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團結法" 成"反分裂"工具?
中國7月1日起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明文指出依法追究“境外組織和個人”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
中方學者視新法律為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台灣方面則批評該法律采取“非統即獨”邏輯,令台灣民眾“自我審查”,同時阻止其他國家的人“挺台灣”。
有日本政治人物表達憂慮,未來公開支持台灣,理論上可被該法律追究。另有學者分析,台灣若在兩岸交流活動主張“對等尊嚴”原則,也將面臨挑戰。
哪些群體恐受影響?
台灣東海大學中國大陸暨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副執行長洪浦釗向BBC中文表示,法例並沒有具體界定甚麼是“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或“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留下相當大的法律解釋空間。哪些行為構成違法,最終仍由中國官方解釋與認定。
他指出,即使中國當局沒有能力在台灣全面執法,透過限制入境、行政制裁、公開點名、商業施壓,都足以形成政治效果,首當其沖是壹些經常往返兩岸,在中國大陸工作、投資或有家庭連結的人,以及學者、媒體工作者、民間團體與公共評論者。
“只要有人因為擔心被點名、限制入境,影響自己在中國的工作與生活,而選擇沉默或改變言行,法律戰就已經產生效果。”
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莊嘉穎向BBC中文表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壹方面把境外執法合理和合法化,另壹方面在法理上擴張紅線范圍,為限制言論和行為留下更多余地,料對中國境外人士造成寒蟬效應。
他留意到法例第44條,提到“歸國華僑聯合會”和“台灣同胞聯誼會”等組織,要面向所聯系的領域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
“這樣對不同組織指名道姓,讓人容易猜測他們是否被授權在中國境外協助執法。”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表明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法律責任,但條文沒有列明具體罰則。
總部位於北京的高朋法律律師事務所、台籍律師楊勢如接受媒體訪問時解釋,該法是壹部基礎性的綜合法律,故不直接設定具體刑罰,如果有人違法,中國司法機關依據大陸《刑法》來定罪,例如《刑法》當中的“分裂國家罪” 或“煽動民族仇恨罪”。
楊勢如表示,相關罪行有嚴格構成罪行的要件,必須是 “組織、策劃、實施”了具體的破壞行為,才達致刑事犯罪的標准。

法律成“反分裂”工具?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6月24日舉行記者會,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要以法制化手段抵御各類境外涉民族領域的不法行為,批評壹些西方媒體對法律進行歪曲解讀,“抹黑為治外法權、長臂管轄”。
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研究員徐曉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亦是兩岸最終實現完全統壹的法治支撐。
台灣中央社引述國安人士分析,未來台灣學者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或外國政要公開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都可能遭中方片面認定違法。
台灣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批評,條文中“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缺乏明確定義,提醒民眾赴陸要注意風險。
他並指出,即使沒有新法律,中共也可以用任何莫須有罪名加諸於人,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都是案例。“多了這部法律、少了這部法律,我們(台灣人)到中國大陸壹樣都是有風險的,風險是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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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學者視新法律為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台灣方面則批評該法律采取“非統即獨”邏輯,令台灣民眾“自我審查”,同時阻止其他國家的人“挺台灣”。
有日本政治人物表達憂慮,未來公開支持台灣,理論上可被該法律追究。另有學者分析,台灣若在兩岸交流活動主張“對等尊嚴”原則,也將面臨挑戰。
哪些群體恐受影響?
台灣東海大學中國大陸暨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副執行長洪浦釗向BBC中文表示,法例並沒有具體界定甚麼是“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或“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留下相當大的法律解釋空間。哪些行為構成違法,最終仍由中國官方解釋與認定。
他指出,即使中國當局沒有能力在台灣全面執法,透過限制入境、行政制裁、公開點名、商業施壓,都足以形成政治效果,首當其沖是壹些經常往返兩岸,在中國大陸工作、投資或有家庭連結的人,以及學者、媒體工作者、民間團體與公共評論者。
“只要有人因為擔心被點名、限制入境,影響自己在中國的工作與生活,而選擇沉默或改變言行,法律戰就已經產生效果。”
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莊嘉穎向BBC中文表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壹方面把境外執法合理和合法化,另壹方面在法理上擴張紅線范圍,為限制言論和行為留下更多余地,料對中國境外人士造成寒蟬效應。
他留意到法例第44條,提到“歸國華僑聯合會”和“台灣同胞聯誼會”等組織,要面向所聯系的領域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
“這樣對不同組織指名道姓,讓人容易猜測他們是否被授權在中國境外協助執法。”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表明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法律責任,但條文沒有列明具體罰則。
總部位於北京的高朋法律律師事務所、台籍律師楊勢如接受媒體訪問時解釋,該法是壹部基礎性的綜合法律,故不直接設定具體刑罰,如果有人違法,中國司法機關依據大陸《刑法》來定罪,例如《刑法》當中的“分裂國家罪” 或“煽動民族仇恨罪”。
楊勢如表示,相關罪行有嚴格構成罪行的要件,必須是 “組織、策劃、實施”了具體的破壞行為,才達致刑事犯罪的標准。

法律成“反分裂”工具?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6月24日舉行記者會,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要以法制化手段抵御各類境外涉民族領域的不法行為,批評壹些西方媒體對法律進行歪曲解讀,“抹黑為治外法權、長臂管轄”。
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研究員徐曉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亦是兩岸最終實現完全統壹的法治支撐。
台灣中央社引述國安人士分析,未來台灣學者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或外國政要公開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都可能遭中方片面認定違法。
台灣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批評,條文中“破壞民族團結進步、制造民族分裂行為”缺乏明確定義,提醒民眾赴陸要注意風險。
他並指出,即使沒有新法律,中共也可以用任何莫須有罪名加諸於人,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八旗文化總編輯富察都是案例。“多了這部法律、少了這部法律,我們(台灣人)到中國大陸壹樣都是有風險的,風險是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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