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女孩狀告父親性侵案大反轉,最該反思是什麼?

性犯罪中的誣告與翻案,值得我們反思什麼?
壹個少女,怎會在性侵犯這種直接關涉自己隱私、尊嚴與名譽的事情上撒謊?尤其是在壹個性觀念相對保守的社會,我們更容易產生這樣的認知。如果基於這種認知而產生確信,整個刑事程序的目的,就很容易從追尋真相與正義轉變為驗證已有的偏見。
或許,偵查人員會因此忽略了與指控不符的證據,甚至誘導證人作出貼合預設案情的證言;也可能,檢察和審判人員在隨後的階段中,不自覺降低了證據門檻,輕視了被告人的辯解,放寬了定罪的尺度。
如果存在嚴懲性侵與保護弱者的強烈沖動,疑點利益就會從“歸於被告”變成“歸於被害人”。
而程序正義的枷鎖壹旦松開,刑事權力的“巨獸”便會被釋放出來。在這種運轉邏輯之下,清遠案若非被害人自己當庭翻供,贰審幾乎沒有翻案的可能。
不容忽視的是,性犯罪的審判有其特殊性。雖然被視為最嚴重的利益侵害之壹,但性侵害中客觀的損害證據卻難以保存和獲取。誠如馬修·黑爾爵士所言:“強奸是壹種容易提出但難以證明,對被指控的壹方來說更難辯護的指控,即使他們完全無辜。”
因此,司法人員的確不得不更多地依賴當事人的陳述,以求在大多數案件中,為真正的被害人提供保護。而對壹些被害人反應激烈、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若要完全依據客觀證據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也確實會面臨巨大的壓力。
同時,性犯罪又是最容易滋生偏見和道德審判的犯罪類型,其中既包含針對女性的刻板想象,也包含針對男性的片面預設。

法律實踐並非機械的,而是經驗性的,先在的成見就容易影響人的判斷。這恐怕是人之常情,司法人員也無法完全超脫於人性的局限之外。面對有前科的被告人,能否保持不偏不倚?面對聲淚俱下的控訴,能否克制懲罰的沖動?這實在是壹種嚴苛的人性考驗。
而從蘇格拉底的審判開始,歷史便不斷告誡我們:僅憑人的理性,並不足以抵達真正的正義。唯有嚴格遵循法律對程序和證明的要求,才能盡可能地向正義靠攏。
不少人關心女孩後續是否會受到法律追究。無論她此次翻供是真是假,無論其父最終是否能夠脫罪,她的行為都已嚴重幹擾司法秩序、造成其父人身權利的重大損害。在行為定性上,若其翻供內容屬實,即此前的性侵指控系捏造,她在實施舉報時已年滿16周歲,理論上可能涉及誣告陷害罪。
但考慮到其系未成年人,以及案件背後的家庭因素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司法機關也有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據《中華人(專題)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相反,若其此前關於性侵的指控屬實,則其後來當庭故意翻供、意圖幫助父親逃避刑事追究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包庇罪。不過,對為了維護至親而作出虛假陳述的行為,在責任評價上也常被視為可寬宥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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