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涉黑案被判10年 稱遭刑訊逼供
馮波的辯護人提出,馮波提供法律意見和代理訴訟,只是履行其作為律師的職責,“只要服務本身沒有超出范圍,不能用當事人(的行為)倒回看律師是否合法,應該是看律師本身的行為。”
當天參與旁聽的人員透露,馮波的辯護人提出,檢方沒有出示可以證明馮波參與放貸行為的證據,除了劉強和馮波此前對公安的供證,其他同案的21人基本沒有對馮波進行有罪指控。
壹審開庭兩個月後,家人等來了法院的判決。法院認為,馮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處罰金人民幣(专题)35萬元,並與同案人劉強、秦虹霞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130萬余元。
叁起案子
在檢方的指控中,除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馮波還涉及兩起詐騙案和壹起幫助偽造證據案。
起訴書提到,2015年,某借款人向劉強借高利貸70萬元,雙方商量好4%的月息和抵押物後,簽署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轉賬前,劉強扣除了8.4萬元砍頭息,並讓借款人簽署收條,稱共有8.4萬元的借款是以現金方式收取的,而實際上,這部分“現金借款”作為砍頭息在放貸時直接被扣下。截至2017年10月,這位借款人陸續向劉強還款69.44萬元。
劉強則稱,該借款人還有50萬元沒有還,2018年5月,他讓商會員工秦虹霞去桂林市柒星區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還款50萬元及利息,並委托馮波為訴訟代理人。馮波在庭審過程中否認砍頭息和劉強已收到大部分還款的事實。後法院判令借款人共同償還秦虹霞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
另壹起詐騙案與上述案件情節類似。秦虹霞受劉強指派到法院起訴後,委托馮波去代理訴訟,最後法院判令該案的借款人返還秦虹霞本金70萬元及利息。
劉強、秦虹霞和馮波叁人此前對公安的供證提到,馮波知道借款合同上“以現金方式收款”的部分實際是砍頭息,也知道催債的事情。檢方認為,馮波在代理案件時明知劉強在放高利貸,並向法院隱瞞了劉強收取砍頭息和部分還款的事實。
對此,馮波在庭上稱,這兩起案子他都是開庭前兩天才接到的委托,准備材料、提起訴訟都是秦虹霞完成的,自己從未參與劉強組織的放貸活動,更不知道砍頭息的事。秦虹霞曾告訴他,借款人轉給劉強的錢不是還的本息,而是另外的法律關系,他按照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去代理訴訟,既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也未從中獲利。此外,兩起案子的被害人都沒有提到他參與詐騙。
在去年的庭前會議上,劉強也明確表示過,馮波不可能知道有砍頭息。
馮波的壹審辯護人認為,主觀上,馮波對借貸過程不知情,沒有詐騙的意圖;客觀上,兩起案子中,借貸雙方都知曉實際放款的金額與合同上的金額不符,實際不存在欺騙和受騙行為。
“幫助偽造證據案”則發生在2013年12月。當時,壹個名叫秦六林的借款人欠劉強高利貸無力償還,雙方商議將秦名下的4間商鋪租給劉強來抵債,但這幾間鋪子在2011年到2012年間已經被秦租給其他人,並於2012年12月12日抵押給銀行。
起訴書顯示,劉強在明知鋪子已被出租和抵押的情況下,讓馮波擬定租賃合同,並把合同日期簽到2012年9月19日,也就是商鋪抵押給銀行的日期之前。之後,劉強安排人到桂林市雁山區法院起訴秦,通過法院調解,劉強成功拿到商鋪20年的租賃權。
檢方認為,馮波為劉強擬定虛假的合同等材料,用倒簽合同的方式對抗他人的租賃權及銀行行使拍賣的權益,幫助劉強占有該商鋪。
馮波和劉強在庭上表示,簽合同前,他們不知道鋪子已經被租給別人了,且合同內容是秦六林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說,是秦六林壹房兩租的行為引發了後續糾紛。
辯護人稱,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倒簽合同的行為有違規,但不構成犯罪;且馮波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的案件發生在2013年12月,追訴時效為伍年,即使構成犯罪,至2022年已經過了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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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參與旁聽的人員透露,馮波的辯護人提出,檢方沒有出示可以證明馮波參與放貸行為的證據,除了劉強和馮波此前對公安的供證,其他同案的21人基本沒有對馮波進行有罪指控。
壹審開庭兩個月後,家人等來了法院的判決。法院認為,馮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處罰金人民幣(专题)35萬元,並與同案人劉強、秦虹霞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130萬余元。
叁起案子
在檢方的指控中,除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馮波還涉及兩起詐騙案和壹起幫助偽造證據案。
起訴書提到,2015年,某借款人向劉強借高利貸70萬元,雙方商量好4%的月息和抵押物後,簽署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轉賬前,劉強扣除了8.4萬元砍頭息,並讓借款人簽署收條,稱共有8.4萬元的借款是以現金方式收取的,而實際上,這部分“現金借款”作為砍頭息在放貸時直接被扣下。截至2017年10月,這位借款人陸續向劉強還款69.44萬元。
劉強則稱,該借款人還有50萬元沒有還,2018年5月,他讓商會員工秦虹霞去桂林市柒星區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還款50萬元及利息,並委托馮波為訴訟代理人。馮波在庭審過程中否認砍頭息和劉強已收到大部分還款的事實。後法院判令借款人共同償還秦虹霞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
另壹起詐騙案與上述案件情節類似。秦虹霞受劉強指派到法院起訴後,委托馮波去代理訴訟,最後法院判令該案的借款人返還秦虹霞本金70萬元及利息。
劉強、秦虹霞和馮波叁人此前對公安的供證提到,馮波知道借款合同上“以現金方式收款”的部分實際是砍頭息,也知道催債的事情。檢方認為,馮波在代理案件時明知劉強在放高利貸,並向法院隱瞞了劉強收取砍頭息和部分還款的事實。
對此,馮波在庭上稱,這兩起案子他都是開庭前兩天才接到的委托,准備材料、提起訴訟都是秦虹霞完成的,自己從未參與劉強組織的放貸活動,更不知道砍頭息的事。秦虹霞曾告訴他,借款人轉給劉強的錢不是還的本息,而是另外的法律關系,他按照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去代理訴訟,既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也未從中獲利。此外,兩起案子的被害人都沒有提到他參與詐騙。
在去年的庭前會議上,劉強也明確表示過,馮波不可能知道有砍頭息。
馮波的壹審辯護人認為,主觀上,馮波對借貸過程不知情,沒有詐騙的意圖;客觀上,兩起案子中,借貸雙方都知曉實際放款的金額與合同上的金額不符,實際不存在欺騙和受騙行為。
“幫助偽造證據案”則發生在2013年12月。當時,壹個名叫秦六林的借款人欠劉強高利貸無力償還,雙方商議將秦名下的4間商鋪租給劉強來抵債,但這幾間鋪子在2011年到2012年間已經被秦租給其他人,並於2012年12月12日抵押給銀行。
起訴書顯示,劉強在明知鋪子已被出租和抵押的情況下,讓馮波擬定租賃合同,並把合同日期簽到2012年9月19日,也就是商鋪抵押給銀行的日期之前。之後,劉強安排人到桂林市雁山區法院起訴秦,通過法院調解,劉強成功拿到商鋪20年的租賃權。
檢方認為,馮波為劉強擬定虛假的合同等材料,用倒簽合同的方式對抗他人的租賃權及銀行行使拍賣的權益,幫助劉強占有該商鋪。
馮波和劉強在庭上表示,簽合同前,他們不知道鋪子已經被租給別人了,且合同內容是秦六林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說,是秦六林壹房兩租的行為引發了後續糾紛。
辯護人稱,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倒簽合同的行為有違規,但不構成犯罪;且馮波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的案件發生在2013年12月,追訴時效為伍年,即使構成犯罪,至2022年已經過了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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