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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路律師專欄:配偶的依親移民 | 溫哥華地產中心
   

[錢路律師專欄] 錢路律師專欄:配偶的依親移民

錢路

加拿大移民法規定,凡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者,均可擔保其配偶移民加拿大。整個擔保移民過程屬家庭團聚類的依親移民。在申請擔保過程中,具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這方配偶為“擔保人”。不具加拿大居民身份的那方配偶,為“被擔保人”或“申請人”。


加拿大移民法對於擔保配偶的法律,較美國的法律比較寬松。例如,按美國法律,美國綠卡持有人的配偶移民的優先順序,較美國公民的配偶的移民優先順序為低。在加拿大就沒有這樣的區別。加拿大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在申請擔保配偶移民時,所享有的優先順序別是完全相同的。

壹、擔保人資格的法律規定

加拿大移民法對於擔保配偶移民的“擔保人”的資格,有壹些具體的要求:

(1)“擔保人”必須證明,她有足夠的“財務能力”來養活被擔保的配偶。

所謂的擔保人的“財務能力”,可以是她的收入,也可以擔保人或被擔保人現有的“資產”(包括存款和房產)。依照法律規定,移民官是壹定要看到擔保人有足夠的“財務能力”來養活被擔保的配偶。

筆者的經驗是,在擔保配偶的時候,加拿大這方的擔保人最好能提供壹些財產證明或收入證明,讓移民官相信,被擔保人來加拿大後,不會靠社會救濟金生活。至於要提供多少財產或收入才足夠,您應該與專業律師討論。

(2) 對擔保人在加拿大居住地的要求

大部分的擔保配偶的移民案件,不會有這個問題。有壹小部分案子,在申請擔保配偶移民期間,擔保人在國外居住。這時,就會可能發生壹些法律問題。

法律規定對於擔保人的居住地的要求,分為兩種情況:對於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擔保人和只有永久居民的擔保人,其要求是不壹樣的。

擔保人為永久居民者:


法律規定,永久居民在擔保其配偶移民期間,本人必須居住在加拿大。如果擔保人本人沒有住在加拿大,則擔保人是不能擔保他/她的海外親屬移民的。

但是,法律對於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算是“居住”在加拿大,什麼時候不算,並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因而,常常發生壹些擔保人與移民官對何謂“居住”而引起的訴訟爭議。例如,有些人在擔保期間,時常出境。移民官認定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有的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在海外為加拿大公司工作,移民官認為,其居住地不在加拿大。訴訟結果是,根據不同的情況,有的擔保人勝訴,有的擔保人敗訴。這些法院的判例所宣示的基本法律原則是,要看擔保人出境的具體原因和時間的長短。個案處理。

擔保人為加拿大公民者:

如果擔保人是加拿大公民,而且被擔保人是擔保人的配偶或是未成年的子女,則法律規定,擔保人是可以在擔保期間不住在加拿大。但是,法律同時還有壹條明確的要求:在這樣的情況下,擔保人必須承諾,壹旦被擔保人的移民身份被批准後,擔保人將會與被擔保人(他/她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壹起,回加拿大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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