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状告父亲性侵案大反转,最该反思是什么?

性犯罪中的诬告与翻案,值得我们反思什么?
一个少女,怎会在性侵犯这种直接关涉自己隐私、尊严与名誉的事情上撒谎?尤其是在一个性观念相对保守的社会,我们更容易产生这样的认知。如果基于这种认知而产生确信,整个刑事程序的目的,就很容易从追寻真相与正义转变为验证已有的偏见。
或许,侦查人员会因此忽略了与指控不符的证据,甚至诱导证人作出贴合预设案情的证言;也可能,检察和审判人员在随后的阶段中,不自觉降低了证据门槛,轻视了被告人的辩解,放宽了定罪的尺度。
如果存在严惩性侵与保护弱者的强烈冲动,疑点利益就会从“归于被告”变成“归于被害人”。
而程序正义的枷锁一旦松开,刑事权力的“巨兽”便会被释放出来。在这种运转逻辑之下,清远案若非被害人自己当庭翻供,二审几乎没有翻案的可能。
不容忽视的是,性犯罪的审判有其特殊性。虽然被视为最严重的利益侵害之一,但性侵害中客观的损害证据却难以保存和获取。诚如马修·黑尔爵士所言:“强奸是一种容易提出但难以证明,对被指控的一方来说更难辩护的指控,即使他们完全无辜。”
因此,司法人员的确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当事人的陈述,以求在大多数案件中,为真正的被害人提供保护。而对一些被害人反应激烈、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若要完全依据客观证据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也确实会面临巨大的压力。
同时,性犯罪又是最容易滋生偏见和道德审判的犯罪类型,其中既包含针对女性的刻板想象,也包含针对男性的片面预设。

法律实践并非机械的,而是经验性的,先在的成见就容易影响人的判断。这恐怕是人之常情,司法人员也无法完全超脱于人性的局限之外。面对有前科的被告人,能否保持不偏不倚?面对声泪俱下的控诉,能否克制惩罚的冲动?这实在是一种严苛的人性考验。
而从苏格拉底的审判开始,历史便不断告诫我们:仅凭人的理性,并不足以抵达真正的正义。唯有严格遵循法律对程序和证明的要求,才能尽可能地向正义靠拢。
不少人关心女孩后续是否会受到法律追究。无论她此次翻供是真是假,无论其父最终是否能够脱罪,她的行为都已严重干扰司法秩序、造成其父人身权利的重大损害。在行为定性上,若其翻供内容属实,即此前的性侵指控系捏造,她在实施举报时已年满16周岁,理论上可能涉及诬告陷害罪。
但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以及案件背后的家庭因素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司法机关也有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反,若其此前关于性侵的指控属实,则其后来当庭故意翻供、意图帮助父亲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包庇罪。不过,对为了维护至亲而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在责任评价上也常被视为可宽宥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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