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飲酒回家猝死,家屬起訴堂弟等3人索賠超百萬
28歲男子丁某和朋友袁某、堂弟丁某丙等人聚餐飲酒。其間,袁某對丁某丙說,若將丁某喝吐,就給他1000元。次日早上,家人叫丁某起床沒反應,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髒性猝死。
事發後,丁某家屬將同飲者袁某、丁某丙、嚴某叁人起訴至法院,索賠112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贰審判決書,法院認定袁某、丁某丙、嚴某存在過錯,共擔責17.5%,賠償24萬余元。

▲資料圖
壹審法院認定:袁某與丁某系朋友。去年4月13日下午,袁某邀約丁某喝酒,丁某答應邀約。袁某讓丁某買涼菜鹵肉,其准備酒。當日19時30分許,丁某與堂弟丁某丙等壹同到達嚴某經營的某菜館。袁某帶了兩瓶白酒(每瓶400毫升)稍後到達,袁某、丁某、丁某丙叁人將兩瓶白酒喝完後,在嚴某的飯館買了兩瓶白酒(1瓶370毫升、1瓶100毫升)。
23時許,嚴某加入飯局,肆人繼續喝白酒,丁某飲酒最多。其間,袁某給丁某丙說若將丁某喝吐,給其1000元。次日凌晨,袁某先行離開。丁某、丁某丙等壹同坐車回到丁某家。4月14日早上7時許,父親叫丁某起床沒反應,將門踹開,隨後撥打120將丁某送至某醫院搶救。丁某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髒性猝死。
壹審法院認為,袁某邀約丁某飲酒,並攜帶兩瓶白酒,袁某與丁某、丁某丙叁人喝完兩瓶白酒後,又在嚴某的飯館購買兩瓶白酒,袁某作為邀約者及共飲者對丁某未盡到提醒、勸阻等合理的注意義務,袁某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丁某丙、嚴某作為共同飲酒者未盡到提醒、勸阻義務,兩人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經核定,丁某死亡造成的損失為1386383.29元。壹審法院酌定袁某承擔5%責任,嚴某承擔2.5%責任,丁某丙承擔2.5%責任,判決:袁某賠償69319元;嚴某賠償34660元;丁某丙賠償34660元。
壹審判決後,丁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贰審法院認為,壹審判決對各方當事人劃分責任比例不妥,酌情予以調整。即:袁某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丁某丙承擔5%的賠償責任,嚴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因丁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1386383.29元,由袁某賠償138638元,由丁某丙賠償69319元,由嚴某賠償3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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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丁某家屬將同飲者袁某、丁某丙、嚴某叁人起訴至法院,索賠112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贰審判決書,法院認定袁某、丁某丙、嚴某存在過錯,共擔責17.5%,賠償24萬余元。

▲資料圖
壹審法院認定:袁某與丁某系朋友。去年4月13日下午,袁某邀約丁某喝酒,丁某答應邀約。袁某讓丁某買涼菜鹵肉,其准備酒。當日19時30分許,丁某與堂弟丁某丙等壹同到達嚴某經營的某菜館。袁某帶了兩瓶白酒(每瓶400毫升)稍後到達,袁某、丁某、丁某丙叁人將兩瓶白酒喝完後,在嚴某的飯館買了兩瓶白酒(1瓶370毫升、1瓶100毫升)。
23時許,嚴某加入飯局,肆人繼續喝白酒,丁某飲酒最多。其間,袁某給丁某丙說若將丁某喝吐,給其1000元。次日凌晨,袁某先行離開。丁某、丁某丙等壹同坐車回到丁某家。4月14日早上7時許,父親叫丁某起床沒反應,將門踹開,隨後撥打120將丁某送至某醫院搶救。丁某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髒性猝死。
壹審法院認為,袁某邀約丁某飲酒,並攜帶兩瓶白酒,袁某與丁某、丁某丙叁人喝完兩瓶白酒後,又在嚴某的飯館購買兩瓶白酒,袁某作為邀約者及共飲者對丁某未盡到提醒、勸阻等合理的注意義務,袁某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丁某丙、嚴某作為共同飲酒者未盡到提醒、勸阻義務,兩人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經核定,丁某死亡造成的損失為1386383.29元。壹審法院酌定袁某承擔5%責任,嚴某承擔2.5%責任,丁某丙承擔2.5%責任,判決:袁某賠償69319元;嚴某賠償34660元;丁某丙賠償34660元。
壹審判決後,丁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贰審法院認為,壹審判決對各方當事人劃分責任比例不妥,酌情予以調整。即:袁某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丁某丙承擔5%的賠償責任,嚴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因丁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1386383.29元,由袁某賠償138638元,由丁某丙賠償69319元,由嚴某賠償3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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