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寶寶泳池裡拉肚子 寶媽拒賠償
“你們還和小孩計較嗎”?杭州楊女士家有兩歲的女兒。壹天她帶孩子到游泳館玩,壹是為了讓寶寶多學習壹些技能同時也能促進孩子身體發育。當天她准備了紙尿褲,出門前時婆婆給孩子穿衣服的。她只給孩子穿了泳衣而沒有穿尿不濕。楊女士也沒有糾正婆婆的錯誤就帶孩子出門了。
孩子下了游泳池就拉肚子了,楊女士趕緊把孩子抱出來,但還是有遺漏物在泳池。游泳館負責人讓她賠償2100元,楊女士認為不該由自己賠償,她也不是故意的。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手中寶,心頭肉。家長都望子成龍,盼女成鳳。楊女士也同樣如此。她的女兒才兩歲,她就在游泳館辦理了會員,給孩子上課。每節課125元,有100多節。
兩歲的孩子剛開始牙牙學語,剛開始有壹定的行為能力但她終究是未成年人,需要家裡人的悉心照顧。孩子在游泳館水池中拉肚子就污染了池水,破壞整體環境。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家長要對游泳館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兩歲的孩子在游泳池中玩耍突發情況,這誰都可以表示理解。但游泳館是公共場合,對很多客人開放,池水被污染了,工作人員就要費時時間打掃清理,他們需要投入運營成本。這段時間不能正常營業,他們的收入也有所下降。所以工作人員提出讓楊女士賠償2100元,合理又合法,誰都不會做虧本生意。
況且游泳館在明顯地方也貼出了提示:叁周歲以下的寶貝請穿戴防水紙尿褲下水,還標了壹個大大的感歎號。楊女士自己也承認事先知道該規定。店家做出的這個規定不算格式條款。因為這條規定沒有排除他們自身的義務,沒有給消費者增添額外義務,沒有排除消費者法定權利,所以該規定是有效的。楊女士就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規定來抗辯店家合理要求,她也不能以商家規定不合法而免除自己的責任。
如果每個家長都事先不給孩子穿上紙尿褲,孩子下水後隨時出現意外情況,就污染了水,其他客人就不能安心,愉快玩耍;游泳館天天都發生類似的事件,他們豈不是要天天閉館清理垃圾,他們還怎麼贏利?還怎麼養活工作人員?
楊女士的婆婆不給孩子穿尿不濕,楊女士也沒有采取補救措施是她個人過錯。如果讓其他客人,游泳館為她的個人錯誤買單未免顯失公平。工作人員說他們要停業兩天,損失3萬多的營業額,加上換新水,要水費,再算上加熱棒的電費合計也有4000多元。他們讓楊女士承擔2100元並不過分。
有人認為游泳館的工作人員應事先檢查每個孩子是否穿了尿不濕,也有人認為楊女士,該全額賠償游泳館,您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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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孩子下了游泳池就拉肚子了,楊女士趕緊把孩子抱出來,但還是有遺漏物在泳池。游泳館負責人讓她賠償2100元,楊女士認為不該由自己賠償,她也不是故意的。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手中寶,心頭肉。家長都望子成龍,盼女成鳳。楊女士也同樣如此。她的女兒才兩歲,她就在游泳館辦理了會員,給孩子上課。每節課125元,有100多節。
兩歲的孩子剛開始牙牙學語,剛開始有壹定的行為能力但她終究是未成年人,需要家裡人的悉心照顧。孩子在游泳館水池中拉肚子就污染了池水,破壞整體環境。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家長要對游泳館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兩歲的孩子在游泳池中玩耍突發情況,這誰都可以表示理解。但游泳館是公共場合,對很多客人開放,池水被污染了,工作人員就要費時時間打掃清理,他們需要投入運營成本。這段時間不能正常營業,他們的收入也有所下降。所以工作人員提出讓楊女士賠償2100元,合理又合法,誰都不會做虧本生意。
況且游泳館在明顯地方也貼出了提示:叁周歲以下的寶貝請穿戴防水紙尿褲下水,還標了壹個大大的感歎號。楊女士自己也承認事先知道該規定。店家做出的這個規定不算格式條款。因為這條規定沒有排除他們自身的義務,沒有給消費者增添額外義務,沒有排除消費者法定權利,所以該規定是有效的。楊女士就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規定來抗辯店家合理要求,她也不能以商家規定不合法而免除自己的責任。
如果每個家長都事先不給孩子穿上紙尿褲,孩子下水後隨時出現意外情況,就污染了水,其他客人就不能安心,愉快玩耍;游泳館天天都發生類似的事件,他們豈不是要天天閉館清理垃圾,他們還怎麼贏利?還怎麼養活工作人員?
楊女士的婆婆不給孩子穿尿不濕,楊女士也沒有采取補救措施是她個人過錯。如果讓其他客人,游泳館為她的個人錯誤買單未免顯失公平。工作人員說他們要停業兩天,損失3萬多的營業額,加上換新水,要水費,再算上加熱棒的電費合計也有4000多元。他們讓楊女士承擔2100元並不過分。
有人認為游泳館的工作人員應事先檢查每個孩子是否穿了尿不濕,也有人認為楊女士,該全額賠償游泳館,您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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