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骑手恶意损坏他人车辆后视镜
“太狂了!”广东,某高速路段,几名摩托骑手在拥挤的人群中穿行,其中一名男性骑车突然化身“暴力摩托”,无视安全,夹缝超车并打砸多辆被超车车辆后视镜。网传视频中,涉事男性骑手,左右摇摆,姿态嚣张,打砸他人车辆时,还发出阵阵的低吼,疑似在挑衅其他车主。
据悉,目前,涉事男子已经被警方抓获,案件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安律说法】
高速快速变道超车、打砸车辆,真是堪称现实版的暴力摩托,殊不知,游戏是游戏,寻求刺激将游戏带入现实,就是害人害己!
从法律上来讲,涉事男性骑手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一系列行为,就是典型的追逐竞驶行为。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就是指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性骑手的行为不仅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已经切实地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问题。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涉事男子没事找事,任意故意损毁他人车辆的行为,还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如果经鉴定涉事男性骑手损毁他人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达到了2000元以上,涉事男性骑手就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两罪。
应当注意的是,涉事男性骑手在人群中穿行其实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随后打砸他人车辆的行为,独立于危险驾驶行为。
笔者认为涉事男性骑手所犯两罪之间,既非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进而想象竞合,也不是基于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牵连犯。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法律处断上的一罪,应当以两个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还值得一提的是,涉事男性骑手应该庆幸没有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要知道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甚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面临极刑。
而如果自己不幸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丧命,只能是自甘风险,受罪不说,自己还要破财!
最后,涉事男性骑手已经被抓获,难逃法律的严惩!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定要规范行车,避免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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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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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涉事男性骑手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一系列行为,就是典型的追逐竞驶行为。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就是指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性骑手的行为不仅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已经切实地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问题。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涉事男子没事找事,任意故意损毁他人车辆的行为,还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如果经鉴定涉事男性骑手损毁他人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达到了2000元以上,涉事男性骑手就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两罪。
应当注意的是,涉事男性骑手在人群中穿行其实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随后打砸他人车辆的行为,独立于危险驾驶行为。
笔者认为涉事男性骑手所犯两罪之间,既非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进而想象竞合,也不是基于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牵连犯。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法律处断上的一罪,应当以两个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还值得一提的是,涉事男性骑手应该庆幸没有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要知道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甚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面临极刑。
而如果自己不幸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丧命,只能是自甘风险,受罪不说,自己还要破财!
最后,涉事男性骑手已经被抓获,难逃法律的严惩!而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定要规范行车,避免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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