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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不知法者不为过吗? | 温哥华地产中心
   

[钱路律师专栏] 刑事案件中,不知法者不为过吗?

作者: 钱路

笔者最近曾处理过多项刑事起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由于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因而,当收到检察官的刑事起诉书后,大吃一惊。


案件一、夫妻两人吵架,先生在气愤中,拿起杯子砸在地上,碎片溅到太太的小腿部,有轻微划伤。太太报警“911”。警察来到家里,问清事由后,立即将先生刑事拘留。继而提起刑事起诉。

案件二,当事人申请入加拿大国籍。他在申请表上将自己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由一年写为三年。原因是,他在海外逗留期间,持有移民部所颁发的两年有效的“返加证”。他的前任律师告诉他,他在海外持有效“返加证”的两年可以算作是在加拿大境内居住的时间。因而,他就照该律师的建议,将此两年时间填写为居住在加拿大。当然,他的前任律师的这样的解释是错误的。结果,他也被检查官提起刑事起诉。

案件三,当事人在移民加拿大后,在海外购买了高级首饰。当事人已经佩带了该首饰很多年,而且,以前入境时,亦多次佩带该首饰入境,从未申报。海关官员也从来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这次入境时,当然也没有申报该首饰。但是,这次被海关官员查到了,因而,没收了该首饰,同时被受到刑事起诉。原因是违反海关法,走私高级首饰入境。


这些当事人问笔者:“我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反刑法的。我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早知道,我绝不会这样做。我不知道自己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官能判我有罪吗?”

在回答当事人的这些疑问时,我们必须要分清“对事实的误解”和“对法律的误解”的区别。英美法系的刑法原则是:(1)当事人对事实的误解,可以构成辩护的理由;但是,(2)对法律的误解(包括对法律的无知或对法律的错误解释),不能构成辩护理由。

(1)、对事实的误解,可以构成辩护的理由。
以以上案例为例,如果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带入的首饰是高级首饰,因而没有向海关申报。这是对事实的误解(当然,请不要联想到毒品)。可以成为辩护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知道这是高级首饰,只是不知道依法需要申报,那是对法律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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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60 游客 [此.学.经.礼] 2006-04-20 03:18
    请问加拿大有没有对口头威胁定罪的案例?比如说骂人时说要杀某人,但是没有任何行动准备,更没有任何行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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