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 章莹颖案嫌犯今日提审 九细节曝光
证据都是必须进行充分交换的。比如,检方打算传问哪些证人,都必须提前通知辩方,辩方可能需要先质询证人。比如,在路边看到这个女孩等车的、同学朋友、收到章莹颖短信的租房的房东,这是一般证人,和该案有些联系。也有可能是不牵涉到案情本身,但是牵涉当事人,比如克里斯滕森的律师可能找他的家人,证明他没有暴力倾向。这可以给陪审团克里斯滕森没有暴力倾向的印象。
另外一种就是专家证人,对案子不了解、对当事人也不了解,但是在某些技术层面上是专家。比如案子中说,车子的副驾驶座曾有擦拭的痕迹,这些技术性问题我们就不太明白。或者说哪里发现了血迹,我们普通人会认为,拿水或者醋冲一冲,可能肉眼就看不见了。但其实如果放入鲁米诺(luminol),你仍然会看到发光反应,所以还是有痕迹,血型、DNA都可以测验出来了。这种涉及到非常技术性细节的时候,专家证人就需要出来向陪审团作证,告诉陪审团业界经常采用鲁米诺,而且非常准确等等。那么,被告就可能会质疑这位专家,比如说我怎么没有听到鲁米诺在其他国家采用,或者说我听说你是警察学院毕业的,但是怎么没有找到你的相关学习档案等等。这就是一个交换证据的过程。
那么这个案子里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就是提审克里斯滕森的这个录像。比如,我以前负责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唯一可能证明嫌犯有罪的证据就是提审录像。那个案子中没有凶器、没有血迹,唯一有的就是这个嫌犯认罪的录像。后来我作为辩护律师去查了这个录像,发现嫌疑人是个身有残疾的60岁的老太太,有高血压需要按时吃药,结果连续审讯了她14个小时,并且拒绝让她吃药,这就可能让辩方找出违宪的问题。
所以,只要有可能控告有罪的证据都需要双方交换。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比如刚才说的专家证人,控方要写一个动议,说为什么符合专家资质,辩方写一个动议,解释为什么不符合,然后法官再举办一个公开的听证会,不过不需要陪审团出席。每一个物证、人证都要双方对峙,时间非常长。
这也是为什么尽管现在克里斯滕森没有认罪,这不代表他之后没有认罪的可能,因为越往后越好谈,控辩双方已经非常了解对方拥有的人证和物证了,更好评估自己赢得概率有多大。

华人集会支持章莹颖(图源:VCG)
那这个案件中,克里斯滕森之前曾经上过绑架网站,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样的话,可以用作证据吗?
这就要涉及到证据法了,证据法里“品行证据”一般是不能采纳。比如这个人以前有暴力行为,从而论证这次就会实施暴力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是在论证一个趋势。
但是有例外情况,比如你的目的不是证明“趋势”,而是证明“能力”。假如说,这个人有缩骨功,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这个人过去确实有利用缩骨功钻进一个小缝隙作案的例子,我们可以用这个做证据,因为此时的目的是证明“能力”而不是“趋势”。因此,此时这个要不要被接受为证据,就要看法官的裁量。
那么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就属于另外一种证据,叫做道听途说。一般来说,道听途说由于可靠性不高,一般不会被采纳为证据。同时,他在论坛上的言论,是法庭外的言论,一般不能被考虑。
克里斯滕森一直保持沉默,这是在自证其罪吗?
不是的,克里斯滕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其实他不开口是最好的策略。因为他如果开口,十之八九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案子毁掉。比如,被告如果主动提起以前的暴力行为,这个时候尽管是品行证据,仍然可以被法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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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就是专家证人,对案子不了解、对当事人也不了解,但是在某些技术层面上是专家。比如案子中说,车子的副驾驶座曾有擦拭的痕迹,这些技术性问题我们就不太明白。或者说哪里发现了血迹,我们普通人会认为,拿水或者醋冲一冲,可能肉眼就看不见了。但其实如果放入鲁米诺(luminol),你仍然会看到发光反应,所以还是有痕迹,血型、DNA都可以测验出来了。这种涉及到非常技术性细节的时候,专家证人就需要出来向陪审团作证,告诉陪审团业界经常采用鲁米诺,而且非常准确等等。那么,被告就可能会质疑这位专家,比如说我怎么没有听到鲁米诺在其他国家采用,或者说我听说你是警察学院毕业的,但是怎么没有找到你的相关学习档案等等。这就是一个交换证据的过程。
那么这个案子里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就是提审克里斯滕森的这个录像。比如,我以前负责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唯一可能证明嫌犯有罪的证据就是提审录像。那个案子中没有凶器、没有血迹,唯一有的就是这个嫌犯认罪的录像。后来我作为辩护律师去查了这个录像,发现嫌疑人是个身有残疾的60岁的老太太,有高血压需要按时吃药,结果连续审讯了她14个小时,并且拒绝让她吃药,这就可能让辩方找出违宪的问题。
所以,只要有可能控告有罪的证据都需要双方交换。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比如刚才说的专家证人,控方要写一个动议,说为什么符合专家资质,辩方写一个动议,解释为什么不符合,然后法官再举办一个公开的听证会,不过不需要陪审团出席。每一个物证、人证都要双方对峙,时间非常长。
这也是为什么尽管现在克里斯滕森没有认罪,这不代表他之后没有认罪的可能,因为越往后越好谈,控辩双方已经非常了解对方拥有的人证和物证了,更好评估自己赢得概率有多大。

华人集会支持章莹颖(图源:VCG)
那这个案件中,克里斯滕森之前曾经上过绑架网站,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样的话,可以用作证据吗?
这就要涉及到证据法了,证据法里“品行证据”一般是不能采纳。比如这个人以前有暴力行为,从而论证这次就会实施暴力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是在论证一个趋势。
但是有例外情况,比如你的目的不是证明“趋势”,而是证明“能力”。假如说,这个人有缩骨功,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这个人过去确实有利用缩骨功钻进一个小缝隙作案的例子,我们可以用这个做证据,因为此时的目的是证明“能力”而不是“趋势”。因此,此时这个要不要被接受为证据,就要看法官的裁量。
那么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就属于另外一种证据,叫做道听途说。一般来说,道听途说由于可靠性不高,一般不会被采纳为证据。同时,他在论坛上的言论,是法庭外的言论,一般不能被考虑。
克里斯滕森一直保持沉默,这是在自证其罪吗?
不是的,克里斯滕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其实他不开口是最好的策略。因为他如果开口,十之八九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案子毁掉。比如,被告如果主动提起以前的暴力行为,这个时候尽管是品行证据,仍然可以被法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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