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嬰幼兒和父母同隔離更合情合理
其次,在嬰幼兒與父母均確診感染的情形下,若父母雙方或壹方為無症狀或輕症,則依然能夠履行監護職責,此時防疫主管部門不應以分類管理政策阻礙父母履行其監護職責。進壹步而言,即便嬰幼兒表現出必須在醫療機構治療的症狀,只要父母仍有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就應當允許父母以陪同隔離的方式履行其監護職責。
最後,若父母確實因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則屬於客觀的“監護缺失”的情形。針對此情形,按照《民法典》第31條第2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總結而言,在患兒已經感染病毒的情形下,只要父母仍有能力履行其監護職責,國家就應當理解並支持,而不能以防疫政策妨礙父母行使其監護人的權利。反觀上海的“嬰幼兒單獨隔離”政策,沒有考慮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目的,與2020年《工作方案》相比,並不是為了發現並解決客觀已存在的麻煩,而毋寧是制造了麻煩。
此外,從常識理性的角度出發,“嬰幼兒單獨隔離”的政策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僅就防疫的目的而論,這種方式甚至算不上適於此目的的措施,更遑論傷害最小的行為選擇,最後考慮到對兒童和父母的傷害,其反而是壹種成本遠遠高於收益的措施;且從抗疫的大局來看,這種違背常識和理性的做法,也會激發公眾對防疫政策的不理解和對立情緒。
骨肉分離嚴重傷害感情
除缺乏法律依據外,嬰幼兒單獨隔離也同樣違背父母意願並嚴重傷害其感情。在《中國慈善家雜志》報導的壹起事例中,壹家叁口核酸檢測均為陽性,卻被分類送至不同的地方:丈夫被送往集中隔離點,妻子被轉至方艙醫院,兩歲半的女兒則被帶到位於金山的上海公共衛生臨床中心。
面對女兒被單獨隔離的安排,其母親本能予以拒絕,但防疫人員僅回復她這是政府規定。這種情況並非孤例。在該雜志公眾號文章的評論區,許多母親都訴說自己骨肉被迫分離的相同遭遇。
為防疫大局考慮,這些母親們最初都選擇了服從安排,但隨著骨肉分離而來的,則是無盡的擔憂,尤其當她們對孩子的關切不能得到醫護人員的及時回復時。上面那位兩歲孩子的媽媽反映,“每壹次微信問女兒所在醫院的護士,得到的答復只是‘還好’兩字,除此以外沒有任何關於女兒的消息”。
另有媽媽反映,醫生對於家長的關心始終抱持著回復不及時不充分的態度,“比如我在裡面問了大概10個問題,他永遠不會及時回答的,通常在壹天當中的某壹個時間點他來回答,但只回答他想回答的問題,而且回答的問題永遠都是沒有詳細的答案的”,這些媽媽都因得不到孩子的信息而倍感焦慮,“我作為壹個兩歲孩子的母親,在沒有任何視頻照片的情況下,我怎麼冷靜”。
醫護人員未及時回復,大概率是因為其照護任務繁忙而無法體恤每位媽媽的擔憂,但這也反過來證明,這種將嬰幼兒患者從父母身邊帶離而單獨隔離的做法,難以確保對每壹位患兒的良好照料和看護,更會在極大程度上造成母嬰分離的焦慮。
由於兒童不具備基本的生活能力(嬰幼兒完全不具備生活能力),因此單獨隔離直接意味著陪伴和照護的剝奪,這將對兒童(尤其是嬰幼兒)身心發展造成不可逆的負面影響。對於監護人(尤其是母親)而言,親子關系的剝奪也會導致傷害。因此直觀地判斷,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均不應采用這種致使嬰幼兒童與自己父母“骨肉分離”的並不人道的措施。
綜上,在制定“嬰幼兒單獨隔離”政策時,於法於情都須考慮如下問題:剝奪陪伴和照護將對嬰幼兒童的身心發展造成怎樣的影響?“父母不得同行”的規定,是否屬於對監護人權利的侵犯?如何保障被單獨隔離的嬰幼兒童享受到充足的照料和看護,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傷害?如何保障監護人知悉子女處境的正當要求?以及此種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即基於何種正當目的,手段是否適於此目的,手段是否必要(有無侵害更小的手段),手段的收益是否大於成本?
“嬰幼兒單獨隔離”之所以引起公眾的廣泛質疑,正是因為此種防疫政策制定時既欠缺適當考慮,也未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僅依據簡單的政府規定,就將嬰幼兒從母親身邊帶離並單獨隔離,這不僅於法不合,在很大程度上也挑戰了基本人倫。
此壹事例也說明,我們在制定和執行防疫政策時,不能過度依賴僵化和單壹的處理方式,而應考慮到政策相對人群的多樣的、差異的、個體的正當需求;也不能死板機械地貫徹政策的字面意思,而應當以常識理性為限度,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如此,抗疫才能萬眾壹心。
作者王澤榮,系柏林洪堡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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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若父母確實因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則屬於客觀的“監護缺失”的情形。針對此情形,按照《民法典》第31條第2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總結而言,在患兒已經感染病毒的情形下,只要父母仍有能力履行其監護職責,國家就應當理解並支持,而不能以防疫政策妨礙父母行使其監護人的權利。反觀上海的“嬰幼兒單獨隔離”政策,沒有考慮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目的,與2020年《工作方案》相比,並不是為了發現並解決客觀已存在的麻煩,而毋寧是制造了麻煩。
此外,從常識理性的角度出發,“嬰幼兒單獨隔離”的政策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僅就防疫的目的而論,這種方式甚至算不上適於此目的的措施,更遑論傷害最小的行為選擇,最後考慮到對兒童和父母的傷害,其反而是壹種成本遠遠高於收益的措施;且從抗疫的大局來看,這種違背常識和理性的做法,也會激發公眾對防疫政策的不理解和對立情緒。
骨肉分離嚴重傷害感情
除缺乏法律依據外,嬰幼兒單獨隔離也同樣違背父母意願並嚴重傷害其感情。在《中國慈善家雜志》報導的壹起事例中,壹家叁口核酸檢測均為陽性,卻被分類送至不同的地方:丈夫被送往集中隔離點,妻子被轉至方艙醫院,兩歲半的女兒則被帶到位於金山的上海公共衛生臨床中心。
面對女兒被單獨隔離的安排,其母親本能予以拒絕,但防疫人員僅回復她這是政府規定。這種情況並非孤例。在該雜志公眾號文章的評論區,許多母親都訴說自己骨肉被迫分離的相同遭遇。
為防疫大局考慮,這些母親們最初都選擇了服從安排,但隨著骨肉分離而來的,則是無盡的擔憂,尤其當她們對孩子的關切不能得到醫護人員的及時回復時。上面那位兩歲孩子的媽媽反映,“每壹次微信問女兒所在醫院的護士,得到的答復只是‘還好’兩字,除此以外沒有任何關於女兒的消息”。
另有媽媽反映,醫生對於家長的關心始終抱持著回復不及時不充分的態度,“比如我在裡面問了大概10個問題,他永遠不會及時回答的,通常在壹天當中的某壹個時間點他來回答,但只回答他想回答的問題,而且回答的問題永遠都是沒有詳細的答案的”,這些媽媽都因得不到孩子的信息而倍感焦慮,“我作為壹個兩歲孩子的母親,在沒有任何視頻照片的情況下,我怎麼冷靜”。
醫護人員未及時回復,大概率是因為其照護任務繁忙而無法體恤每位媽媽的擔憂,但這也反過來證明,這種將嬰幼兒患者從父母身邊帶離而單獨隔離的做法,難以確保對每壹位患兒的良好照料和看護,更會在極大程度上造成母嬰分離的焦慮。
由於兒童不具備基本的生活能力(嬰幼兒完全不具備生活能力),因此單獨隔離直接意味著陪伴和照護的剝奪,這將對兒童(尤其是嬰幼兒)身心發展造成不可逆的負面影響。對於監護人(尤其是母親)而言,親子關系的剝奪也會導致傷害。因此直觀地判斷,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均不應采用這種致使嬰幼兒童與自己父母“骨肉分離”的並不人道的措施。
綜上,在制定“嬰幼兒單獨隔離”政策時,於法於情都須考慮如下問題:剝奪陪伴和照護將對嬰幼兒童的身心發展造成怎樣的影響?“父母不得同行”的規定,是否屬於對監護人權利的侵犯?如何保障被單獨隔離的嬰幼兒童享受到充足的照料和看護,且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和傷害?如何保障監護人知悉子女處境的正當要求?以及此種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即基於何種正當目的,手段是否適於此目的,手段是否必要(有無侵害更小的手段),手段的收益是否大於成本?
“嬰幼兒單獨隔離”之所以引起公眾的廣泛質疑,正是因為此種防疫政策制定時既欠缺適當考慮,也未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僅依據簡單的政府規定,就將嬰幼兒從母親身邊帶離並單獨隔離,這不僅於法不合,在很大程度上也挑戰了基本人倫。
此壹事例也說明,我們在制定和執行防疫政策時,不能過度依賴僵化和單壹的處理方式,而應考慮到政策相對人群的多樣的、差異的、個體的正當需求;也不能死板機械地貫徹政策的字面意思,而應當以常識理性為限度,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如此,抗疫才能萬眾壹心。
作者王澤榮,系柏林洪堡大學憲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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