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村的閨蜜炒房團 官司橫跨太平洋
法官的邏輯很簡單:租房能是假的,工作能是假的,楓葉卡丟了也是假的,那,憑什麼相信你說的買房子就是真的呢?
5
在庭審時節節敗退的胡太太,越發急了:“辛女士也不是什麼好人,她不假裝出租櫻園給我兒子,我兒子能假裝租房子麼?”
法官有些無言以對:“辛女士協助造假的行為也是惡劣的,但惡劣程度沒有這麼嚴重。”
接下來,胡家人的證言,越說越難。
自稱在英國拿了財務管理碩士學位的小胡稱:“當年其實是有人幫我母親記賬的,是我父親公司的會計莫女士。每次我母親轉賬,都會告訴莫女士用途,莫女士把款項都記在了壹個筆記本上,然後制成了Excel表格。我申請披露這些文件,請在中國的莫女士遠程視頻作證。她的記錄可以完整地呈現,證明叁棟房子中有兩棟半都是我們家的。”
在壹次開庭的前壹天,胡家將莫會計的證言文件發給了辛太太的律師。律師立刻提出:“莫女士的文件全部是用中文寫的,我讀不懂中文,得請翻譯來翻過來才能看。”律師提出:必須要文件原件,仔細的檢查每壹頁,要傳證人到庭當面作證,不能遠程視頻作證。
小胡對律師的要求提出壹大堆限制條件:“這個筆記本涉及很多商業機密,你們只能看相關的頁碼,其他部分必須密封。而且,筆記本不能帶走,只能在法庭上看。”
雖然小胡的“privileged information(保密信息)”的需要在證據法中是個萬用萬靈的理由,但莫會計的筆記和Excel表格實在令人生疑。筆記本上的賬目是用不同顏色的筆寫的,如果不查頁碼,誰知道這些筆記是什麼時間寫的呢?
法官問:“既然莫女士的筆記本如此重要,為什麼之前我下令讓你們雙方披露會計記錄的時候,你們都說轉賬時沒有實時的會計記錄?”
小胡說:“因為起訴那段時間,我母親的情緒非常低落,壹想起被好友騙了就會哭。我們都不敢跟她提這件事,我當時也沒有想起其實她轉賬時都口頭告訴了莫女士,莫女士都記了賬。”
法官歎口氣,又下第贰個裁定:“原告無法說服我為什麼莫女士的證據如此重要,這壹重要證據沒有第壹時間列在證據清單上,也沒有在我要求雙方披露會計記錄的時候披露。當時雙方都承認沒有原始記錄,雖然小胡宣稱Excel表格是當時的原始記錄,不是後來趕著做的,但鑒於他的信譽,他的證言毫無分量。我駁回申請——莫女士不能到庭作證,筆記本不能作為證據。”
胡家又折壹陣後,又提出新的證據:“胡先生在與辛太太夫妻對賬時,也記了筆記,能不能提交出來作為呈堂證供?”
法官同意了,可胡先生的筆記翻開壹看,亂得可以——他記筆記不以時間為線索,也不以房子為線索,想要把上面的數字關聯起來,全靠口述。例如,有個地方胡先生批注了壹個“3”,他就解釋:“這是我們2014年對賬時,辛女士說給過對方房產經紀30萬的秘密傭金,她說,2013年買榆園的房子時候,因為房子非常搶手、很多人想下offer,如果要買,就要私下給賣方的經紀30萬加元才行。所以我當時就在這裡寫了個‘3’……”
這說辭讓法官無語——按這個說法,這個“3”可以代表30萬,那也可以代表300萬、3000萬。法官本來是指望在胡家提供的壹堆中國轉賬記錄中篩選出來壹筆和購房款差不多的金額,然後能證明這筆錢打給了賣家。可這些轉賬數字就是對不上號,而且越解釋越亂。後面兩棟房子的款項清清楚楚,怎麼看都是從辛太太的加拿大銀行賬戶打給賣家的。
拋開轉賬事情不說,法官覺得:“胡女士如果是真正的業主,為什麼買個房子看也不看壹眼,就憑電話裡辛太太描述了壹下房子,就能讓她簽了offer?”要知道,在溫哥華,西人買房是非常麻煩的,要看房,要做產權調查,要做盡職調查,文件壹大堆,不折騰個壹年半載很難成交,西人房產中介賺提成非常辛苦——怎麼中國人買房就這麼簡單隨便呢?
6
沒有物證也沒有旁證,在法庭上的胡家人就像走在泥濘的小路上。在質證中,小胡會突然被抽冷子問到很多看似跟買房完全不相幹的話題。
“你在英國留學時,是自己賺錢維持生活嗎?”
“沒有啊,父母寄錢給我的。”
“那為什麼胡先生和胡太太說不懂怎麼向國外匯款?在加拿大買房,要先把錢打到辛女士賬上,然後辛女士再匯款到加拿大來?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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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時節節敗退的胡太太,越發急了:“辛女士也不是什麼好人,她不假裝出租櫻園給我兒子,我兒子能假裝租房子麼?”
法官有些無言以對:“辛女士協助造假的行為也是惡劣的,但惡劣程度沒有這麼嚴重。”
接下來,胡家人的證言,越說越難。
自稱在英國拿了財務管理碩士學位的小胡稱:“當年其實是有人幫我母親記賬的,是我父親公司的會計莫女士。每次我母親轉賬,都會告訴莫女士用途,莫女士把款項都記在了壹個筆記本上,然後制成了Excel表格。我申請披露這些文件,請在中國的莫女士遠程視頻作證。她的記錄可以完整地呈現,證明叁棟房子中有兩棟半都是我們家的。”
在壹次開庭的前壹天,胡家將莫會計的證言文件發給了辛太太的律師。律師立刻提出:“莫女士的文件全部是用中文寫的,我讀不懂中文,得請翻譯來翻過來才能看。”律師提出:必須要文件原件,仔細的檢查每壹頁,要傳證人到庭當面作證,不能遠程視頻作證。
小胡對律師的要求提出壹大堆限制條件:“這個筆記本涉及很多商業機密,你們只能看相關的頁碼,其他部分必須密封。而且,筆記本不能帶走,只能在法庭上看。”
雖然小胡的“privileged information(保密信息)”的需要在證據法中是個萬用萬靈的理由,但莫會計的筆記和Excel表格實在令人生疑。筆記本上的賬目是用不同顏色的筆寫的,如果不查頁碼,誰知道這些筆記是什麼時間寫的呢?
法官問:“既然莫女士的筆記本如此重要,為什麼之前我下令讓你們雙方披露會計記錄的時候,你們都說轉賬時沒有實時的會計記錄?”
小胡說:“因為起訴那段時間,我母親的情緒非常低落,壹想起被好友騙了就會哭。我們都不敢跟她提這件事,我當時也沒有想起其實她轉賬時都口頭告訴了莫女士,莫女士都記了賬。”
法官歎口氣,又下第贰個裁定:“原告無法說服我為什麼莫女士的證據如此重要,這壹重要證據沒有第壹時間列在證據清單上,也沒有在我要求雙方披露會計記錄的時候披露。當時雙方都承認沒有原始記錄,雖然小胡宣稱Excel表格是當時的原始記錄,不是後來趕著做的,但鑒於他的信譽,他的證言毫無分量。我駁回申請——莫女士不能到庭作證,筆記本不能作為證據。”
胡家又折壹陣後,又提出新的證據:“胡先生在與辛太太夫妻對賬時,也記了筆記,能不能提交出來作為呈堂證供?”
法官同意了,可胡先生的筆記翻開壹看,亂得可以——他記筆記不以時間為線索,也不以房子為線索,想要把上面的數字關聯起來,全靠口述。例如,有個地方胡先生批注了壹個“3”,他就解釋:“這是我們2014年對賬時,辛女士說給過對方房產經紀30萬的秘密傭金,她說,2013年買榆園的房子時候,因為房子非常搶手、很多人想下offer,如果要買,就要私下給賣方的經紀30萬加元才行。所以我當時就在這裡寫了個‘3’……”
這說辭讓法官無語——按這個說法,這個“3”可以代表30萬,那也可以代表300萬、3000萬。法官本來是指望在胡家提供的壹堆中國轉賬記錄中篩選出來壹筆和購房款差不多的金額,然後能證明這筆錢打給了賣家。可這些轉賬數字就是對不上號,而且越解釋越亂。後面兩棟房子的款項清清楚楚,怎麼看都是從辛太太的加拿大銀行賬戶打給賣家的。
拋開轉賬事情不說,法官覺得:“胡女士如果是真正的業主,為什麼買個房子看也不看壹眼,就憑電話裡辛太太描述了壹下房子,就能讓她簽了offer?”要知道,在溫哥華,西人買房是非常麻煩的,要看房,要做產權調查,要做盡職調查,文件壹大堆,不折騰個壹年半載很難成交,西人房產中介賺提成非常辛苦——怎麼中國人買房就這麼簡單隨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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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物證也沒有旁證,在法庭上的胡家人就像走在泥濘的小路上。在質證中,小胡會突然被抽冷子問到很多看似跟買房完全不相幹的話題。
“你在英國留學時,是自己賺錢維持生活嗎?”
“沒有啊,父母寄錢給我的。”
“那為什麼胡先生和胡太太說不懂怎麼向國外匯款?在加拿大買房,要先把錢打到辛女士賬上,然後辛女士再匯款到加拿大來?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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