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放貸遲2月:賣家起訴賠償490萬

  伍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壹次性償付原告范某、應某違約金310萬元、房屋整修費損失180萬元。


  律師支招:協商“以銀行放貸為准”的合同條款

  巨額賠償金壹出,令不少處於交易中的買家都對銀行放款會否造成違約深感焦慮,而不少賣家同時也是買家,在置換房屋的過程中壹環套壹環,壹旦銀行出現放款周期延長,必然影響數個交易。此時如何保障資金安全?

  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賣家和買家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其實是沖突的,因為賣家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買家就保證不了自己的付款安全。最好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時間,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壹旦這樣約定了,那麼基本上可以保障資金安全。”

  在本案中,賣方范俊、應愛萍與伍亭穎多次簽訂合同補充條款或發出催告。事實上,2020年9月25日、10月7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確認收到了律師函和解除通知,並表示抱歉,且被告明知原告范俊、應愛萍出售涉案房屋是為了給母親另行購買居住房屋,被告的逾期付款行為影響了原告再行購房的目的。


  放貸速度普遍放緩的情況下,郭韌律師建議,“對於買家來說,可以協商‘以銀行放貸為准’這樣的條款以避免因銀行放貸逾期產生的違約責任。對於賣家來說,最好在合同中寫明最晚打款日期,如果超時應該承擔多少違約金,這樣房東就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但必須注意,貸款逾期發放跟逾期過戶沒有審批,這是兩個概念,就是如果貸款沒有獲得審批,導致延期無法過戶的話,那其實就是買家違約。因為你沒有這個貸款的能力,那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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