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回应蒋方舟指控其网暴、造黄谣:期待告我
近日,“清华大学教授肖鹰实名举报蒋方舟人大硕士论文系统性造假”一事登上微博热搜。7月4日,青年作家蒋方舟在其个人社交平台发文,题目为《请清华教授停止对我的网暴、造黄谣以及污蔑式举报》,公开回应肖鹰对其“论文造假”指控。
就在蒋方舟发文后,清华大学教授肖鹰接受了《中国 新闻周刊》的独家专访。他详细回应了蒋方舟的几点质疑,并指出:“我欢迎她甚至可以说我期待她诉诸法律,我到法庭上去做相应的澄清。”?
“蒋方舟今天做的,是一个幻觉壮举”
《中国新闻周刊》:蒋方舟论文摘要的第一句话是——“玛丽·雪莱(1797-1851)是着名哥特小说,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科幻小说《弗兰肯斯坦》的作者。”她说:“这些是人名、书名和文体名称。世界上任何一个人介绍这本书,都必须使用这种概述。”这为什么构成抄袭?
肖鹰:关于抄袭的定义,有宽有窄。我之所以指出蒋方舟抄袭,是因为她论文摘要中的两句话,其核心信息——“玛丽·雪莱是哥特小说家,也是《弗兰肯斯坦》的作者,该书是世界第一部科幻小说”——与另一篇文章的开头雷同,而查重系统也正是因此指向了那篇文章。虽然她并非逐字照搬,但摘要要求概述论文核心,而她的论文本应聚焦于研究玛丽·雪莱的三种身份,而非小说本身或写作手法。因此,这两句与她的研究主题无关,且内容与他人高度重合,作为导师我绝不会允许学生这样写。
当然,是否构成抄袭,标准可以讨论。但我并非凭空指控,我是将原文陈列出来做比对,你可以说我标准严苛或比对有误,但不能说我是诽谤——捏造事实才叫诽谤,而我并没有捏造。蒋方舟给我加诽谤这个罪名,太喜剧了。
我总共举出了23个抄袭例子,即便其中10个被否定,剩下的依然足以证明其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学术不端不是“非此即彼”,不是否定一个就能推翻全部。美国学术规定连续几句话雷同即可认定为抄袭,国内也有16字以上的连续雷同抄袭标准,并不需要通篇抄袭才算。?
至于蒋方舟的回应文章,我认为写得有点AI幻觉了。把我过去对她及其家人的批评也扯进来,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我完全也可以反诉她,但我选择不这么做。我在给人大校长马怀德教授的公开信中郑重表示,由于我的学识和技术限制,我对蒋方舟硕士论文造假的审查肯定有我自己不能认识的错误,欢迎并期待他和人大调查人员的批评和指正。我对蒋方舟硕士论文造假花了数月的调查、甄别,而且从公开发表的公众号文章可见,我多次更新举证。我举证的证据,一是蒋方舟硕士论文截图,二是其虚假注释的文献和实际抄袭文献截图。证据确凿,人人都可复查。蒋方舟可以否定、驳斥我的判断和结论,有什么理由指责我“诽谤”?她自己不学法律,也不能这样公开展示对法律的任性吧!我想,蒋方舟周围的人,怎么没有认真帮她紧急对口普法一下呢?
《中国 新闻周刊》:你说她论文引用的弥尔顿《失乐园》题词属于“虚假编造”,但她说这段题词自1818年初版起就印在《弗兰肯斯坦》的扉页上。
肖鹰:她的论文注释说引自“2007年的译林中译本”,不仅这个中译本没有,我查过几个中译本都没——全书都没有那段“题词”——那本是英文版扉页上的,不是中译本内容。她这就是欺负网民不读原文,跟着她起哄。
她可以说这是写错不是编造,但问题在于:学术规范要求注释必须标明来源且可核查。她关于《弗兰肯斯坦》的5条注释全是假的——其中涉及四段引文根本不在那本书里,而在另一本书和一篇网络文章中。这本书是这篇言论专门研究对象,全部5个注释,5个全假。这能叫如她自己称的“引用不规范”吗?
全书总共20个注释,12个明确的虚假注释。个别情况注引A书实际用了B书,可说是疏忽;12个注释全假。这不是系统性虚假注释吗?系统性虚假注释不是造假?
更可笑的是,她注释引用中译本,实际用的却是英译本,又非要说是中译本,可又对不上。全文16个直接引语,除一则只差两字,其他全部对不上号。注释的意义何在?注释的目的是要明确引用来源,要方便阅读者和审查者查验。这12个虚假注释用一句“引用不规范”就搪塞了?对蒋方舟还有什么学术规范?学位论文造假可以查处吗?
如果蒋方舟这篇文章不叫造假,那什么才叫造假?好多人说她是“系统性造假”,我没用这个词。但我觉得,她的造假没有系统,但是全面造假。
《中国新闻周刊》:她说你以ChatGPT的回答截图作为“证据”,表示“这样的材料不具备任何学术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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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就在蒋方舟发文后,清华大学教授肖鹰接受了《中国 新闻周刊》的独家专访。他详细回应了蒋方舟的几点质疑,并指出:“我欢迎她甚至可以说我期待她诉诸法律,我到法庭上去做相应的澄清。”?
“蒋方舟今天做的,是一个幻觉壮举”
《中国新闻周刊》:蒋方舟论文摘要的第一句话是——“玛丽·雪莱(1797-1851)是着名哥特小说,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科幻小说《弗兰肯斯坦》的作者。”她说:“这些是人名、书名和文体名称。世界上任何一个人介绍这本书,都必须使用这种概述。”这为什么构成抄袭?
肖鹰:关于抄袭的定义,有宽有窄。我之所以指出蒋方舟抄袭,是因为她论文摘要中的两句话,其核心信息——“玛丽·雪莱是哥特小说家,也是《弗兰肯斯坦》的作者,该书是世界第一部科幻小说”——与另一篇文章的开头雷同,而查重系统也正是因此指向了那篇文章。虽然她并非逐字照搬,但摘要要求概述论文核心,而她的论文本应聚焦于研究玛丽·雪莱的三种身份,而非小说本身或写作手法。因此,这两句与她的研究主题无关,且内容与他人高度重合,作为导师我绝不会允许学生这样写。
当然,是否构成抄袭,标准可以讨论。但我并非凭空指控,我是将原文陈列出来做比对,你可以说我标准严苛或比对有误,但不能说我是诽谤——捏造事实才叫诽谤,而我并没有捏造。蒋方舟给我加诽谤这个罪名,太喜剧了。
我总共举出了23个抄袭例子,即便其中10个被否定,剩下的依然足以证明其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学术不端不是“非此即彼”,不是否定一个就能推翻全部。美国学术规定连续几句话雷同即可认定为抄袭,国内也有16字以上的连续雷同抄袭标准,并不需要通篇抄袭才算。?
至于蒋方舟的回应文章,我认为写得有点AI幻觉了。把我过去对她及其家人的批评也扯进来,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我完全也可以反诉她,但我选择不这么做。我在给人大校长马怀德教授的公开信中郑重表示,由于我的学识和技术限制,我对蒋方舟硕士论文造假的审查肯定有我自己不能认识的错误,欢迎并期待他和人大调查人员的批评和指正。我对蒋方舟硕士论文造假花了数月的调查、甄别,而且从公开发表的公众号文章可见,我多次更新举证。我举证的证据,一是蒋方舟硕士论文截图,二是其虚假注释的文献和实际抄袭文献截图。证据确凿,人人都可复查。蒋方舟可以否定、驳斥我的判断和结论,有什么理由指责我“诽谤”?她自己不学法律,也不能这样公开展示对法律的任性吧!我想,蒋方舟周围的人,怎么没有认真帮她紧急对口普法一下呢?
《中国 新闻周刊》:你说她论文引用的弥尔顿《失乐园》题词属于“虚假编造”,但她说这段题词自1818年初版起就印在《弗兰肯斯坦》的扉页上。
肖鹰:她的论文注释说引自“2007年的译林中译本”,不仅这个中译本没有,我查过几个中译本都没——全书都没有那段“题词”——那本是英文版扉页上的,不是中译本内容。她这就是欺负网民不读原文,跟着她起哄。
她可以说这是写错不是编造,但问题在于:学术规范要求注释必须标明来源且可核查。她关于《弗兰肯斯坦》的5条注释全是假的——其中涉及四段引文根本不在那本书里,而在另一本书和一篇网络文章中。这本书是这篇言论专门研究对象,全部5个注释,5个全假。这能叫如她自己称的“引用不规范”吗?
全书总共20个注释,12个明确的虚假注释。个别情况注引A书实际用了B书,可说是疏忽;12个注释全假。这不是系统性虚假注释吗?系统性虚假注释不是造假?
更可笑的是,她注释引用中译本,实际用的却是英译本,又非要说是中译本,可又对不上。全文16个直接引语,除一则只差两字,其他全部对不上号。注释的意义何在?注释的目的是要明确引用来源,要方便阅读者和审查者查验。这12个虚假注释用一句“引用不规范”就搪塞了?对蒋方舟还有什么学术规范?学位论文造假可以查处吗?
如果蒋方舟这篇文章不叫造假,那什么才叫造假?好多人说她是“系统性造假”,我没用这个词。但我觉得,她的造假没有系统,但是全面造假。
《中国新闻周刊》:她说你以ChatGPT的回答截图作为“证据”,表示“这样的材料不具备任何学术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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