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村的閨蜜炒房團 官司橫跨太平洋
胡家的轉賬記錄中被提溜出壹串每筆5萬加元的匯款記錄,這些錢都是由不同的匯款人匯到辛太太的賬戶上的,壹共90萬加元。按照胡家的說法,這是買榆園時給辛太太打過來的首付款。
“這些款項,為什麼都是5萬壹筆呢?”
“這些匯款人都是我父親公司的員工,按照中國的政策,每人每年外匯的額度是5萬,所以他們要壹起匯款,才能匯過來壹大筆錢。”
“既然你已經在英國讀了本科和碩士,為啥還要再讀壹個UBC的學位?”
“我沒說我要讀啊!——這些都與本案無關啊!”
但法官覺得這些信息與房子是誰的有關——既然胡先生兩口子已經供出來了壹個英國留學生,那說明他們懂得如何往海外匯款,甚至對如何繞開中國的外匯管制政策非常熟悉,既然如此,胡家在中國轉賬給辛太太,再由其付款在加拿大買房的說辭便不成立;小胡已經有了學位,也沒再讀個學位的意思,那胡太太說的為了兒子就近讀書而買UBC附近梅園的房產,也不成立,反倒是辛太太的兒子才是真的學齡兒童,更像要讀UBC的樣子。
況且,如果梅園是胡家要買的,為什麼買了後壹天也沒住?為什麼簽了合同還把合同順手交給了辛太太?胡太太解釋稱:“我們把合同交給辛女士保管,是因為她保管得更好。”但這話在法官那裡就是胡扯:“你們當時是新移民,可以到銀行開個保險櫃,而辛女士只是游客,我看不出她有更好的保管條件。”
輪到胡先生上庭作證時,又被挖了坑:
“既然梅園是你的,為什麼收房的時候你都不在加拿大?”
“具體的日期我記不太清楚了,但是交房時我是去看了房的。”
“那當時原房主是不是還在房子裡?房子裡有租客嗎?”
“我不記得房子裡是不是有人居住……”
見丈夫底氣不足,胡太太趕緊說:“我先生人多事忙,我記得,房子裡有租客,是賣家自己。因為我們當時合同約定,賣了房子之後,原房主還要再租2年。”
然而胡太太看似口氣肯定的話,也不是真的,辛太太的律師將他們夫妻倆當時的旅游記錄呈堂:他們贰人在2011年2月2日回到了中國,所以2月1日下午梅園交房的時候,除非是有超能力能穿越時空,否則他們只能是坐在飛機上。
法庭上鴉雀無聲,辛太太的證詞則壹氣呵成:“交房時梅園根本就沒有人!原房主在合同裡說,他有權租住2年,但是他沒有租。我們全家搬進了這個房子,當時房子裡家具都清空了,連床都沒有。我們叁口人睡在地板上,慶祝了中國的農歷新年。過了幾天,我把房子租給了壹個新租客,租金每月存入胡先生的賬戶,用來付按揭,租金壹個月4000加元,按揭則要還5647加元/月,都是我通過他們賬戶付的錢貼補的。我還交了梅園所有的地稅、保險費,他們家對梅園壹無所知,從來不會來管,是因為梅園根本就是我的啊!”
胡家接著被質問:“如果榆園是你們的產權,為什麼辛太太壹家住在裡面你們也沒有收房租?她為這房子交地稅、交房屋保險費,你們為什麼從未過問過?她裝修房子,也沒有和你們商量、也沒征求你的許可?”
小胡說:“我們看她窮,才把榆園讓她住的。”
旁聽群眾的下巴都要掉了:真的是貧窮限制了西人的想象力,價值300萬加元的房子,隨手就給“窮閨蜜”住了?而這“窮閨蜜”,還是壹棟兩百多萬的獨立屋的房主。
雖然法官對胡家講述的“故事”心裡已經有了判斷,卻始終想不通辛太太為什麼要“借人(名字)買房”。
辛太太的解釋是:“因為這樣方便啊,我們在中國也是這麼做的!我在加拿大沒有身份,用胡家人的名字買房,我可以拿到更好條件的貸款,賣掉的時候也不會交這麼多的稅。”
(注:在加拿大的外國人置業,賣房時增值部分會繳納所得稅,而本國居民如果賣掉的是自己的居所,無論增值多少,所得稅都將被免掉)
辛太太的法庭翻譯,把“方便”翻成了“convenient”。法官被辛太太的理所當然噎住了——畢竟,“convenient”在加拿大常用的表述是:“我住的地方有很多超市,很方便。”
7
官司打到了2017年,進了死胡同,胡家郁悶得炒了最初的律師,申請改訴狀。
在胡太太的新訴狀裡,糾紛又變成了壹個新的故事:“在購買梅園時,辛女士打給我先生60萬加元,是因為我們當時買房缺錢,所以找她借了這筆錢。後來這筆錢我們在中國還給她了,所以在買梅園的事上,辛女士並沒有騙我們。她是後來在買榆園的時候騙了我們——她當時說這個房子非常走俏,如果要想買下來,得私下給房產中介30萬加元的秘密傭金,她在這筆錢上騙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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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款項,為什麼都是5萬壹筆呢?”
“這些匯款人都是我父親公司的員工,按照中國的政策,每人每年外匯的額度是5萬,所以他們要壹起匯款,才能匯過來壹大筆錢。”
“既然你已經在英國讀了本科和碩士,為啥還要再讀壹個UBC的學位?”
“我沒說我要讀啊!——這些都與本案無關啊!”
但法官覺得這些信息與房子是誰的有關——既然胡先生兩口子已經供出來了壹個英國留學生,那說明他們懂得如何往海外匯款,甚至對如何繞開中國的外匯管制政策非常熟悉,既然如此,胡家在中國轉賬給辛太太,再由其付款在加拿大買房的說辭便不成立;小胡已經有了學位,也沒再讀個學位的意思,那胡太太說的為了兒子就近讀書而買UBC附近梅園的房產,也不成立,反倒是辛太太的兒子才是真的學齡兒童,更像要讀UBC的樣子。
況且,如果梅園是胡家要買的,為什麼買了後壹天也沒住?為什麼簽了合同還把合同順手交給了辛太太?胡太太解釋稱:“我們把合同交給辛女士保管,是因為她保管得更好。”但這話在法官那裡就是胡扯:“你們當時是新移民,可以到銀行開個保險櫃,而辛女士只是游客,我看不出她有更好的保管條件。”
輪到胡先生上庭作證時,又被挖了坑:
“既然梅園是你的,為什麼收房的時候你都不在加拿大?”
“具體的日期我記不太清楚了,但是交房時我是去看了房的。”
“那當時原房主是不是還在房子裡?房子裡有租客嗎?”
“我不記得房子裡是不是有人居住……”
見丈夫底氣不足,胡太太趕緊說:“我先生人多事忙,我記得,房子裡有租客,是賣家自己。因為我們當時合同約定,賣了房子之後,原房主還要再租2年。”
然而胡太太看似口氣肯定的話,也不是真的,辛太太的律師將他們夫妻倆當時的旅游記錄呈堂:他們贰人在2011年2月2日回到了中國,所以2月1日下午梅園交房的時候,除非是有超能力能穿越時空,否則他們只能是坐在飛機上。
法庭上鴉雀無聲,辛太太的證詞則壹氣呵成:“交房時梅園根本就沒有人!原房主在合同裡說,他有權租住2年,但是他沒有租。我們全家搬進了這個房子,當時房子裡家具都清空了,連床都沒有。我們叁口人睡在地板上,慶祝了中國的農歷新年。過了幾天,我把房子租給了壹個新租客,租金每月存入胡先生的賬戶,用來付按揭,租金壹個月4000加元,按揭則要還5647加元/月,都是我通過他們賬戶付的錢貼補的。我還交了梅園所有的地稅、保險費,他們家對梅園壹無所知,從來不會來管,是因為梅園根本就是我的啊!”
胡家接著被質問:“如果榆園是你們的產權,為什麼辛太太壹家住在裡面你們也沒有收房租?她為這房子交地稅、交房屋保險費,你們為什麼從未過問過?她裝修房子,也沒有和你們商量、也沒征求你的許可?”
小胡說:“我們看她窮,才把榆園讓她住的。”
旁聽群眾的下巴都要掉了:真的是貧窮限制了西人的想象力,價值300萬加元的房子,隨手就給“窮閨蜜”住了?而這“窮閨蜜”,還是壹棟兩百多萬的獨立屋的房主。
雖然法官對胡家講述的“故事”心裡已經有了判斷,卻始終想不通辛太太為什麼要“借人(名字)買房”。
辛太太的解釋是:“因為這樣方便啊,我們在中國也是這麼做的!我在加拿大沒有身份,用胡家人的名字買房,我可以拿到更好條件的貸款,賣掉的時候也不會交這麼多的稅。”
(注:在加拿大的外國人置業,賣房時增值部分會繳納所得稅,而本國居民如果賣掉的是自己的居所,無論增值多少,所得稅都將被免掉)
辛太太的法庭翻譯,把“方便”翻成了“convenient”。法官被辛太太的理所當然噎住了——畢竟,“convenient”在加拿大常用的表述是:“我住的地方有很多超市,很方便。”
7
官司打到了2017年,進了死胡同,胡家郁悶得炒了最初的律師,申請改訴狀。
在胡太太的新訴狀裡,糾紛又變成了壹個新的故事:“在購買梅園時,辛女士打給我先生60萬加元,是因為我們當時買房缺錢,所以找她借了這筆錢。後來這筆錢我們在中國還給她了,所以在買梅園的事上,辛女士並沒有騙我們。她是後來在買榆園的時候騙了我們——她當時說這個房子非常走俏,如果要想買下來,得私下給房產中介30萬加元的秘密傭金,她在這筆錢上騙了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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