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调查中国警察站 胳膊伸太长
浙江省青田县是中国着名侨乡,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全县户籍人口约55.6万,华侨占约33万。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青田华侨最多。中国公安部机关报《人民公安报》在2019年的一篇报道显示,青田县公安局致力于打造海外版“枫桥经验”,并聘请青田籍侨领实施网格化管理。报道中提到:“青田县公安局已聘请135位青田籍侨领、侨团会长为中心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并组建了1000余人的海外网格服务信息员队伍。”
该报道中明确提到了青田县公安局设立的海外服务中心在“侨情民意收集、政策信息推送”方面的作用,以及其在全球缉捕“猎狐行动”中的作用。报道说,“2018年以来,他们成功侦破涉侨刑事案件6起,通过‘警侨联办’协助抓获在册红通人员1名、规劝投案自首2人;‘猎狐行动’专项战果排名全市第一。”
高龙亶表示,意大利的中国移民与英语国家的中国移民不同,他们很多来自农村地区,并不是中产阶级,意大利也不是“狐狸”外逃的目的地。至少在意大利,中国当局倾向于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而不是利用当地的同乡会开展追逃行动。
世界维吾尔大会主席多里坤·艾沙2017年在意大利参加活动期间遭到意大利警方扣押,意大利警方指收到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时任国际刑警组织主席是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然而次年当孟宏伟从法国返回中国后就神秘失踪,随后中国当局传出整肃孟宏伟的消息,孟宏伟被认为是周永康集团的成员。
引渡还是“劝返”?
2014年以来,中国公安部发起猎狐行动,缉捕逃往海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除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以外,中国当局还通过非外交渠道试图将案件当事人带回国内,中国官方媒体中常见的用词是“劝返”。
中国的这一做法引发了美国等国家在内的警觉,认为中国当局的做法属于“跨境执法”,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此外还有分析指中国政府的“猎狐行动”和“天网行动”还被认为是以普通刑事犯罪为由针对海外异议人士。
意大利与中国签署了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两项条约在201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在意大利被中国当局指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被引渡回中国的案例。在引渡条约生效前,意大利和中国在处理个案上已有合作,并将嫌疑人引渡回中国。意大利与中国的引渡条约明确规定政治犯罪不引渡,如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可能遭受酷刑也不予引渡。根据意中引渡条约的规定,中国当局完全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渠道引渡涉嫌贪腐的公职人员和经济案件嫌疑人,然而从中国官方媒体报道来看,中国当局更倾向采用“劝返”方式缉拿嫌疑人。
异议人士陈越认为,中国当局完全可以根据引渡条约要求引渡涉嫌贪腐案件的官员,实际操作很少走司法协助渠道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当局对在国内的亲属实施威胁和迫害,迫使当事人回国就范,第二个原因是中共内部斗争也是相当残酷的,当局通常以贪腐罪名处理官场内斗中的失败者。在中国遭受牢狱之灾的陈越认为,中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有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在看守所等待审判期间的待遇极其恶劣,基本人权毫无保障。
马可·莱斯宾蒂表示,尽管中国是非民主国家,在打击腐败、恐怖主义和暴力犯罪仍需要与中国政府合作,问题在于中国当局经常将打击腐败和恐怖主义作为排除异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借口,这已经超出了国际刑警组织所规定的范围。“中国当局需要用其他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劝说这些人回国,因为引渡条约不包含所有的个案”,马可·莱斯宾蒂说。
保护卫士研究员陈靖捷认为,尽管中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中国官方却喜欢“走后门”,在追逃贪腐或者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如果走官方正式渠道引渡更加耗时,就倾向于“劝返”,甚至用更为激烈的绑架方式把特定目标绑回中国。
陈靖捷提到,中国对不同国家针对个别案例提出引渡请求时,引渡的是嫌疑人,在中国缺乏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存在不经过公开审判把人定罪、还有强迫认罪和酷刑虐待的情况,这些因素导致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引渡请求比较抗拒。
陈靖捷表示:“今天你如果透过海外派人去劝导,或者用海外线民,就是提供资讯的这些人,半胁迫的告诉他们,说我们已经知道你在哪儿,你的家人在哪,我们也了解了,你如果不回来的话后果会很不好,这种方式其实就是海外警察执法的一个状况,其实这些都是非法。所以说中国政府,尤其是这个公安或者国安机构,想要透过这种非正式的方式,方便又有效率,而且我在做的时候不需要让这些政府知道,就不会再被这些政府用所谓人权的理由,或者是中国境内人权的状况来拖延我们时间。”
中共上海机关报《解放日报》在2014年的一篇报道中提到:近几年来,国内一些办案机关设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逃往境外的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做法被简称为“劝返”。在外逃人员尚未进入引渡、遣返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程序时实现的“劝返”更加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意义,并且更加能够体现接受“劝返”者的悔罪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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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道中明确提到了青田县公安局设立的海外服务中心在“侨情民意收集、政策信息推送”方面的作用,以及其在全球缉捕“猎狐行动”中的作用。报道说,“2018年以来,他们成功侦破涉侨刑事案件6起,通过‘警侨联办’协助抓获在册红通人员1名、规劝投案自首2人;‘猎狐行动’专项战果排名全市第一。”
高龙亶表示,意大利的中国移民与英语国家的中国移民不同,他们很多来自农村地区,并不是中产阶级,意大利也不是“狐狸”外逃的目的地。至少在意大利,中国当局倾向于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而不是利用当地的同乡会开展追逃行动。
世界维吾尔大会主席多里坤·艾沙2017年在意大利参加活动期间遭到意大利警方扣押,意大利警方指收到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时任国际刑警组织主席是中国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然而次年当孟宏伟从法国返回中国后就神秘失踪,随后中国当局传出整肃孟宏伟的消息,孟宏伟被认为是周永康集团的成员。
引渡还是“劝返”?
2014年以来,中国公安部发起猎狐行动,缉捕逃往海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除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以外,中国当局还通过非外交渠道试图将案件当事人带回国内,中国官方媒体中常见的用词是“劝返”。
中国的这一做法引发了美国等国家在内的警觉,认为中国当局的做法属于“跨境执法”,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此外还有分析指中国政府的“猎狐行动”和“天网行动”还被认为是以普通刑事犯罪为由针对海外异议人士。
意大利与中国签署了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两项条约在201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在意大利被中国当局指控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被引渡回中国的案例。在引渡条约生效前,意大利和中国在处理个案上已有合作,并将嫌疑人引渡回中国。意大利与中国的引渡条约明确规定政治犯罪不引渡,如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人可能遭受酷刑也不予引渡。根据意中引渡条约的规定,中国当局完全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渠道引渡涉嫌贪腐的公职人员和经济案件嫌疑人,然而从中国官方媒体报道来看,中国当局更倾向采用“劝返”方式缉拿嫌疑人。
异议人士陈越认为,中国当局完全可以根据引渡条约要求引渡涉嫌贪腐案件的官员,实际操作很少走司法协助渠道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当局对在国内的亲属实施威胁和迫害,迫使当事人回国就范,第二个原因是中共内部斗争也是相当残酷的,当局通常以贪腐罪名处理官场内斗中的失败者。在中国遭受牢狱之灾的陈越认为,中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有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在看守所等待审判期间的待遇极其恶劣,基本人权毫无保障。
马可·莱斯宾蒂表示,尽管中国是非民主国家,在打击腐败、恐怖主义和暴力犯罪仍需要与中国政府合作,问题在于中国当局经常将打击腐败和恐怖主义作为排除异己、镇压少数民族的借口,这已经超出了国际刑警组织所规定的范围。“中国当局需要用其他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劝说这些人回国,因为引渡条约不包含所有的个案”,马可·莱斯宾蒂说。
保护卫士研究员陈靖捷认为,尽管中国和欧洲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中国官方却喜欢“走后门”,在追逃贪腐或者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如果走官方正式渠道引渡更加耗时,就倾向于“劝返”,甚至用更为激烈的绑架方式把特定目标绑回中国。
陈靖捷提到,中国对不同国家针对个别案例提出引渡请求时,引渡的是嫌疑人,在中国缺乏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存在不经过公开审判把人定罪、还有强迫认罪和酷刑虐待的情况,这些因素导致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引渡请求比较抗拒。
陈靖捷表示:“今天你如果透过海外派人去劝导,或者用海外线民,就是提供资讯的这些人,半胁迫的告诉他们,说我们已经知道你在哪儿,你的家人在哪,我们也了解了,你如果不回来的话后果会很不好,这种方式其实就是海外警察执法的一个状况,其实这些都是非法。所以说中国政府,尤其是这个公安或者国安机构,想要透过这种非正式的方式,方便又有效率,而且我在做的时候不需要让这些政府知道,就不会再被这些政府用所谓人权的理由,或者是中国境内人权的状况来拖延我们时间。”
中共上海机关报《解放日报》在2014年的一篇报道中提到:近几年来,国内一些办案机关设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逃往境外的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做法被简称为“劝返”。在外逃人员尚未进入引渡、遣返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程序时实现的“劝返”更加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意义,并且更加能够体现接受“劝返”者的悔罪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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