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聰] 媒體評王思聰打人有錢不能為所欲為

“就是王思聰打的人”!1月11日4時40分,上海,南京西路壹商務樓門口,34歲的男子王某某、28歲的男子孫某某、38歲的男子魏某某、39歲的男子余某某誤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要求陳某某不要拍攝,陳某某稱未拍攝,雙方發生爭吵。


王某某、孫某某先後揮拳擊打陳某某面部,致陳某某鼻部受傷並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對陳某某進行了毆打。案發後,經司法鑒定,陳某某左側鼻骨骨折,面部多處挫擦傷及挫傷,綜合評定為輕微傷。

據媒體報道,通報中毆打他人的男子王某某,系北京普思投資董事長、IG電子競技俱樂部創始人王思聰。

#在線看法#

王某某是富贰代,也是著名企業的負責人,被稱為國民老公,更是網上粉絲眾多的網紅大v。如此大牌的人物毆打他人,真是讓人大跌眼鏡。

雖然王某某的家庭背景很強大,但並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其毆打伙同多人毆打他人,被致被害人輕微傷,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目前,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存在毆打他人違法行為的王某某(王思聰)、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對存在毆打他人違法行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

由於肆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等肆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下壹步,公安機關將根據行政復議結果依法執行。

1、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5條規定,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王思聰等肆人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後,提起行政復議,為何停止執行該行政處罰?

雖然規定壹般情況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行政拘留。但該行政案件辦理規定第174條賦予了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權。第175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24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認為不宜暫緩執行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同時,該規定列舉了叁種不宜暫緩執行的情形:(壹)被處罰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可能逃跑的;(贰)被處罰人還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叁)公安機關認為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該案王某某等人是社會名人,也是企業家,為躲避行政拘留逃跑的可能性可以排除。目前應該沒有其他違法行為被調查,所以對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決定提出復議並申請暫緩執行拘留後,符合暫緩執行條件。

2、行政復議向哪個機關提出,會有什麼後果?

行政復議應當向上級機關提出,該案的行政處罰決定由上海市靜安區公安局做出,應當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復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28條規定,行政復議後,會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壹)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贰)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叁)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據通報,是王某某等人誤會被害人拍照,多人參與毆打被害人,應當法律的制裁,雖然是名人,但並無超越法律的特權,不過申請行政復議是其訴訟權利,應當依法處理。

#媒體證實上海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聰#

#媒體評王思聰打人:有錢不能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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