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爭執:在加拿大可是了不得的大事

  中國有句俗語,“船頭相罵,船艄相好”,形容夫妻之間爭爭吵吵實屬尋常事。在加拿大,卻非同小可。惡言相向,音頻提高,音量擴大;繼而肢體接觸或者發生碰撞;甚至說出“你死我活”的詛咒。這些情節都已經構成刑事犯罪,而且罪名挺唬人的。這稱作“家庭暴力罪”(DOMESTIC VIOLENCE)。這等罪名同“謀殺”(MURDER)“誤殺”(MAN SLAUGHTER)處於伯仲之列。


  在這個社會裡,話語沖突,演衍成比賽誰的嗓門大,大聲喧嘩,即構成了壹項刑事控罪,言語侵犯(VERBAL ASSAULT)。就是說吵架是刑事犯罪。有這麽嚴重嗎?記住,這裡是加拿大,不是在中國。壹國有壹國的法制。在這種情緒失控的環境裡,發生肢體接觸或碰撞,即是肢體侵犯(PHYSICAL ASSAULT)。這好理解,那是打架。算上刑事犯罪,講得通。如是這個時候,自己都弄不清楚,何時手中拿了壹件東西,比劃著跟對方“論理”。那就更不得了啦。那便是使用武器侵犯(ASSAULT WITH WEAPON)。最高刑求,這項罪行可以判5年刑期。還有呢?罵壹句“你該死!”或者“你死去!”那就是死亡威脅(THREAT OF DEATH)。那也夠蹲牢的。

  夫妻爭執中有沒有以上種種情形發生呢?不管發生在家宅肆堵牆之內,或者私家車停泊在公共停車場上,夫妻倆居坐在私家車內發生爭執,只要有人懷疑這種情形發生,就可以舉報警察來辦案。警察到現場,絕大多數情況,都會立案檢控壹方或雙方。而丈夫是最容易被檢控落罪的。

  幸好,這壹對夫妻發生爭執,沒被舉報;吵過以後,如同雨過天晴,就象本文開始所講“船頭相罵,船艄相好”。沒事了。可是,丈夫又心疼妻子,因為妻子臉上挨他打,擦破了皮。丈夫就駕車送太太去醫院搽傷口。醫生看病問起傷口的原因。太太說了原因。醫生不由分說,就打電話招來警察。警察用了醫生的證詞,當場逮捕了這位丈夫。警察將丈夫扣上手銬,押進警車,揚長而去。妻子敷了藥,只得自己掏錢打“的”回家。還委請了朋友去醫院停車場,把丈夫原先送她看病去的車開回來。這壹分離,直到案子審結,才得團圓。足足六個月。這期間夫妻不可直接間接通話,丈夫必須離開妻子至少500公尺距離。

  有那麼壹對夫妻都逞強好勝,尤其太太樣樣件件要拔頭籌。爭執中,也要爭勝。可是,這壹次,拼言辭,沒有丈夫尖嘴利齒;拼力氣,沒有丈夫孔武有力。妻子眼見敗局已現,決意發揮加拿大社會重視婦嬰利益的優勢,引來外援。妻子聽人說“911”電話號碼很厲害,可以招警察來壓過丈夫的氣焰。警察果然來了,丈夫的氣焰果然壓制了。不但如此,人也給帶走了。事後,妻子轉過神來,覺得教訓壹下丈夫夠了,就跑去要求警察放丈夫壹馬。豈不知,這裡的法制系統業經啟動,由不得誰說情的。說情這壹法,這裡行不通。最後,結局同上面的案例類似,好幾個月不得見面,不得通話。丈夫還弄了個刑事案底留下,待幾年後才可洗刷幹淨。


  夫妻爭執在這裡真正不得了的,不要“與人斗,其樂無窮”。行不通。用寬恕和容讓來維持夫妻關系,才能做到穩定壓倒壹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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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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