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舆情影响量刑?德国"迷奸群"成员获刑5年
这种考量源自德国《刑法典》第46条第1款规定的刑罚裁量原则。
程捷进一步解释,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量刑首先考虑的是犯罪人的罪责,即包括对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人格的评价。犯罪造成的后果与危险程度,犯罪的方式、次数、工具,犯罪人的动机、目的,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都会作为量刑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法官必须考虑刑罚对被告人未来回归社会生活的影响。
“这种强奸犯罪本可能判得更重,但德国法官可能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因身份曝光和舆论压力承受了超出通常案件的痛苦,再叠加媒体曝光和社会排斥对他出狱后重学技能、谋划职业与重建生活方面的困难,最终判处了5年刑期。”程捷分析称。
不过,具体到邵Zhiting的案件中,社会复归因素如何影响量刑,需等待法官在判决书中释明。
前述发言人还回复南方周末记者,基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相当于德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格权保护,即使在有罪判决已经生效后,报道里也通常不允许出现能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基本法规定在德生活的所有人享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权利。
由此引出问题,公众对重大案件的知情权是否优于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长期关注德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她表示,不能预先认定某一项权利天然高于另一项权利,而应在具体案件中衡量每一项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在她看来,公众知情权既服务于公共安全,也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要求公众一无所知。公众可以知道某人涉嫌犯罪的一些基本信息。如案件发生地、受害情况等。
但不能因为案涉公共利益,就在判决前,披露所有的个人信息和全部细节。如果媒体通过碎片化信息提前拼出完整的“案件图谱”,等于在判决前就形成定论。这不仅可能伤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可能侵害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而双方的权利都有边界,需在个案中平衡。”
管辖与遣返
此前,在邵Zhiting案的庭审中,有人担心,德国无权审理Zhiting在中国实施的迷奸行为。
这涉及德国刑法典中的代理管辖原则。程捷解释,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第2项规定了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却在德国被发现,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德国刑法加以追究。
以邵案为例,德国法院审理其在北京酒店实施的性侵犯罪,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德国生活的中国人在中国实施的犯罪都属于德国管辖。其前提之一是,相关行为在犯罪地国也必须构成犯罪。换言之,若中国刑法不认为邵Zhiting对未婚妻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便德国刑法持不同判断,德国也无法行使管辖。
“德国这项制度体现的是国家之间面对犯罪团结与共的理念。”程捷说,正因中德刑法均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又身处德国,德国司法机关可以在难以引渡的情况下代替外国进行追诉,防止犯罪人利用引渡障碍逃避法律责任。
柏林州第一地方法院在通报中确认了这一点。其表示,基于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该行为在境外发生地也受刑罚处罚,且无法实施引渡,那么德国刑法典也适用于外国人。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德国受到刑事处罚后,申请移民、永久居留或者长期居留通常会受到严重影响。实践中,对于非德国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较重刑罚后,很大概率会被驱逐出境。
多名国内出入境管理的业内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中国公民在境外因刑事犯罪被执行完刑罚后驱逐回国,入境记录会显示其被驱逐身份,但他们通常无法掌握其在国外的犯罪记录,“除非案件重大才会有通报”。
邵Zhiting一案庭审期间,有旁听人士发起了请愿,呼吁加大对利用药物实施性犯罪的惩处力度。请愿提出,将仇女动机及针对女性的杀害行为明确纳入量刑考量;完善警方犯罪统计和案件识别机制,减少漏报、漏统案件;并加强对相关犯罪者的司法精神医学评估,探索对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者,刑满释放后适用保安监禁等长期监管措施。
截至7月10日,该请愿已征集到1937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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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程捷进一步解释,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量刑首先考虑的是犯罪人的罪责,即包括对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人格的评价。犯罪造成的后果与危险程度,犯罪的方式、次数、工具,犯罪人的动机、目的,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都会作为量刑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法官必须考虑刑罚对被告人未来回归社会生活的影响。
“这种强奸犯罪本可能判得更重,但德国法官可能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因身份曝光和舆论压力承受了超出通常案件的痛苦,再叠加媒体曝光和社会排斥对他出狱后重学技能、谋划职业与重建生活方面的困难,最终判处了5年刑期。”程捷分析称。
不过,具体到邵Zhiting的案件中,社会复归因素如何影响量刑,需等待法官在判决书中释明。
前述发言人还回复南方周末记者,基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相当于德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格权保护,即使在有罪判决已经生效后,报道里也通常不允许出现能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基本法规定在德生活的所有人享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等基本权利。
由此引出问题,公众对重大案件的知情权是否优于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长期关注德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她表示,不能预先认定某一项权利天然高于另一项权利,而应在具体案件中衡量每一项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在她看来,公众知情权既服务于公共安全,也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要求公众一无所知。公众可以知道某人涉嫌犯罪的一些基本信息。如案件发生地、受害情况等。
但不能因为案涉公共利益,就在判决前,披露所有的个人信息和全部细节。如果媒体通过碎片化信息提前拼出完整的“案件图谱”,等于在判决前就形成定论。这不仅可能伤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可能侵害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而双方的权利都有边界,需在个案中平衡。”
管辖与遣返
此前,在邵Zhiting案的庭审中,有人担心,德国无权审理Zhiting在中国实施的迷奸行为。
这涉及德国刑法典中的代理管辖原则。程捷解释,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第2项规定了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却在德国被发现,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德国刑法加以追究。
以邵案为例,德国法院审理其在北京酒店实施的性侵犯罪,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德国生活的中国人在中国实施的犯罪都属于德国管辖。其前提之一是,相关行为在犯罪地国也必须构成犯罪。换言之,若中国刑法不认为邵Zhiting对未婚妻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便德国刑法持不同判断,德国也无法行使管辖。
“德国这项制度体现的是国家之间面对犯罪团结与共的理念。”程捷说,正因中德刑法均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又身处德国,德国司法机关可以在难以引渡的情况下代替外国进行追诉,防止犯罪人利用引渡障碍逃避法律责任。
柏林州第一地方法院在通报中确认了这一点。其表示,基于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该行为在境外发生地也受刑罚处罚,且无法实施引渡,那么德国刑法典也适用于外国人。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德国受到刑事处罚后,申请移民、永久居留或者长期居留通常会受到严重影响。实践中,对于非德国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较重刑罚后,很大概率会被驱逐出境。
多名国内出入境管理的业内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中国公民在境外因刑事犯罪被执行完刑罚后驱逐回国,入境记录会显示其被驱逐身份,但他们通常无法掌握其在国外的犯罪记录,“除非案件重大才会有通报”。
邵Zhiting一案庭审期间,有旁听人士发起了请愿,呼吁加大对利用药物实施性犯罪的惩处力度。请愿提出,将仇女动机及针对女性的杀害行为明确纳入量刑考量;完善警方犯罪统计和案件识别机制,减少漏报、漏统案件;并加强对相关犯罪者的司法精神医学评估,探索对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者,刑满释放后适用保安监禁等长期监管措施。
截至7月10日,该请愿已征集到1937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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