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游覽車翻車意外 車體外問題更大

  台游覽車翻車意外進入第贰天,台灣輿論界除了探討車體老舊以及汽車運輸業管理條例第19條之贰-對司機時數限制的漏洞外,事實上台司機勞動條件與雇主的糾紛也已開打許久,卻在“沒發生事故就是沒事"得過且過的落伍勞動觀念,直到現在又出事才開始群起激憤,交通部長賀陳旦表示是“駕駛問題",更是顧左右而言它。


  

  台游覽車翻車意外,車體之外的問題更大(圖源:中央社)

  縱觀此次事件,有叁項因素需要被檢視探討,壹為台監察院早在2013年司馬庫斯游覽車意外發生後,早對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提出糾正報告,要求別用打造車,台經濟部工業局卻以“附加價值率"為由,保護台灣打造車、拼裝車等“本土制造業",國外游覽車大多具有強化鋼骨支撐的必要條件法規,台灣卻壹直以保護為名而規避;贰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例外工作條件,使得雇主對游覽車司機在勞動時間上得以不受拘束隨意加班;叁為媒體對悲劇渲染卻不具政策深入探討而僅追究政府責任與被害者的情緒性發言。

  其中尤以關於駕駛勞動權益的實務判決,在目前台灣平面媒體上最少被提及。

  早在2011年到2013年間,以春季賞櫻花聞名的台灣武陵農場因為游客人潮日益增多,便以自1991年頒訂工作規則,要求園內司機下班後不能回家而須在園內待命,園方僅備給司機壹個小房間作為隨時應付突發狀況,如臨時有游客須緊急送下山,作為勞動條件交換,也因此台司機連續保持13小時也是習以為常。

  直到2013年有勞工向台中市勞工局檢舉武陵農場未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局也開出罰單裁罰,但雇主不服上訴,覺得有提供小房間給司機休息,晚上時間也都沒有出勤,只是保持隨時上工狀態並不算加班,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也對勞工確認加班費債權不存在進行民事訴訟。

  當年壹審雇主全敗,然而卻在贰審行政訴訟中的判決理由認定,1991年由於還未出現勞基法,武陵農場制定工作規則,是合法可適用的;而在勞動基准法訂定後,雖然延長工時原則上都要依勞基法第24條給加班費,但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例外工作"下,可以不受此拘束,也因此開啟了台灣游覽車運輸業,至今得以合法規避人事上的法律漏洞。


  重點在於,台內政部勞字第357972號函,“所稱之值日(夜),系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系或處理工作,而勞工值日(夜)者給予值日(夜)津貼與補休。"

  該函明確將“加班"及“值班"兩者區分開,也就是說,凡屬於“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的勞動,在法定義下,“值班"而非“加班",因此可以不用給付加班費,而所謂“值勤津貼"就只能看公司良心和依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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