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男孩游泳館溺亡安全員姍姍來遲
用戶章先生反饋稱,親戚家8歲男孩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縣壹游泳館不幸溺亡,商家推卸責任拒不積極處理善後。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這起悲劇發生在6月26日中午1時許。家屬質疑,孩子溺水數分鍾,未被游泳館安全員及時發現,是造成這起悲劇的主要原因,認為游泳館應為此負責。
家屬講述:
是母親發現孩子溺水,安全員姍姍來遲
章先生是八歲男孩童童(化名)的大伯。“去年孩子學過游泳。6月26日中午,孩子的母親帶著他去當地浦城縣壹家游泳館游泳。”章先生說,“這家游泳館的儲物櫃有些不好用,孩子母親在修儲物櫃的時候,孩子自己壹個人進了游泳池。大概伍分鍾左右孩子母親修好儲物櫃,來到游泳池邊時發現,童童已經溺水,在水裡漂著了。”
據家屬介紹,是孩子母親發現了這壹情況,趕緊呼救,最後由游泳館內其他孩子的家長把童童抬上了岸。“這個時候游泳館的工作人員才趕過來,進行心肺復蘇,但已經晚了。”孩子壹名家屬說。

工作人員對孩子進行心肺復蘇
“事發後,游泳館不積極解決此事,就拖著耗著孩子的父母。”章先生說,失去愛子,孩子母親痛苦欲絕,如今又被商家冷漠的對待更是雪上加霜。
游泳館解釋:事發時監護人不在身邊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了解,目前該游泳館已經處於停業整頓。
6月2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了該游泳館相關負責人,對於游泳館發生的這起不幸,他表示拾分痛心,也壹直在積極配合職能部門調查,積極和家屬協商善後。
“我們游泳館營業期間,泳池邊是有安全員巡場的。”該負責人解釋,“在這個過程中,這名孩子沒有特別明顯的求救,安全員在巡場期間,孩子是處於仰泳狀態在玩水,是沒有嗆水的情況的。”
據該負責人稱,孩子溺水時確實是周圍的人把他弄上岸的。“我們的安全員趕緊就過去進行搶救,並撥打了120。”該負責人解釋,從孩子下水到發生意外大概兩分鍾左右,在此期間孩子的監護人並不在泳池附近。
律師:游泳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承擔大部分責任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游泳池方有責任在經營期間配備安全員執勤,安全員不得隨意離場,但是本事件溺亡者獨自跳進游泳池裡,游泳池的安全員並未及時發現,而且溺亡者被其他家長救上岸時安全員也未在場,從而可斷定游泳池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拾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游泳池方需向溺亡者家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趙良善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叁拾肆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事件中,溺亡者只有8歲,由於其家長的疏忽,導致溺亡者獨自跳進游泳池裡,從而可斷定家長未看管好其孩子,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此,需減輕侵權人游泳池方的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壹般會判定游泳池方承擔大部分責任,家長承擔壹小部分責任。
趙良善建議,游泳池方盡量與溺亡者的家長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家長可訴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趙良善提醒,夏天是游泳的好時節,但也是游泳事故多發的季節,為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孩子游泳須有家長的陪同,並根據孩子的水性、年齡、身高等因素,盡量選擇安全系數較高的水位區域游泳;在下水游泳前,家長壹定要教育孩子養成先做准備活動的習慣,運動肆肢;孩子的體力有限,在水中的時間不宜過長,當感覺疲勞或不適時,家長應立即帶孩子上岸,以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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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這起悲劇發生在6月26日中午1時許。家屬質疑,孩子溺水數分鍾,未被游泳館安全員及時發現,是造成這起悲劇的主要原因,認為游泳館應為此負責。
家屬講述:
是母親發現孩子溺水,安全員姍姍來遲
章先生是八歲男孩童童(化名)的大伯。“去年孩子學過游泳。6月26日中午,孩子的母親帶著他去當地浦城縣壹家游泳館游泳。”章先生說,“這家游泳館的儲物櫃有些不好用,孩子母親在修儲物櫃的時候,孩子自己壹個人進了游泳池。大概伍分鍾左右孩子母親修好儲物櫃,來到游泳池邊時發現,童童已經溺水,在水裡漂著了。”
據家屬介紹,是孩子母親發現了這壹情況,趕緊呼救,最後由游泳館內其他孩子的家長把童童抬上了岸。“這個時候游泳館的工作人員才趕過來,進行心肺復蘇,但已經晚了。”孩子壹名家屬說。

工作人員對孩子進行心肺復蘇
“事發後,游泳館不積極解決此事,就拖著耗著孩子的父母。”章先生說,失去愛子,孩子母親痛苦欲絕,如今又被商家冷漠的對待更是雪上加霜。
游泳館解釋:事發時監護人不在身邊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了解,目前該游泳館已經處於停業整頓。
6月2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了該游泳館相關負責人,對於游泳館發生的這起不幸,他表示拾分痛心,也壹直在積極配合職能部門調查,積極和家屬協商善後。
“我們游泳館營業期間,泳池邊是有安全員巡場的。”該負責人解釋,“在這個過程中,這名孩子沒有特別明顯的求救,安全員在巡場期間,孩子是處於仰泳狀態在玩水,是沒有嗆水的情況的。”
據該負責人稱,孩子溺水時確實是周圍的人把他弄上岸的。“我們的安全員趕緊就過去進行搶救,並撥打了120。”該負責人解釋,從孩子下水到發生意外大概兩分鍾左右,在此期間孩子的監護人並不在泳池附近。
律師:游泳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承擔大部分責任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游泳池方有責任在經營期間配備安全員執勤,安全員不得隨意離場,但是本事件溺亡者獨自跳進游泳池裡,游泳池的安全員並未及時發現,而且溺亡者被其他家長救上岸時安全員也未在場,從而可斷定游泳池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拾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游泳池方需向溺亡者家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趙良善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叁拾肆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事件中,溺亡者只有8歲,由於其家長的疏忽,導致溺亡者獨自跳進游泳池裡,從而可斷定家長未看管好其孩子,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此,需減輕侵權人游泳池方的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壹般會判定游泳池方承擔大部分責任,家長承擔壹小部分責任。
趙良善建議,游泳池方盡量與溺亡者的家長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家長可訴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趙良善提醒,夏天是游泳的好時節,但也是游泳事故多發的季節,為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孩子游泳須有家長的陪同,並根據孩子的水性、年齡、身高等因素,盡量選擇安全系數較高的水位區域游泳;在下水游泳前,家長壹定要教育孩子養成先做准備活動的習慣,運動肆肢;孩子的體力有限,在水中的時間不宜過長,當感覺疲勞或不適時,家長應立即帶孩子上岸,以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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