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强制节育30年 计划生育害苦多少人
(二)制定与节育手术配套政策法规
如河南省2000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1 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 个或2 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广西、广东、山东、河北等省都有相同规定,全国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几乎都一样。
而相对于地方法律法规对强制节育赤裸裸的支持,中央的法律和文件则显得非常羞涩:1995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 “七个不准”限制乱打人乱罚款等违法乱纪行为,但对于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完全装聋作哑。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同样只字不提。
地方条文为强制节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让普通民众的反抗失去了合法性,而中央法律漏洞又为地方计生部门为所欲为大开了方便之门。
(三)暴力执法:抓人打人、抢东西、牵牛扒房,株连亲属和邻居等
据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中描述,河南某村民曾对他说:
“这些保甲长(他把乡村千部称为‘保甲长’与‘保丁’),对付农民的土办法可多着呢,超生交不出罚款,他们就带着人来搬粮食、牵牛羊,甚至破门拆屋。如今又发明出“亲邻连保”的办法,沿街百米之内,或一石之内(向外扔一石,以该石下落处为半径的范围之内),若有一户超生,其余各户皆受株连,替他分担超生罚款。去年,乡村干部在乡派出所武装人员的保护下进入该村,推行连保土政策,引起群情激愤,乡亲们说:‘共产党说“儿子犯法,父不抵罪”,为什么他家超生,我们也受株连,天理王法何在!?’那次,乡村干部只把超生户家的粮食、牛羊、家具搬走,并未进入邻家,才没有冲突起来。”(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P66)
同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普遍发生,黄树民在福建省林村看到:
“一听到工作队要来,就有几个怀了孕的妇女闻风而逃。她们大多躲回位十其他县的娘家去了,还有几家把怀孕的妇女藏在床底下,大门锁起来,装作没人在家的样子。可是工作队照样破门而入。要是在里面找到了妇女,便带出去做怀孕测试。要是测试结果是阳性反应,就送到公社的医院做堕胎手术。要是整家都逃得一个也不剩,工作队便取走家中值钱的用品,像是电视机、缝纫机或是脚踏车,带回镇上的总部。然后再放话给屋主,如果这家的人未能于三日内亲自到镇上去领回这些东西,便将它充公。要是这一家穷得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拿,就卸下他们家的门窗作为担保品。(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P203)
2008年4 月,苍山县姚成志的弟弟姚成军一家,因超生躲到外地打工。姚成志因牵连被罚款,其妻子喝药自杀〔《苍山超生“黑孩”》记者李秀江《小康》2008 年5 期〕。
2010年广东省普宁市官员以‘节育学习班’的名义拘留了1300多名超生夫妇的亲属,而这些亲属多为老人,据说只有当超生夫妇做了绝育手术后,他们才会被释放。(孔星星《成就背后的代价——农村妇女节育手术后遗症群体生存样态研究》)
(四)抓人顶替以便完成引产流产任务
为了完成上边安排下来的计划生育指标,有些乡镇甚至采用随便抓人顶替的方式,很多人无辜受害:
2004 年3 月16 日,河南省伊川县的韩丽走在大街上被抓去做了引产顶替别人的指标。(孔星星《成就背后的代价——农村妇女节育手术后遗症群体生存样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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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如河南省2000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1 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 个或2 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广西、广东、山东、河北等省都有相同规定,全国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几乎都一样。
而相对于地方法律法规对强制节育赤裸裸的支持,中央的法律和文件则显得非常羞涩:1995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 “七个不准”限制乱打人乱罚款等违法乱纪行为,但对于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完全装聋作哑。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同样只字不提。
地方条文为强制节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让普通民众的反抗失去了合法性,而中央法律漏洞又为地方计生部门为所欲为大开了方便之门。
(三)暴力执法:抓人打人、抢东西、牵牛扒房,株连亲属和邻居等
据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中描述,河南某村民曾对他说:
“这些保甲长(他把乡村千部称为‘保甲长’与‘保丁’),对付农民的土办法可多着呢,超生交不出罚款,他们就带着人来搬粮食、牵牛羊,甚至破门拆屋。如今又发明出“亲邻连保”的办法,沿街百米之内,或一石之内(向外扔一石,以该石下落处为半径的范围之内),若有一户超生,其余各户皆受株连,替他分担超生罚款。去年,乡村干部在乡派出所武装人员的保护下进入该村,推行连保土政策,引起群情激愤,乡亲们说:‘共产党说“儿子犯法,父不抵罪”,为什么他家超生,我们也受株连,天理王法何在!?’那次,乡村干部只把超生户家的粮食、牛羊、家具搬走,并未进入邻家,才没有冲突起来。”(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P66)
同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普遍发生,黄树民在福建省林村看到:
“一听到工作队要来,就有几个怀了孕的妇女闻风而逃。她们大多躲回位十其他县的娘家去了,还有几家把怀孕的妇女藏在床底下,大门锁起来,装作没人在家的样子。可是工作队照样破门而入。要是在里面找到了妇女,便带出去做怀孕测试。要是测试结果是阳性反应,就送到公社的医院做堕胎手术。要是整家都逃得一个也不剩,工作队便取走家中值钱的用品,像是电视机、缝纫机或是脚踏车,带回镇上的总部。然后再放话给屋主,如果这家的人未能于三日内亲自到镇上去领回这些东西,便将它充公。要是这一家穷得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拿,就卸下他们家的门窗作为担保品。(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P203)
2008年4 月,苍山县姚成志的弟弟姚成军一家,因超生躲到外地打工。姚成志因牵连被罚款,其妻子喝药自杀〔《苍山超生“黑孩”》记者李秀江《小康》2008 年5 期〕。
2010年广东省普宁市官员以‘节育学习班’的名义拘留了1300多名超生夫妇的亲属,而这些亲属多为老人,据说只有当超生夫妇做了绝育手术后,他们才会被释放。(孔星星《成就背后的代价——农村妇女节育手术后遗症群体生存样态研究》)
(四)抓人顶替以便完成引产流产任务
为了完成上边安排下来的计划生育指标,有些乡镇甚至采用随便抓人顶替的方式,很多人无辜受害:
2004 年3 月16 日,河南省伊川县的韩丽走在大街上被抓去做了引产顶替别人的指标。(孔星星《成就背后的代价——农村妇女节育手术后遗症群体生存样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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