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婴幼儿和父母同隔离更合情合理
按照上海市当前执行的政策,当父母和婴幼儿均确诊感染时,婴幼儿将被集中安置于专门的隔离医院,而父母则按照相应的分类政策或被送至集中隔离点,或被转到方舱医院。
据《中国慈善家杂志》的报导统计,3月1日至26日之间,上海市累计收治6岁及以下确诊病例53人,并将这些婴幼儿童全部安置在位于金山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但伴随婴幼儿确诊病例的增长,婴幼儿单独隔离收治的政策开始暴露问题并引发公众关于政策正当性的诘问。
4月1日网传的上海婴幼儿隔离点的哭闹视频,让观者尤其是为人父母者揪心不已。作为收治医院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事后辟谣称,上述视频是医院儿科病房内部调整腾挪的场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被问及相关问题时表示,“已关注此事,目前正在协调处理”。
在患儿数目较少时,将婴幼儿从父母身边带离而单独隔离收治,或许尚不会引发大的问题。但在患儿数目增多时,婴幼儿单独隔离政策的问题将迅速暴露出来。
当前“婴幼儿单独隔离”缺乏法律依据
从依法抗疫的立场出发,“婴幼儿单独隔离”的做法一方面不符合儿童保护和儿童福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会侵犯父母的监护权,背离法秩序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在“婴幼儿单独隔离”的政策下,遭遇痛苦和伤害的,首先是可能被剥夺陪伴与照护的婴幼儿童,其次是被剥夺亲子关系的母亲。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在宪法之下,《民法典》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为根基,建筑起基本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言简意赅地确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此条之下一系列关于监护人顺位与资格以及监护争议解决的规定,则是为了防止监护缺失情形的出现。
监护是未成年保护的制度载体之一,监护缺失直接意味着未成年无法享受法秩序所配置的特殊保护。与此一致,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其监护职责。
此处要明确的是,“婴幼儿单独隔离”并不涉及《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的,“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情形。
早在2020年3月疫情初期,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中就申明,“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在新冠疫情初期,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的情形界定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事由,并由国家为婴幼儿安排临时监护,在多数情况下是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的。以上《工作方案》第7条规定,“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针对“监护缺失儿童”被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情形,《工作方案》似乎将“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等同于一种落实临时监护措施。
“优先安置”在文义上仅仅意味着医院床位的优先配置,在疫情初期医疗资源紧张的情势下,在专业的医疗救治弥足珍贵且远比日常的陪伴照护更为重要的认识下,这一规定体现着对儿童的特别重视。但时至今日,对于无症状或者轻症的婴幼儿而言,卫生机构所承担的隔离作用要更重于所提供的的救治服务,且患儿的健康恢复更依赖于细致周到的陪伴与照护而非专业的医疗帮助。
在此情形下, “优先安置”(在上海其实体现为“集中安置”)就不再等同于一种补位的临时监护措施,而形同一种主动造成的“监护缺失”。
重新回到儿童保护立场
在新的判断下,我们必须重新回到儿童保护和儿童幸福的立场,按照最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避免婴幼儿童陷入“监护缺失”的无助状态。
首先,在婴幼儿自身确诊,而父母双方或一方并未感染的情形下,并不存在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此时父母要求陪同隔离,完全属于履行其监护职责的行为。监护制度以最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在此精神下,未感染的父母为照料和看护确诊的未成年子女而甘冒健康风险,国家应当理解并支持。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据《中国慈善家杂志》的报导统计,3月1日至26日之间,上海市累计收治6岁及以下确诊病例53人,并将这些婴幼儿童全部安置在位于金山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但伴随婴幼儿确诊病例的增长,婴幼儿单独隔离收治的政策开始暴露问题并引发公众关于政策正当性的诘问。
4月1日网传的上海婴幼儿隔离点的哭闹视频,让观者尤其是为人父母者揪心不已。作为收治医院的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事后辟谣称,上述视频是医院儿科病房内部调整腾挪的场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被问及相关问题时表示,“已关注此事,目前正在协调处理”。
在患儿数目较少时,将婴幼儿从父母身边带离而单独隔离收治,或许尚不会引发大的问题。但在患儿数目增多时,婴幼儿单独隔离政策的问题将迅速暴露出来。
当前“婴幼儿单独隔离”缺乏法律依据
从依法抗疫的立场出发,“婴幼儿单独隔离”的做法一方面不符合儿童保护和儿童福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会侵犯父母的监护权,背离法秩序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在“婴幼儿单独隔离”的政策下,遭遇痛苦和伤害的,首先是可能被剥夺陪伴与照护的婴幼儿童,其次是被剥夺亲子关系的母亲。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在宪法之下,《民法典》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为根基,建筑起基本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言简意赅地确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此条之下一系列关于监护人顺位与资格以及监护争议解决的规定,则是为了防止监护缺失情形的出现。
监护是未成年保护的制度载体之一,监护缺失直接意味着未成年无法享受法秩序所配置的特殊保护。与此一致,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其监护职责。
此处要明确的是,“婴幼儿单独隔离”并不涉及《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的,“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情形。
早在2020年3月疫情初期,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中就申明,“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在新冠疫情初期,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的情形界定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事由,并由国家为婴幼儿安排临时监护,在多数情况下是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的。以上《工作方案》第7条规定,“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针对“监护缺失儿童”被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情形,《工作方案》似乎将“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等同于一种落实临时监护措施。
“优先安置”在文义上仅仅意味着医院床位的优先配置,在疫情初期医疗资源紧张的情势下,在专业的医疗救治弥足珍贵且远比日常的陪伴照护更为重要的认识下,这一规定体现着对儿童的特别重视。但时至今日,对于无症状或者轻症的婴幼儿而言,卫生机构所承担的隔离作用要更重于所提供的的救治服务,且患儿的健康恢复更依赖于细致周到的陪伴与照护而非专业的医疗帮助。
在此情形下, “优先安置”(在上海其实体现为“集中安置”)就不再等同于一种补位的临时监护措施,而形同一种主动造成的“监护缺失”。
重新回到儿童保护立场
在新的判断下,我们必须重新回到儿童保护和儿童幸福的立场,按照最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避免婴幼儿童陷入“监护缺失”的无助状态。
首先,在婴幼儿自身确诊,而父母双方或一方并未感染的情形下,并不存在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此时父母要求陪同隔离,完全属于履行其监护职责的行为。监护制度以最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在此精神下,未感染的父母为照料和看护确诊的未成年子女而甘冒健康风险,国家应当理解并支持。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