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宝宝泳池里拉肚子 宝妈拒赔偿
“你们还和小孩计较吗”?杭州杨女士家有两岁的女儿。一天她带孩子到游泳馆玩,一是为了让宝宝多学习一些技能同时也能促进孩子身体发育。当天她准备了纸尿裤,出门前时婆婆给孩子穿衣服的。她只给孩子穿了泳衣而没有穿尿不湿。杨女士也没有纠正婆婆的错误就带孩子出门了。
孩子下了游泳池就拉肚子了,杨女士赶紧把孩子抱出来,但还是有遗漏物在泳池。游泳馆负责人让她赔偿2100元,杨女士认为不该由自己赔偿,她也不是故意的。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手中宝,心头肉。家长都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杨女士也同样如此。她的女儿才两岁,她就在游泳馆办理了会员,给孩子上课。每节课125元,有100多节。
两岁的孩子刚开始牙牙学语,刚开始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她终究是未成年人,需要家里人的悉心照顾。孩子在游泳馆水池中拉肚子就污染了池水,破坏整体环境。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长要对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两岁的孩子在游泳池中玩耍突发情况,这谁都可以表示理解。但游泳馆是公共场合,对很多客人开放,池水被污染了,工作人员就要费时时间打扫清理,他们需要投入运营成本。这段时间不能正常营业,他们的收入也有所下降。所以工作人员提出让杨女士赔偿2100元,合理又合法,谁都不会做亏本生意。
况且游泳馆在明显地方也贴出了提示:三周岁以下的宝贝请穿戴防水纸尿裤下水,还标了一个大大的感叹号。杨女士自己也承认事先知道该规定。店家做出的这个规定不算格式条款。因为这条规定没有排除他们自身的义务,没有给消费者增添额外义务,没有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所以该规定是有效的。杨女士就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规定来抗辩店家合理要求,她也不能以商家规定不合法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如果每个家长都事先不给孩子穿上纸尿裤,孩子下水后随时出现意外情况,就污染了水,其他客人就不能安心,愉快玩耍;游泳馆天天都发生类似的事件,他们岂不是要天天闭馆清理垃圾,他们还怎么赢利?还怎么养活工作人员?
杨女士的婆婆不给孩子穿尿不湿,杨女士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是她个人过错。如果让其他客人,游泳馆为她的个人错误买单未免显失公平。工作人员说他们要停业两天,损失3万多的营业额,加上换新水,要水费,再算上加热棒的电费合计也有4000多元。他们让杨女士承担2100元并不过分。
有人认为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应事先检查每个孩子是否穿了尿不湿,也有人认为杨女士,该全额赔偿游泳馆,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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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孩子下了游泳池就拉肚子了,杨女士赶紧把孩子抱出来,但还是有遗漏物在泳池。游泳馆负责人让她赔偿2100元,杨女士认为不该由自己赔偿,她也不是故意的。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手中宝,心头肉。家长都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杨女士也同样如此。她的女儿才两岁,她就在游泳馆办理了会员,给孩子上课。每节课125元,有100多节。
两岁的孩子刚开始牙牙学语,刚开始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她终究是未成年人,需要家里人的悉心照顾。孩子在游泳馆水池中拉肚子就污染了池水,破坏整体环境。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长要对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两岁的孩子在游泳池中玩耍突发情况,这谁都可以表示理解。但游泳馆是公共场合,对很多客人开放,池水被污染了,工作人员就要费时时间打扫清理,他们需要投入运营成本。这段时间不能正常营业,他们的收入也有所下降。所以工作人员提出让杨女士赔偿2100元,合理又合法,谁都不会做亏本生意。
况且游泳馆在明显地方也贴出了提示:三周岁以下的宝贝请穿戴防水纸尿裤下水,还标了一个大大的感叹号。杨女士自己也承认事先知道该规定。店家做出的这个规定不算格式条款。因为这条规定没有排除他们自身的义务,没有给消费者增添额外义务,没有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所以该规定是有效的。杨女士就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规定来抗辩店家合理要求,她也不能以商家规定不合法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如果每个家长都事先不给孩子穿上纸尿裤,孩子下水后随时出现意外情况,就污染了水,其他客人就不能安心,愉快玩耍;游泳馆天天都发生类似的事件,他们岂不是要天天闭馆清理垃圾,他们还怎么赢利?还怎么养活工作人员?
杨女士的婆婆不给孩子穿尿不湿,杨女士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是她个人过错。如果让其他客人,游泳馆为她的个人错误买单未免显失公平。工作人员说他们要停业两天,损失3万多的营业额,加上换新水,要水费,再算上加热棒的电费合计也有4000多元。他们让杨女士承担2100元并不过分。
有人认为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应事先检查每个孩子是否穿了尿不湿,也有人认为杨女士,该全额赔偿游泳馆,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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