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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銀行涉嫌剝奪生育權 3年不得休產假 | 溫哥華地產中心
   

光大銀行涉嫌剝奪生育權 3年不得休產假

  人力資源專家:


  很傷員工的心,不排除是為了恐嚇

  廣州某大型國有企業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女士,就光大“承諾書”事件進行了解讀,她認為,“若果真如此,光大銀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是肯定的,不管有沒有寫進合同書裡。作為用人單位,光大銀行還可能玩的是文字游戲,對這些未婚孕的年輕女員工,是想著盡量能嚇唬幾個算幾個。非特殊情況是什麼?那是不是代表特殊情況就是懷孕?換句話說,10個人裡邊,光大銀行就想嚇唬住8、9個人,這些年輕員工他們可能會因為簽了承諾書,怕影響前途,甚至丟了工作,壹般而言3年內是不敢懷孕的。”

  不管怎樣,業界人士還是認為,強勢的用人單位,這種做法實不足取,不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也不利於員工對公司的價值認同感和忠誠度培養,極大傷害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知道這是什麼嗎?叁年內不休產假的承諾書!”2012屆光大銀行深圳分行新員工丫丫,就非常氣憤的向身邊朋友傾訴。

  昨日,記者采訪了壹些市民,對方表示,“這種做法很不人道,看來要考慮要不要向(光大)光大存款了。”

  法律界說法:

  “承諾書”是對女性法定權利的剝奪

  據了解,2012年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其第伍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有相關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然而在現實中女性就業常常遭遇變相性別歧視,小丫丫遭遇屢見不鮮。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廣州張女士身上。她成功應聘成為某公司的銷售人員後,公司要求其簽署壹份內容為“叁年內不得懷孕”的承諾書。張女士認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女性平等就業的權利,於是向勞動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接到投訴後,經調查,認定該公司的上述做法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公司立即改正。

  就有關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叁年內不得生育”這樣的規定,《投資快報》記者咨詢了有關法律界人士劉康律師。據其介紹,女性就業權和生育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問題。憲法對女性就業權有明確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際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生育權的規定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裡面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叁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可見,在法律上就業權和生育權是分開的,是女性分別享有的兩種權利,但實際生活中就業權和生育權卻被混在壹起,並給女性實際就業帶來負面影響。企業要求女性在受聘期內不得生育,這種形式背後規定的內容確實是對女性法定權利的剝奪。女性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身得到合法生育權和就業權。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的工作人員,昨日告訴《投資快報》記者,“如果真的存在這種硬性規定,即女性就業後在壹定期間內不得懷孕的協議,那麼,它在法律上是屬於無效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必須在合乎法律規定的前提之下。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性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署此類協議,求職者可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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