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常是死刑冤假錯案的制造者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
浙江張氏叔侄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福建念斌案……近年來,壹批社會關注的重大冤假錯案在省壹級法院被糾正。省級高院在冤假錯案的糾正中發揮怎樣的作用?記者在“省高級法院再審糾錯功能研討會”上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
記者:為什麼說省高級法院在冤假錯案糾正中能發揮重要作用?
陳興良:我認為這是省高院的特殊地位決定的。省高院作為地方性的最高審判機關,承擔著審判業務和審判指導的雙重職能。就案件糾錯而言,省高院既要督促下級法院糾錯,又要提升自己的糾錯功能。
目前,我們處在冤假錯案發現的高發期。這些冤假錯案大多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發展,被暴露和呈現在社會面前。冤假錯案有大有小,相對來說,那些大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更容易引起社會關注。而死刑案件,壹般都是由省高院終審的,在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前,省高院還承擔了死刑復核的職能。因此,涉及死刑案件的冤假錯案,省高院往往是冤假錯案的制造者,因此,其自查自糾是很困難的,如果省高院在糾錯上不作為,這些冤假錯案就將石沉大海。因此,必須強調充分發揮省高院對糾正冤假錯案的作用。
記者:為什麼省高級法院在冤假錯案中容易消極應對?
陳興良:目前,省高院對大部分再審案件往往予以駁回。我認為,省高院在冤假錯案糾正中可能出現的不作為,除了上述利害關系外,主要還在於我們沒有建立起冤假錯案糾正的行之有效的機制,缺乏法律制度規范與保障,單純依靠有關部門自覺,是遠遠不夠的。
通過研討,我認為,應當建設起壹套冤假錯案糾正的法律制度。現行的糾錯主要通過再審程序,但是該程序本身存在很多問題。目前,對壹個案件的實質性審查,即是否啟動再審,是在立案之前完成的,但這種再審立案審查是內部程序,不是公開程序,律師很難介入到這壹內部程序中去。我認為,要對再審程序進行改革,尤其是對再審審查和審前程序進行改革,使再審的過程真正做到公開化。
此外,異地再審拾分必要。在實踐中,壹些案件被指定異地再審,這種做法很有意義,它可以在壹定程度擺脫利害關系,使公正性更能夠得到保障。但目前,異地再審的做法僅僅是個別做法,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層面。
記者:如何發揮律師在冤假錯案糾正中的作用?
陳興良:再審案件代理和普通的壹般的刑事案件代理不壹樣。如果說,壹般的刑事案件代理還有個過程可以走,那麼再審案件代理是沒有過程可走,是真刀真槍的“幹”,要讓代理律師付出更大努力,而可能最後沒有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律師仍然堅持不懈地努力,這是非常可貴的,這也是律師在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法治應做的貢獻。
再審的立案,對於冤假錯案能否得到糾正具有實質性的影響,但律師還很難介入,因為它是內部程序。我認為,應當對律師如何介入再審程序,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有相應的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使更多的律師介入再審程序當中,保障律師在再審當中的各種權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使律師在再審中,尤其是在冤假錯案的糾正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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