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新司法解释让离婚更难?
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1月2日下午,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热搜榜。
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视剧)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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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出轨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视剧)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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