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太橫穿籃球場被撞傷 索賠5萬

  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軍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比賽時,68歲的李婆婆橫穿籃球場。張軍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後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將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傷後被就近送往醫院治療,住院加門診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余元,其中張軍墊付6,000元。經司法鑒定,其傷情不構成傷殘。其後,李婆婆找張軍索賠未果,將張軍及學校起訴至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軍賠償各類費用5萬余元,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壹審法院認為,張軍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婆婆發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余元;學校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計0.47萬元;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作為壹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

  張軍及學校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中院審理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象。張軍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於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並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張軍的行為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並不存在主觀過錯。而學校在籃球場周圍塗有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為綠色,明顯區別於壹般通行道路,亦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於壹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李婆婆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2021年4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撤銷壹審民事判決,駁回李婆婆的訴訟請求,壹、贰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婆婆承擔。(當事人為化名)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范圍,對於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壹致”民事法律原則,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范作用,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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