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步] 滴滴联姻Uber 轻易别说“反垄断”
同时,在界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还应考虑的是“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这两年的市场发展,可以看出,网络约租车领域的进入市场门槛并不高,不存在壁垒。事实上,滴滴和Uber中国相对于易到等企业而言,本身就是市场的后进入者。在2015年滴滴和快的合并以后,神州、首汽约车等的顺利进入和成长,也侧面说明了该领域不存在进入壁垒。这个行业的资本壁垒很低,只要非常低的资本要求就能进入市场开展持续的竞争。
互联网新兴行业结构变化较快,市场壁垒较低,一个公司可以很快很容易地获得或失去占有的份额。在新兴行业,份额的高低通常仅是市场结构瞬息变化所带来的一时结果。例如摇摇招车是国内最早的打车App,一度在北京市场占据了绝对优势,但是在两年内迅速退出了市场,可见此行业的变动性之大。
是否必然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即便无法界定出行市场,但单就排除出租车在外的专车服务领域里,“新滴滴”市场占有率可能已经超过《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但根据易到、神州、首汽约车等其他主要专快车竞争企业此前发布的市场数据,这个行业正处于群雄割据各霸一方的状况,无法到达上述《反垄断法》要求的标准。
退一步讲,即便在专车服务领域,“新滴滴”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也不等于其存在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而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滴滴收购Uber后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们无法预设原罪,但单就滴滴收购Uber中国这个行为中,不存在上述滥用行为。
同时,国内目前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非常多,如微信之于移动通信领域、百度之于搜索领域,合并后的携程去哪儿、58赶集也都是如此,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这些企业都是采取包容的态度。
“新滴滴”是否可能在未来提高价格?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大的担心可能就是,即便此次滴滴收购Uber不构成垄断,未来作为中国专车服务市场最大的企业,滴滴会不会操纵市场价格,让专车从此和“平价”说再见。对此,滴滴出行表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针对乘客的红包补贴和司机的奖励将会继续发放。今年来,滴滴出行创始人兼CEO程维也曾多次表示,未来补贴还会长期存在。
滴滴出行作出这一承诺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国内移动出行市场目前渗透率还很低,大量市场还等待着开发和占领。滴滴和Uber需要在新的三四线城市市场使用用户激励机制来扩大移动共享出行的影响力。
但是归根结底,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平台终究是需要盈利的,不可能一味靠补贴来运营。所以,我认为,在两大网约车平台合并之后,针对乘客和专车的司机补贴最终将减少,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刚刚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要求的。而中国的专车市场,未来的竞争也必将回到服务的品质这个健康的指标上来,而不能单纯的靠补贴打价格战。
出行市场的竞争是多样化的,专车,出租车,租车,拼车,甚至是公交、地铁,最终消费者的选择,必然将是根据服务的质量、安全性、价格等作出综合性的选择。绝不是一家企业能够左右的。更何况,我们应该乐见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收购外资企业。这也暗合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网约车经营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征求意见稿中是“不得流向境外”)的关于信息安全的规定,又有何非禁止不可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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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两年的市场发展,可以看出,网络约租车领域的进入市场门槛并不高,不存在壁垒。事实上,滴滴和Uber中国相对于易到等企业而言,本身就是市场的后进入者。在2015年滴滴和快的合并以后,神州、首汽约车等的顺利进入和成长,也侧面说明了该领域不存在进入壁垒。这个行业的资本壁垒很低,只要非常低的资本要求就能进入市场开展持续的竞争。
互联网新兴行业结构变化较快,市场壁垒较低,一个公司可以很快很容易地获得或失去占有的份额。在新兴行业,份额的高低通常仅是市场结构瞬息变化所带来的一时结果。例如摇摇招车是国内最早的打车App,一度在北京市场占据了绝对优势,但是在两年内迅速退出了市场,可见此行业的变动性之大。
是否必然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可能有的人会认为,即便无法界定出行市场,但单就排除出租车在外的专车服务领域里,“新滴滴”市场占有率可能已经超过《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但根据易到、神州、首汽约车等其他主要专快车竞争企业此前发布的市场数据,这个行业正处于群雄割据各霸一方的状况,无法到达上述《反垄断法》要求的标准。
退一步讲,即便在专车服务领域,“新滴滴”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也不等于其存在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而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滴滴收购Uber后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们无法预设原罪,但单就滴滴收购Uber中国这个行为中,不存在上述滥用行为。
同时,国内目前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非常多,如微信之于移动通信领域、百度之于搜索领域,合并后的携程去哪儿、58赶集也都是如此,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这些企业都是采取包容的态度。
“新滴滴”是否可能在未来提高价格?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大的担心可能就是,即便此次滴滴收购Uber不构成垄断,未来作为中国专车服务市场最大的企业,滴滴会不会操纵市场价格,让专车从此和“平价”说再见。对此,滴滴出行表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针对乘客的红包补贴和司机的奖励将会继续发放。今年来,滴滴出行创始人兼CEO程维也曾多次表示,未来补贴还会长期存在。
滴滴出行作出这一承诺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国内移动出行市场目前渗透率还很低,大量市场还等待着开发和占领。滴滴和Uber需要在新的三四线城市市场使用用户激励机制来扩大移动共享出行的影响力。
但是归根结底,一个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平台终究是需要盈利的,不可能一味靠补贴来运营。所以,我认为,在两大网约车平台合并之后,针对乘客和专车的司机补贴最终将减少,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刚刚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要求的。而中国的专车市场,未来的竞争也必将回到服务的品质这个健康的指标上来,而不能单纯的靠补贴打价格战。
出行市场的竞争是多样化的,专车,出租车,租车,拼车,甚至是公交、地铁,最终消费者的选择,必然将是根据服务的质量、安全性、价格等作出综合性的选择。绝不是一家企业能够左右的。更何况,我们应该乐见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收购外资企业。这也暗合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网约车经营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征求意见稿中是“不得流向境外”)的关于信息安全的规定,又有何非禁止不可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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