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員亡:10人喝4斤酒遺體擅火化
↑4瓶尖莊白酒被喝空的酒瓶
當日20時多,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吃完飯先離開,離開時發現羅世雄喝多了酒,要求梁某華、莫某英照顧好羅世雄。聚餐結束後,其他人員離開時發現羅世雄喝多了酒,勸羅世雄在梁某華家休息,梁某華安排了壹個房間給羅世雄休息。
22時許,羅世雄前往廁所嘔吐,後回房間休息。
②身亡
經搶救無效去世 年僅28歲、未婚
家屬稱叁機構出具不同“死因”
2020年12月4日早晨7時40分許,莫某英起床後發現羅世雄嘴巴張開,呼嚕聲特別大,呼吸困難,鼻子裡有嘔吐物,她與梁某華壹起喊羅世雄喊不醒,但兩人並未撥打120。
8時許,莫某英撥打楊某1電話,告知羅世雄的狀況。楊某1馬上趕到梁某華家,叁個人壹起喊羅世雄還是喊不醒,楊某1於8時10分許撥打120電話。
拾多分鍾後,120醫生到達梁某華家,楊某1遂離開去公司開早會。醫生給羅世雄做了簡單檢查後,叫梁某華配合將羅世雄用擔架抬下樓去救護車裡輸液。
羅世雄的父親羅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據他了解,當時兒子被抬下樓時頭朝下、腳朝上,“這會加重病情。”
羅世雄被抬至伍樓與六樓的樓梯拐角處,因梁某華抬不動就要求醫生放下來休息壹下。莫某英又撥打楊某1電話,要楊某1過來幫忙。這時,醫生又給羅世雄做檢查,發現羅世雄脈搏不正常,遂馬上進行搶救,後羅世雄經搶救無效死亡。
婁底市第壹人民醫院120院前急救記錄記載的初步診斷為重度酒精中毒。
9時14分,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電話,並出警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未予立案。
2020年12月5日,婁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漣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記載為“2020年12月3日晚上羅世雄與其同事在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梁某華家裡聚餐,12月4日早上7點左右,羅世雄因喝酒過多身感不適,後經120搶救無效於2020年12月4日9點左右死亡。”

↑報警記錄
羅軍事後拿到的火化登記表記載的死亡原因則是“因病”。“叁個不同的機構,出具了叁個不同的‘死因’,這明顯不符合邏輯。”羅軍告訴記者,羅世雄於1992年11月26日出生,生前未結婚、無小孩。
③判決
同桌9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計賠償26萬余元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表示,共同飲酒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也是人際交往的需求和手段,但喝酒過量會致人死亡,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要求聚餐飲酒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適度飲酒,避免人身損害的發生,共同飲酒人負有相應的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對過量飲酒的人應進行提醒和勸阻,並保護其免受意外傷害。
法院認為,羅世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過量飲酒的後果以及自身的身體狀況具有清醒的認識,但仍過量飲酒導致酒後死亡,其應對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同飲者中,被告梁某華作為聚餐的召集者、組織者及羅世雄的照料者,應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被告龔某榮系尖莊酒婁底總代理,被告楊某1系婁底市尖莊酒銷售經理,兩人與羅世雄更為熟悉,未盡到對羅世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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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20時多,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吃完飯先離開,離開時發現羅世雄喝多了酒,要求梁某華、莫某英照顧好羅世雄。聚餐結束後,其他人員離開時發現羅世雄喝多了酒,勸羅世雄在梁某華家休息,梁某華安排了壹個房間給羅世雄休息。
22時許,羅世雄前往廁所嘔吐,後回房間休息。
②身亡
經搶救無效去世 年僅28歲、未婚
家屬稱叁機構出具不同“死因”
2020年12月4日早晨7時40分許,莫某英起床後發現羅世雄嘴巴張開,呼嚕聲特別大,呼吸困難,鼻子裡有嘔吐物,她與梁某華壹起喊羅世雄喊不醒,但兩人並未撥打120。
8時許,莫某英撥打楊某1電話,告知羅世雄的狀況。楊某1馬上趕到梁某華家,叁個人壹起喊羅世雄還是喊不醒,楊某1於8時10分許撥打120電話。
拾多分鍾後,120醫生到達梁某華家,楊某1遂離開去公司開早會。醫生給羅世雄做了簡單檢查後,叫梁某華配合將羅世雄用擔架抬下樓去救護車裡輸液。
羅世雄的父親羅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據他了解,當時兒子被抬下樓時頭朝下、腳朝上,“這會加重病情。”
羅世雄被抬至伍樓與六樓的樓梯拐角處,因梁某華抬不動就要求醫生放下來休息壹下。莫某英又撥打楊某1電話,要楊某1過來幫忙。這時,醫生又給羅世雄做檢查,發現羅世雄脈搏不正常,遂馬上進行搶救,後羅世雄經搶救無效死亡。
婁底市第壹人民醫院120院前急救記錄記載的初步診斷為重度酒精中毒。
9時14分,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電話,並出警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未予立案。
2020年12月5日,婁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漣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記載為“2020年12月3日晚上羅世雄與其同事在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梁某華家裡聚餐,12月4日早上7點左右,羅世雄因喝酒過多身感不適,後經120搶救無效於2020年12月4日9點左右死亡。”
↑報警記錄
羅軍事後拿到的火化登記表記載的死亡原因則是“因病”。“叁個不同的機構,出具了叁個不同的‘死因’,這明顯不符合邏輯。”羅軍告訴記者,羅世雄於1992年11月26日出生,生前未結婚、無小孩。
③判決
同桌9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計賠償26萬余元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表示,共同飲酒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也是人際交往的需求和手段,但喝酒過量會致人死亡,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要求聚餐飲酒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適度飲酒,避免人身損害的發生,共同飲酒人負有相應的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對過量飲酒的人應進行提醒和勸阻,並保護其免受意外傷害。
法院認為,羅世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過量飲酒的後果以及自身的身體狀況具有清醒的認識,但仍過量飲酒導致酒後死亡,其應對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同飲者中,被告梁某華作為聚餐的召集者、組織者及羅世雄的照料者,應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被告龔某榮系尖莊酒婁底總代理,被告楊某1系婁底市尖莊酒銷售經理,兩人與羅世雄更為熟悉,未盡到對羅世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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