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 小三陈梦琳被吴秀波谅解无关退赔
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受到很多因素所左右。站在辩护人的立场,我们肯定朝着最好的方向努力和争取,而对案件的客观评价和认识也是支撑我们做无罪辩护的基础。然而,对于刑事辩护并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只有无罪才是胜利。毕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缓刑之间还是有着巨大反差。
此外,我们作为辩护人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本案中,陈梦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在一审宣判后也没有提起上诉。我们尊重她的选择。
《一线》:
法院判陈梦琳缓刑三年,所以期间如果陈梦琳思想积极、行为正当,就不用坐牢?
胡晗露:
根据我国《刑法》对缓刑的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故意犯罪、没有判决前的漏罪,并遵守社区矫正等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判决中有期徒刑三年的余下实体刑罚就不再执行。
曾主动向吴秀波方提出愿“全额退赔”,陈梦琳未被操纵去摧毁对方事业
《一线》:
在昨日发布的声明中,你提到,你们以及人民法院,都未将裁判文书进行公布,目前是否明确谁在“放消息”?对于放消息的那方,又会否追究法律责任?
胡晗露:
根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裁判文书不公开。但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能出于本案曾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涉及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而没有将判决书在互联网进行公布。我们也曾经被有关主管单位及司法机关要求对涉案隐私保密,因此,自代理本案两年多以来,我们一直未曾向第三方透露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
我们确实不清楚,是谁将判决书内容透露给媒体。我们在代理案件时,会严格遵守执业规范,规避自身的执业风险。至于有关司法机关是否会追究公布一方的责任,我们作为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对此不便于评价。
《一线》:
之前网曝的判决书中只提到,陈梦琳需要交10万元罚金。为什么声明中会主动提到“没有退赔义务”?
胡晗露:
此前其他渠道流出的判决书中提到的十万元性质是罚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与所谓“赃款退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们关注到,网络上有舆论提及“陈梦琳是因为全额退赔才获得吴秀波的谅解”。在此,我们想就该问题进行释明,这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一线》:
吴秀波签署谅解书,最终是因为什么原因?
胡晗露:
我们在案发初期认为案件在技术层面有以和解方式化解的可能,在当时主动向吴秀波一方提出过全额退赔的方案。但没有得到他们认同的回应。
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查阅案卷材料后,我们认为无需退赔,退赔就不再是我们考虑的范围了。至于吴秀波为什么出具谅解书肯定有他的考虑,我没有办法揣测。
《一线》:
为什么强调女方“背后不存在所谓利益集团”?
胡晗露:
这一点,其实是对于两年前网络舆论中所充斥的某些“阴谋论”的回应。因为案发初期,我们认为案件还有和解结案的可能。但当时对方态度非常强硬,从而让陈梦琳家属产生了案件已经被操控的担忧和顾虑。
加之我们作为外地律师在北京代理案件,其家属认为有必要将案件公之于众,从而受到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在此情形下,我们以其父母名义代为起草了《公开信》及后续回应。
《公开信》发布后,我们注意到大量的舆论提出:“陈梦琳背后有利益集团及犯罪集团在操控,而不是陈梦琳一个人在犯罪”;“‘他们’对吴秀波进行无休止的敲诈,以此想打击和摧毁吴秀波的事业。”我们在此想借《声明》澄清事实并非如此,案件始终只有她父母的坚持和我们律师的应对。
[加西网正招聘多名全职sales 待遇优]
这条新闻还没有人评论喔,等着您的高见呢
此外,我们作为辩护人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本案中,陈梦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在一审宣判后也没有提起上诉。我们尊重她的选择。
《一线》:
法院判陈梦琳缓刑三年,所以期间如果陈梦琳思想积极、行为正当,就不用坐牢?
胡晗露:
根据我国《刑法》对缓刑的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的故意犯罪、没有判决前的漏罪,并遵守社区矫正等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判决中有期徒刑三年的余下实体刑罚就不再执行。
曾主动向吴秀波方提出愿“全额退赔”,陈梦琳未被操纵去摧毁对方事业
《一线》:
在昨日发布的声明中,你提到,你们以及人民法院,都未将裁判文书进行公布,目前是否明确谁在“放消息”?对于放消息的那方,又会否追究法律责任?
胡晗露:
根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裁判文书不公开。但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能出于本案曾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涉及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而没有将判决书在互联网进行公布。我们也曾经被有关主管单位及司法机关要求对涉案隐私保密,因此,自代理本案两年多以来,我们一直未曾向第三方透露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
我们确实不清楚,是谁将判决书内容透露给媒体。我们在代理案件时,会严格遵守执业规范,规避自身的执业风险。至于有关司法机关是否会追究公布一方的责任,我们作为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对此不便于评价。
《一线》:
之前网曝的判决书中只提到,陈梦琳需要交10万元罚金。为什么声明中会主动提到“没有退赔义务”?
胡晗露:
此前其他渠道流出的判决书中提到的十万元性质是罚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与所谓“赃款退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们关注到,网络上有舆论提及“陈梦琳是因为全额退赔才获得吴秀波的谅解”。在此,我们想就该问题进行释明,这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一线》:
吴秀波签署谅解书,最终是因为什么原因?
胡晗露:
我们在案发初期认为案件在技术层面有以和解方式化解的可能,在当时主动向吴秀波一方提出过全额退赔的方案。但没有得到他们认同的回应。
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查阅案卷材料后,我们认为无需退赔,退赔就不再是我们考虑的范围了。至于吴秀波为什么出具谅解书肯定有他的考虑,我没有办法揣测。
《一线》:
为什么强调女方“背后不存在所谓利益集团”?
胡晗露:
这一点,其实是对于两年前网络舆论中所充斥的某些“阴谋论”的回应。因为案发初期,我们认为案件还有和解结案的可能。但当时对方态度非常强硬,从而让陈梦琳家属产生了案件已经被操控的担忧和顾虑。
加之我们作为外地律师在北京代理案件,其家属认为有必要将案件公之于众,从而受到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在此情形下,我们以其父母名义代为起草了《公开信》及后续回应。
《公开信》发布后,我们注意到大量的舆论提出:“陈梦琳背后有利益集团及犯罪集团在操控,而不是陈梦琳一个人在犯罪”;“‘他们’对吴秀波进行无休止的敲诈,以此想打击和摧毁吴秀波的事业。”我们在此想借《声明》澄清事实并非如此,案件始终只有她父母的坚持和我们律师的应对。
[加西网正招聘多名全职sales 待遇优]
| 分享: |
| Note: | _VIEW_NEWS_FULL |
| 延伸阅读 | More... |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