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卖房] 精神病女子瞒家人首付10万买房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本方律师和对方律师沟通后,王丽的母亲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案。


  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本方律师的观点,王丽有正常的偿还能力,已经按照约定连续偿还了两次,即便她提供出了精神疾病的证明。

  现在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方案,公司接受退还这套房子,但3万元确实无法退还;但如果坚持不退还房子,王丽的母亲选择去起诉,公司只能去应诉。

  律师说法: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司法鉴定是关键

  9月17日,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董克强律师表示,近年来,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司法鉴定是关键,是否能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问题依法认定。

  针对此事,董律师认为这要看其精神病情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关键,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丽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规定,若经法院依法鉴定后,王丽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丽和相关合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则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精神病患者购房引发的纠纷

  并不是个例

  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一

  案例一

  精神病患者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

  2012年,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唐某预交6万元购买了烟台市龙口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

  2013年,唐某的父亲得知此情况后,即通过快递向龙口法院立案庭邮寄了起诉材料,要求确认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退回6万元预付款。

  办案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多次电话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某房地产公司退还6万元预付款。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上海法院系统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购房预付款。

  案例二

  卖方自称“精神病”,法院驳回卖方诉求

  2015年12月,寇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所有的位于昆山周市镇的某小区1号楼603室及所属车库,合同还就付款、交房、过户等均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寇先生被张先生的女儿张红(化名)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理由竟是张先生长期以来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张红对于售房一事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订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的主张,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先生虽患有精神疾病,综合多方证据及因素,但并不能等同于在交易期间行为能力受限,相对人寇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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