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BC房东扣留私人物品 租客告上法庭
(加西网综合)BC省一名租客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从前房东那里取回一些个人物品,其中包括他的出生证明。

一起最终提交至BC省民事纠纷解决法庭( CRT )的纠纷,起因是个人物品的纠纷。
原告(BC省租客)称,房东(即本案被告)扣留了他的一些重要物品,而房东则声称租客“遗弃”了他们的物品。
租客估计这些物品价值5000加元。
根据 CRT 的裁决,租客于 2024 年 1 月左右搬进了房东的家中。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房东同意租客完成房屋维修,以换取一个月免费入住一间共用浴室的房间。
最终达成的协议是,租客每周工作五小时,每月租金为 300 加元。
同年晚些时候,即2024年11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答辩人房东称,她曾五次试图驱逐该租客,最终警方将其从住所带走。
租客则声称房东不归还其个人财产,并请求法院下令归还电子产品、保险箱内的物品、书桌、梳妆台、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
保险箱里有出生证明、手镯、银卡、塑料指节铜套、20 加元钞票、20 加元稀有两分硬币、便士、玉龟、密码本以及其他一些物品。
房东声称租客遗弃了所有物品,并表示她已归还了申请人95%的物品。
她告诉法庭,她保留了一些据称是BC省租客偷窃的物品。她还表示,她原本希望保留这些据称被盗的物品以收回“赎回费”,但由于数月无人认领,她将这些据称被盗的物品归还给了原主人,并将剩余的物品赠送给了他人。
房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例如电子邮件或短信,来证明她曾要求租客取回他们的物品或偿还任何所谓的债务以换取这些物品。
法庭认定申请人从未遗弃自己的财物,而是房东扣留了这些财物。
仲裁员认为,房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通知租客领取物品,也没有证据证明租客明确表示放弃这些财物。相反,租客在搬离住所后的当月便向CRT提出申请,要求返还个人物品,这说明租客一直希望取回自己的财物。
因此,CRT认定,房东不能主张这些财物属于“遗弃物”,也无权自行处理。
房东在证词中表示,她目前只拥有租客的部分物品,其中包括梳妆台和出生证明。
对于其他已经被送人、交给他人或丢弃的物品,CRT认为房东未经允许擅自处分他人财物,构成侵占(Conversion),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租客未能提供购买收据、照片或市场价值等证据证明物品价值,CRT并未支持其全部赔偿请求,而是酌情裁定赔偿1,120加元。
另外,房东证明自己曾替租客支付850加元驾驶课程费用,该笔款项被认定属于贷款而非赠与。此外,房东还提供证据证明租客搬离后留下大量垃圾和污损房间,为清理垃圾和恢复房屋支付了370加元的合理费用。
CRT最终允许房东将这两项费用共计1,220加元与租客应获得的赔偿相互抵销。
由于房东可抵销的金额高于租客获得的赔偿,因此租客最终没有获得任何现金赔偿。不过,房东仍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租客的出生证明和抽屉柜。
最终,法庭责令房东归还梳妆台和出生证明,要么让租客自行取走,要么指定某人代表取走,但是驳回了租客的所有金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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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最终提交至BC省民事纠纷解决法庭( CRT )的纠纷,起因是个人物品的纠纷。
原告(BC省租客)称,房东(即本案被告)扣留了他的一些重要物品,而房东则声称租客“遗弃”了他们的物品。
租客估计这些物品价值5000加元。
根据 CRT 的裁决,租客于 2024 年 1 月左右搬进了房东的家中。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房东同意租客完成房屋维修,以换取一个月免费入住一间共用浴室的房间。
最终达成的协议是,租客每周工作五小时,每月租金为 300 加元。
同年晚些时候,即2024年11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答辩人房东称,她曾五次试图驱逐该租客,最终警方将其从住所带走。
租客则声称房东不归还其个人财产,并请求法院下令归还电子产品、保险箱内的物品、书桌、梳妆台、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
保险箱里有出生证明、手镯、银卡、塑料指节铜套、20 加元钞票、20 加元稀有两分硬币、便士、玉龟、密码本以及其他一些物品。
房东声称租客遗弃了所有物品,并表示她已归还了申请人95%的物品。
她告诉法庭,她保留了一些据称是BC省租客偷窃的物品。她还表示,她原本希望保留这些据称被盗的物品以收回“赎回费”,但由于数月无人认领,她将这些据称被盗的物品归还给了原主人,并将剩余的物品赠送给了他人。
房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例如电子邮件或短信,来证明她曾要求租客取回他们的物品或偿还任何所谓的债务以换取这些物品。
法庭认定申请人从未遗弃自己的财物,而是房东扣留了这些财物。
仲裁员认为,房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曾通知租客领取物品,也没有证据证明租客明确表示放弃这些财物。相反,租客在搬离住所后的当月便向CRT提出申请,要求返还个人物品,这说明租客一直希望取回自己的财物。
因此,CRT认定,房东不能主张这些财物属于“遗弃物”,也无权自行处理。
房东在证词中表示,她目前只拥有租客的部分物品,其中包括梳妆台和出生证明。
对于其他已经被送人、交给他人或丢弃的物品,CRT认为房东未经允许擅自处分他人财物,构成侵占(Conversion),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租客未能提供购买收据、照片或市场价值等证据证明物品价值,CRT并未支持其全部赔偿请求,而是酌情裁定赔偿1,120加元。
另外,房东证明自己曾替租客支付850加元驾驶课程费用,该笔款项被认定属于贷款而非赠与。此外,房东还提供证据证明租客搬离后留下大量垃圾和污损房间,为清理垃圾和恢复房屋支付了370加元的合理费用。
CRT最终允许房东将这两项费用共计1,220加元与租客应获得的赔偿相互抵销。
由于房东可抵销的金额高于租客获得的赔偿,因此租客最终没有获得任何现金赔偿。不过,房东仍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租客的出生证明和抽屉柜。
最终,法庭责令房东归还梳妆台和出生证明,要么让租客自行取走,要么指定某人代表取走,但是驳回了租客的所有金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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