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女孩狀告父親性侵案大反轉,最該反思是什麼?

“孤證不能定案”,清遠案錯在哪裡?
可能在許多人的想象中,刑法是手持天平的正義女神,是斬妖除魔的白衣騎士,但實際上,刑罰權的背後是強大的公權力,是現代社會中唯壹能合法剝奪他人長期自由,甚至置人於死地的強大存在。因此,這頭“巨獸”必須被套上枷鎖,必須被審慎而合理地駕馭,這壹功能需要通過刑事法律來實現。
在法治社會,刑法的作用並不只是打擊犯罪的“刀把子”,而是壹把針對犯罪和針對權力的“雙刃劍”。
從打擊犯罪的效率來看,公權力其實並不需要壹部成文刑法。如果沒有刑法的種種限制,懲治犯罪會變得更加便利、及時、靈活,想要打擊什麼行為,或施加多重的刑罰,都可以毫無顧忌。刑事法律之所以存在,恰恰是為了避免這種局面,束縛權力。
正如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所說:自從有了刑法的存在,國家“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者,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報復”;刑法,“不單面對犯罪人,也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
為了避免因錯判導致的不可逆傷害,刑事法律設立了多維度的保障。核心制度包括:
“無罪推定”與“疑罪從無”原則,要求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不得確定為有罪,證明責任由控方承擔,證據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標准時,必須宣告無罪;
為避免利益相關影響公正審判的“回避制度”;
堵塞刑訊逼供、誘供、疲勞審訊以及違法搜查獲取證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要求法官判決必須以法庭上公開出示並經過辯論的證據為依據的“直接言詞原則”;
重大案件不能由壹名法官獨斷,必須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的“合議庭制度”;
等等。
在多項制度構築的防錯體系下,清遠案的壹審判決是如何形成的,司法人員是否違反了法定程序,目前還存在較大疑問。從證明角度來看,壹個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害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壹般根本無法定罪。

這首先是因為被害人陳述具有較強的主觀性,易受記憶偏差、情緒波動或利害關系等因素幹擾,自身的證明力是有限的。
更根本的原因是,刑事司法實踐要遵循“孤證不能定案”規則,刑事定罪必須依靠多種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達到確實、充分的標准,排除合理懷疑。單壹證據不論看起來多麼可信,都無法形成證據鏈所必需的相互印證關系,也就難以達到法定證明標准,法院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有罪。
在這起案件中,利益輸送或蓄意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大的壹種可能,是司法人員與電影《狩獵》中的鎮民壹樣,懷抱某種根深蒂固的偏見,使刑事程序不知不覺脫離了法治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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