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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涉黑案被判10年 稱遭刑訊逼供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律師涉黑案被判10年 稱遭刑訊逼供




律師馮波涉黑案將於2023年7月20日贰審開庭,此前壹審在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進行,馮波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23年7月20日,“馮波涉黑案”贰審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做了拾幾年律師,馮波對法庭並不陌生,只是現在,他的角色從辯護人變成了被告人。

卷入涉黑案的起因,要追溯到11年前。

2012年,馮波和劉強相識,並於2012年、2013年、2015年擔任劉強名下組織桂林北京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的法律顧問。

2022年年底,劉強因涉嫌幫助偽裝證據罪被刑拘,後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11項罪名被判有期徒刑贰拾伍年。法院認為,馮波作為劉強組織的法律顧問,明知劉強從事套路貸等違法活動,仍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其通過偽造證據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

壹審法庭上,馮波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解,稱自己沒有參與過放貸,更不知道劉強及其組織有虛假合同、催債等行為。2023年3月,馮波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大學畢業後馮波自學法律,成為壹名律師

卷入“黑社會”

周凌燕從來沒有想過,兒子馮波有壹天會站到被告席上,還被認定“涉黑”。

作為律師,馮波不是法學科班出身。1990年,他考入廣西師范大學英語教育專業,畢業後,他壹邊工作壹邊自學法律,取得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本科學歷。2009年,他以413分的成績通過司法考試,兩年後,成為廣西務誠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周凌燕回憶,馮波經常和家人分享工作中的事。有時碰到經濟條件不太好的當事人,馮波就會少收些律師費。

2012年,馮波經人介紹認識了劉強,並於2012年、2013年、2015年擔任劉強名下桂林北京商會的法律顧問,費用為每年2萬元,這期間,他給對方提供了壹套借貸合同模版,並幫劉強和商會代理了拾余件借貸糾紛。

2016年起,他不再為劉強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之後劉強又找馮波代理過幾次案件,每次的費用為2000元。

2022年初,劉強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來賓市公安局(該案被廣西來賓市公安局異地管轄偵辦)刑拘。周凌燕說,劉強被刑拘後,馮波曾以證人的身份接受公安詢問。

2022年6月20日,馮波因涉嫌幫助偽裝證據罪被刑拘,次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地點在來賓市壹個名叫清風苑的地方。

指定監視居住期間,馮波在給家人的信中寫道:“我的事你不必擔心,你當知我平時為人做事,從不越軌。如有閒話,亦不必理會,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7月15日,馮波被逮捕,隨後,案件移交到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顯示,劉強從2006年起便成立多家公司從事放高利貸業務。2011年7月,他又成立桂林北京商會,設置貸款部、催款部等,以企業化方式管理組織。2011年底,劉強等人因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後,案件被撤銷。之後,劉強招收了壹批新員工,繼續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壹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

檢察院認為,馮波受到劉強直接指揮,積極參加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伙同劉強、秦虹霞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馮波幫助劉強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

2023年1月29日至30日,馮波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現在壹審法庭上,被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同案人劉強、秦虹霞作為證人出庭。當天旁聽的人員告訴深壹度記者,庭上,馮波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解,稱自己沒有參與過放貸,也不知道劉強及其組織有虛假合同、催債等行為。

而早在馮波案開庭壹個月前,興賓區人民法院對劉強等22名被告人作出判決,其中劉強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贰拾伍年。贰審法院維持原判。



馮波被監視居住期間寫給家人的信

履職還是犯罪?

壹審法庭上,同案人劉強和秦虹霞均稱,馮波沒有參加過放貸和催收業務,並不清楚有砍頭息(砍頭息,指的是高利貸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的那部分錢)。他們委托馮波代理民事訴訟時,沒有涉及過多具體的案情。

根據受害人的說法,向劉強借高利貸需要支付砍頭息,還要以名下房產、公司等做抵押,劉強在放貸時會通過虛假合同、隱匿還款證據等手段壘高債務。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劉強會指派員工到家裡、單位追債,甚至威脅、拘禁、毆打借款人,並通過訴訟等方式最終占有對方財產。

秦虹霞在供證中稱,商會放貸業務有固定的流程。如果借款人超期未還款,劉強安排她進行法律訴訟的話,她就拿著借款材料去法院起訴並申請查封欠款人的財產。

商會壹名參與追債的員工(也是同案被告人)在供證中稱,借款合同等材料是馮波按照合法民間借貸范本擬的,但實際簽訂借款合同時,只簽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的位置是空白的,利息是劉強口頭和借款人約定,壹般是4%-5%。

檢方認為,被告人馮波受劉強直接指揮,在成為商會法律顧問前,就明知該組織從事違法活動,仍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其獲取非法利益。劉強使用馮波提供的合同模板虛增借貸金額,並指使秦虹霞和馮等人在後續的訴訟活動中隱匿還款證據,其中還款承諾書上有“借款人如逾期還款就自願同意出借人安排的員工到借款人家中居住直到還清欠款為止”的內容。馮波參與了放高利貸的活動,並通過法律知識幫商會規避公安機關打擊。

馮波在庭上否認了“受劉強直接指揮”和“明知劉強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者”的說法。

他說,自己作為律師受律所指派為商會提供法律服務,和商會不是勞動或勞務關系,不受劉強的管理和指揮。而劉強在庭上的說法也證實了,他與馮波是委托而非上下級關系,在馮波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也有其他律師代理訴訟。

至於“明知”,馮波稱之前只知道劉強在做放貸業務,但不知道其員工催債、追債的事,給對方的合同模版也都是合法的,不知道砍頭息的存在。劉強說,還款承諾書上那行字是他和借款人提出加上的,馮波給他的材料模版上沒有那句話。

馮波的辯護人提出,馮波提供法律意見和代理訴訟,只是履行其作為律師的職責,“只要服務本身沒有超出范圍,不能用當事人(的行為)倒回看律師是否合法,應該是看律師本身的行為。”

當天參與旁聽的人員透露,馮波的辯護人提出,檢方沒有出示可以證明馮波參與放貸行為的證據,除了劉強和馮波此前對公安的供證,其他同案的21人基本沒有對馮波進行有罪指控。

壹審開庭兩個月後,家人等來了法院的判決。法院認為,馮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處罰金人民幣(专题)35萬元,並與同案人劉強、秦虹霞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130萬余元。

叁起案子

在檢方的指控中,除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馮波還涉及兩起詐騙案和壹起幫助偽造證據案。

起訴書提到,2015年,某借款人向劉強借高利貸70萬元,雙方商量好4%的月息和抵押物後,簽署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轉賬前,劉強扣除了8.4萬元砍頭息,並讓借款人簽署收條,稱共有8.4萬元的借款是以現金方式收取的,而實際上,這部分“現金借款”作為砍頭息在放貸時直接被扣下。截至2017年10月,這位借款人陸續向劉強還款69.44萬元。

劉強則稱,該借款人還有50萬元沒有還,2018年5月,他讓商會員工秦虹霞去桂林市柒星區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還款50萬元及利息,並委托馮波為訴訟代理人。馮波在庭審過程中否認砍頭息和劉強已收到大部分還款的事實。後法院判令借款人共同償還秦虹霞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

另壹起詐騙案與上述案件情節類似。秦虹霞受劉強指派到法院起訴後,委托馮波去代理訴訟,最後法院判令該案的借款人返還秦虹霞本金70萬元及利息。

劉強、秦虹霞和馮波叁人此前對公安的供證提到,馮波知道借款合同上“以現金方式收款”的部分實際是砍頭息,也知道催債的事情。檢方認為,馮波在代理案件時明知劉強在放高利貸,並向法院隱瞞了劉強收取砍頭息和部分還款的事實。

對此,馮波在庭上稱,這兩起案子他都是開庭前兩天才接到的委托,准備材料、提起訴訟都是秦虹霞完成的,自己從未參與劉強組織的放貸活動,更不知道砍頭息的事。秦虹霞曾告訴他,借款人轉給劉強的錢不是還的本息,而是另外的法律關系,他按照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去代理訴訟,既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也未從中獲利。此外,兩起案子的被害人都沒有提到他參與詐騙。


在去年的庭前會議上,劉強也明確表示過,馮波不可能知道有砍頭息。

馮波的壹審辯護人認為,主觀上,馮波對借貸過程不知情,沒有詐騙的意圖;客觀上,兩起案子中,借貸雙方都知曉實際放款的金額與合同上的金額不符,實際不存在欺騙和受騙行為。

“幫助偽造證據案”則發生在2013年12月。當時,壹個名叫秦六林的借款人欠劉強高利貸無力償還,雙方商議將秦名下的4間商鋪租給劉強來抵債,但這幾間鋪子在2011年到2012年間已經被秦租給其他人,並於2012年12月12日抵押給銀行。

起訴書顯示,劉強在明知鋪子已被出租和抵押的情況下,讓馮波擬定租賃合同,並把合同日期簽到2012年9月19日,也就是商鋪抵押給銀行的日期之前。之後,劉強安排人到桂林市雁山區法院起訴秦,通過法院調解,劉強成功拿到商鋪20年的租賃權。

檢方認為,馮波為劉強擬定虛假的合同等材料,用倒簽合同的方式對抗他人的租賃權及銀行行使拍賣的權益,幫助劉強占有該商鋪。

馮波和劉強在庭上表示,簽合同前,他們不知道鋪子已經被租給別人了,且合同內容是秦六林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說,是秦六林壹房兩租的行為引發了後續糾紛。

辯護人稱,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倒簽合同的行為有違規,但不構成犯罪;且馮波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的案件發生在2013年12月,追訴時效為伍年,即使構成犯罪,至2022年已經過了追訴期。



案件調查期間,馮波被指定監視居住在清風苑

清風苑內的供述

周凌燕記得,馮波從家裡被帶走時,對她說,“媽媽,你知道的,我不會為劉強做什麼(違法的)事的。”

案件證據中,直接指向馮波犯罪的,是公安機關對馮波和劉強等人的訊問筆錄。馮波說,其中很多不是他的真實意思,並稱自己受到了變相刑訊逼供。辯護人認為,僅憑馮波和劉強此前對公安的供證不能認定馮波有罪,且供證的來源合法性存在瑕疵,要求排除馮波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所作供述。

馮波在庭上回憶,在清風苑被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曾告訴他,只要承認“幫助偽造證據罪”,過幾天就放他回去。

壹份他在清風苑期間的手寫材料顯示,馮波在2022年7月12日提出,“請檢察官與我見壹面,參加黑社會的定性聽取我的意見”,還稱自己的認罪認罰僅針對幫助偽造證據罪,沒有對參加黑社會認罪。

7月14日,馮波曾向檢察院反映遭到刑訊逼供壹事,稱21日起,從早上6點到晚上12點,連續18個小時被要求坐板凳保持同壹姿勢不動,坐得褲子粘在凳子上;睡覺期間每隔半小時被輔警拉起來喝水或上廁所。這種情況持續到直到幾天後做完訊問筆錄。6月29日,馮波在興賓區人民醫院的就診記錄顯示,其“雙臀部見橢圓形硬幣大小紅斑,無滲出”。

對此,2022年11月16日,來賓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稱,偵辦案件期間,給馮波提供了正常的休息、飲食,馮波身體不適送他去醫院治療。羈押前身體檢查材料顯示,其符合看守所收押條件,體表無外傷。公安機關在訊問過程中的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證明,馮波回答問題思路清晰,民警在訊問時沒有對其打罵。但在指定居住場所的同步錄音錄像已被覆蓋,無法提供。

馮波的辯護人質疑清風苑是相關部門“辦案、羈押場所”,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的規定,且訊問錄像不完整。

關於清風苑的性質,來賓市人民檢察院曾在情況說明中提到,清風苑歸檢察院所有,不是羈押場所或市紀委、公安的辦案場所,裡面既能辦公也能居住,居住場所條件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生活要求。

法院認為,檢方和公安機關的證據可以證實公安獲取馮波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壹審開庭,周凌燕沒有去,馮波出事後,她常常要依靠安眠藥才能入睡,“我怕他看到我這個樣子會傷心。”

周凌燕說,馮波從小到大幾乎沒有和別人發生過矛盾。壹次,家裡失竊,周凌燕報了警。得知偷走東西的是壹個肆拾多歲的農民工,馮波讓母親去撤案,“人家也不容易,上有老下有小,留下案底怎麼辦?”她無法把馮波和“黑社會“這樣的字眼聯系起來。

周凌燕說,7月20日,她打算去旁聽贰審開庭,這也將是馮波卷入涉黑案壹年後,她第壹次與兒子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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