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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房产证加妻子名字 当晚就后悔 | 温哥华地产中心
   

男子房产证加妻子名字 当晚就后悔

人民法院审理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姜女士长期因房产是否加名而争吵,此事也暴露出的家庭问题对两人感情的不利影响仍将持续,同时,即便双方均愿意以此为契机调整自己的认知和行为,情感的修复也需要时间。目前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情感,并肩负起家庭的责任,而非仅通过建立某种“财产性合同”维持婚姻。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姜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陈先生主张姜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对陈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内赠与因其发生在“婚姻”这一特殊的身份场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

因此,对于婚内夫妻双方而言,一方面,赠与前,各方均应慎重考虑赠与可能为财产、情感带来的变化,权衡其中的利弊风险;另一方面,赠与后若赠与方行使撤销权,主张该赠与违背其真实意思,人民法院的审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撤销赠与的审查,而将在婚内这一背景之下,结合夫妻双方在赠与前后乃至整个婚姻过程中的表现,对赠与能否撤销进行审查。



法官提醒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得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

二、赠与合同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赠与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有:

1. 若受赠人系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则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

2. 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婚姻的基石在于情感而非物质

婚姻的基础是爱,婚姻的维系更需要夫妻双方基于情感互相理解、彼此支持,只有这样,婚姻才能更经得起考验、走得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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