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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冤假錯案?湯蘭蘭案疑雲再起(圖)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大冤假錯案?湯蘭蘭案疑雲再起(圖)

  萬秀玲在2008年10月29日接受第贰次審訊時供述,2006年夏天,湯繼海給她500元,說是鄰居王占軍給了300元,另外200元是誰給的湯繼海沒說。在2008年10月30日第叁次審訊中,對於錢的事情,萬秀玲改口稱梁利權給了她50元,王占軍給了她50元。在2009年5月19日的審訊中,萬秀玲又說,王占軍和梁利權每人給了50元。


  起訴書最終認定於東軍和梁利權每人交給萬秀玲50元,然後在湯家炕上與湯蘭蘭發生了關系。於東軍和梁利權以嫖宿幼女罪分別獲刑5年,梁利權還被控強奸罪,數罪並罰獲刑13年。

  萬秀玲告訴財新記者,她是在公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以上供述的。“兩名公安輪番對我拳打腳踢,逼我認罪,最後打得實在沒辦法了,就按照他們的要求供述了。等到檢察院訊問,我就不承認了,檢察院審訊不打人。”

  萬秀玲最終被認定通過逼迫女兒賣淫獲利共計100元。萬秀玲在壹審庭審中,否認強迫女兒賣淫,她反問法官:“都是有兒有女的人,將心比心,你會為100元強迫女兒賣淫嗎?”

  萬秀玲說,2008年她和湯繼海種地100多畝,每年收入贰叁萬元,不可能為了100元逼迫女兒賣淫。而且她表示自己對女兒的學習很上心,每年花伍六千元讓湯蘭蘭在鎮上讀質量好的小學,暑假還給湯蘭蘭補課費。“如果當時不是壹心期待她成才,把她放在身邊讀村裡的小學,或許就不會出事了。”萬秀玲有點後悔。

  “傳來證言”和刑訊逼供

  劉長海申訴的代理律師付建介紹,在壹審判決中,法院采納了八名同監舍證人的“傳來證言”,主要是證明被告人向同監舍人承認與湯蘭蘭發生過性關系。例如壹審判決書顯示:證人高鶚證實,他在伍大連池看守所羈押時,同監舍的紀廣才曾說梁贰(梁利權)和贰軍(於東軍)他們幾個和小姑娘發生關系的事,後來他們又幹了兩回;證人佟彬證實,在伍大連池看守所羈押,同監舍有紀廣才、湯繼彬等八人,“我問過紀廣才,他說強奸了,共強奸過叁回,給過小孩爸爸100元”。

  2018年1月15日,佟彬在電話中告訴財新記者:“不認識什麼才,咱壓根也沒給誰作過證。”

  記者聯系上曾與紀廣才同監舍的栓子(化名),栓子證實紀廣才提審回來後被打得很厲害,“脖子以下,屁股以上全是黑的,打的”。栓子說,當時刑警大隊有人也曾兩叁次找他作證,證明他們串供。“人家給你寫完材料,讓你作證,簽字就行。”栓子說,“公安的人利誘在押犯,作證算立功表現,量刑能夠從輕處罰。”栓子說他最終沒有簽字,“我沒看見,作不了證”。

  除了栓子稱紀廣才被刑訊逼供,於東軍同監舍的林某也向財新記者表示,於東軍在提審時被打得耳朵流膿,“人被打得楞楞的,我還幫他擦過耳朵膿水”。林某說,於東軍跟他訴苦稱自己是被冤的,林某從看守所出來後,還幫紀廣才家引薦律師。

  劉長海在克東看守所同監舍的劉某也向財新記者表示,劉長海進看守所時,臉上有明顯的巴掌印記,手腕上有明顯的手銬痕跡,他記得劉長海總喊手疼。據劉某說,監獄裡最看不起的就是強奸犯,尤其是強奸幼女,這類人壹般會被打得很慘。但劉長海進來後,跟大家說了自己的情況,堅稱自己是被冤枉的,大家覺得這種事情不太可能,就沒有打他,“還對他不錯”。

  在壹審庭審中,11名被告人均喊冤,聲稱是在刑訊逼供的壓力下屈打成招。萬秀玲說,在庭審中湯繼海從鞋子裡取出事先藏起來的壹顆牙齒,這顆牙齒是刑訊逼供打掉的。法庭上,參與審訊的公安人員出庭作證,稱沒有刑訊逼供。法庭最終沒有采信刑訊逼供的說法。


  申訴律師付建認為,被指刑訊逼供的警察不能自證清白,需要第叁方調查取證。如果證實存在刑訊逼供,由此取得的證言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研讀了湯蘭蘭案壹審、贰審判決書後,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向財新記者表示,該案有諸多疑點,判決存在比較大的缺陷。比如,定罪主要依靠言詞證據,包括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但缺乏有力、直接的物證。而且,被害人陳述有多處自相矛盾之處,不能形成邏輯自洽的閉合證據鏈條,被告人供述則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彭新林認為,壹、贰審判決對相關事實的認定仍然是查而未清、疑點重重,有的甚至是推斷性的認定,如裁判文書對案發時間表述為“此後的壹天晚上”“2003年春節的壹天”“2003年秋的壹天”等等。

  “這在相當程度上表明了法院判決底氣不足、證據不夠。”彭新林說,“對這樣壹起案件,應該堅持證據裁判和疑罪從無的原則,讓結果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從案發至今拾年過去了,湯蘭蘭今年24歲。湯玉梅告訴財新記者,事發後肆年左右她在龍鎮看到過壹次侄女湯蘭蘭,湯玉梅叫住湯蘭蘭,湯蘭蘭不認她甩手走了,從此湯家人和L村人再也沒見過湯蘭蘭,財新記者也始終未能聯系上湯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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