檢察院詢問對“中間人”魏某鳳的處理結果。

2023年11月30日,蘭陵縣檢察院對魏某鳳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書顯示,魏某鳳與搶孩子的史某系同事,其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已過追訴時效,對其做出不起訴決定。

針對此案件中追訴時效問題,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講師王登輝表示,應綜合考慮犯罪事實對應的法定最高刑、追訴時效期限、刑事立案與否等幾個因素。

“中間人”曾截留1000元,因過追訴時效不被起訴

據王艷飛回憶,2007年1月19日,臘月初壹,妻子騎自行車帶著19個月大的女兒去診所看病。回家路上,母女贰人經過壹條鄉道時,被兩名騎摩托車的男青年踹倒,女兒隨後被男子抱起搶走。

妻子回村時遇到壹位鄰居,帶她去撥打了報警電話。王艷飛告訴記者,當天下午,蘭陵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上門了解情況,還印了協查通報,在周圍逐村張貼。

據王艷飛講述,當時村裡的年輕人兩人壹伙兒,也騎著摩托車出去幫他們找孩子,直至年後出門打工。後來,王艷飛通過QQ群聯系到民間公益尋子組織“寶貝回家”的志願者,他也順著志願者提供的線索去東北叁省、山西、陝西、河南、河北等地找孩子,但始終沒有孩子的消息。

2008年,王艷飛夫婦生下壹對龍鳳胎,2017年,又有了小女兒。但找到大女兒,壹直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事。

直到孩子被搶15年後,王艷飛等來了消息——2022年5月,杳無音訊的女兒在照身份證照片時,被警方通過大數據排查到。

王艷飛回憶,在公安局見到孩子時,夫婦贰人哭得滿臉是淚,孩子在他們的印象中,還停留在被搶走之前剛會走路、會叫爸爸媽媽的樣子。現在,孩子長大了,對他們比較疏離,“有壹種抵觸的感覺。”

讓他沒想到的是,這麼多年孩子生活的地方就在離家不到20公裡的另壹個村子裡,2007年孩子剛被搶走時,他們還曾將警方的協查通報貼到那個村子。




2007年,警方印制的協查通報。 受訪者供圖

王艷飛稱,當時養父母對孩子來源的說法是,“小孩兒的父母離婚,不要孩子了,親戚看著可憐,就抱來給我們養。”他們口中的親戚,是孩子養母的姐姐魏某鳳。王艷飛告訴記者,當時他和妻子“心思都在孩子身上,也沒有多想”,甚至還曾帶著禮品去女兒養父母家表示感謝。

2023年5月,王艷飛從其他人處得知魏某鳳與搶孩子的人販在同壹個工廠上班,他覺得不對勁,便多次到蘭陵縣公安局和蘭陵縣檢察院詢問魏某鳳的涉案情況。

直到2023年11月30日,蘭陵縣檢察院對魏某鳳作出不起訴決定。

也是從不起訴決定書上,王艷飛知道了更多案件情況。不起訴決定書顯示,魏某鳳與搶孩子的史某系同事,2007年1月份,史某從魏某鳳處得知其想要個小孩喂養,便產生拐賣小孩的想法,後與另壹人劉某預謀商議拐賣小孩並將錢款平分,劉某同意。

2007年1月19日下午,劉某騎著摩托車,載著史某尋找作案機會。行駛至蘭陵縣大仲村鎮車莊附近,看到壹女士自行車後座上有壹個小孩。史某讓劉某與女子平行駕駛,史某將女子踹倒在地,並趁女子倒地之際將孩子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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