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江歌母 让法院对刘鑫民事诉讼

  


  江歌妈妈和刘鑫见面

  随着一段记录江歌母亲与刘鑫见面情形视频的发布,刘鑫江歌事件再次被推入舆论风口。各大媒体和各路大咖纷纷发声,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了谴责刘鑫一方,这其中包括超级网红“咪蒙”。12日,咪蒙发表了一篇题为《刘鑫江歌案: 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的文章,引发无数阅读转载。据悉,文章发表后为江歌请愿的人数暴涨,瞬时超过150万。这里,我们不论是非,只想说说江歌案中那个被遗忘的民事责任,只想对“咪蒙”们说:法律可以制裁凶手,同样可以保护良善。

  我们要抛开“先刑后民”或“民附于刑”的原则,在承认大多数媒体披露的事实的基础上讨论这一问题,这是前提。

  其实,我们只需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江歌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刘鑫因江歌的保护而获救。或者说,刘鑫是为了寻求保护而找到江歌,江歌因为为其提供保护而死,刘鑫实际上得到了保护。

  如果这个基本事实成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刘鑫就应当为江歌的死承担民事责任。简析如下:

  1

  江歌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面对躲避求救的曾经室友兼闺蜜刘鑫,面对之前就曾多次骚扰并扬言报复现在又来势汹汹、来者不善的陈世峰,江歌以血肉之躯抵挡于大门之前,身中十数刀倒在血泊中亦誓死阻止持刀凶徒进入。该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见义勇为。

  2


  江歌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认定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并非法律用语,属于道德评价。但就法律而言,江歌拼死保护刘鑫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其主观上纯为他人利益”,客观上亦成功保护了刘鑫,完全符合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3

  刘鑫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江歌民事补偿。

  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前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均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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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评论
    评论1 游客 [赤.月.高.乐] 2017-11-14 21:34
    无良心的一家人就是怕承担责任,不愿付出,才一直躲着江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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