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制?警惕養老院背後的龐氏騙局

在我們的壹再追問下,魯光明始終回避自己到底有多少資金的問題。我們在太陽山公司與大山飯店的合作協議中看到,當時魯光明方面承諾投入不少於8000萬元的資金。
判決書顯示,魯光明在來樂平成立太陽山公司之前,就曾經因犯合同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等有過多次案底。尤其是在2007年12月,他因犯合同詐騙罪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拾壹年,2013年6月減刑釋放。之後,他在湖南常德、江西九江、江西樂平、湖南長沙、湖南岳陽等地,先後注冊成立了多家太陽山公司,其中樂平的這家太陽山公司是在2016年4月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具備這肆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法院審理認為,樂平太陽山公司的行為完全符合這肆個條件。並且在這其中,最要警惕的就是承諾還本付息。

前科累累的魯光明,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卻在短時間內在湖南、江西多地順利注冊成立了壹家家養老企業。我們在法院的案卷中看到,樂平太陽山公司不僅有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有民政局的批復文件。許多老人也向我們談到,他們正是因為在宣傳會上看到了這些,才更相信這家公司。那麼當時的監管情況如何?相關部門又該如何實施監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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