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状告父亲性侵案大反转,最该反思是什么?

“孤证不能定案”,清远案错在哪里?
可能在许多人的想象中,刑法是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是斩妖除魔的白衣骑士,但实际上,刑罚权的背后是强大的公权力,是现代社会中唯一能合法剥夺他人长期自由,甚至置人于死地的强大存在。因此,这头“巨兽”必须被套上枷锁,必须被审慎而合理地驾驭,这一功能需要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
在法治社会,刑法的作用并不只是打击犯罪的“刀把子”,而是一把针对犯罪和针对权力的“双刃剑”。
从打击犯罪的效率来看,公权力其实并不需要一部成文刑法。如果没有刑法的种种限制,惩治犯罪会变得更加便利、及时、灵活,想要打击什么行为,或施加多重的刑罚,都可以毫无顾忌。刑事法律之所以存在,恰恰是为了避免这种局面,束缚权力。
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自从有了刑法的存在,国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刑法,“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为了避免因错判导致的不可逆伤害,刑事法律设立了多维度的保障。核心制度包括: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要求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必须宣告无罪;
为避免利益相关影响公正审判的“回避制度”;
堵塞刑讯逼供、诱供、疲劳审讯以及违法搜查获取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要求法官判决必须以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过辩论的证据为依据的“直接言词原则”;
重大案件不能由一名法官独断,必须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的“合议庭制度”;
等等。
在多项制度构筑的防错体系下,清远案的一审判决是如何形成的,司法人员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目前还存在较大疑问。从证明角度来看,一个案件中如果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一般根本无法定罪。

这首先是因为被害人陈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易受记忆偏差、情绪波动或利害关系等因素干扰,自身的证明力是有限的。
更根本的原因是,刑事司法实践要遵循“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刑事定罪必须依靠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单一证据不论看起来多么可信,都无法形成证据链所必需的相互印证关系,也就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法院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这起案件中,利益输送或蓄意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大的一种可能,是司法人员与电影《狩猎》中的镇民一样,怀抱某种根深蒂固的偏见,使刑事程序不知不觉脱离了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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