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团结法" 成"反分裂"工具?
中国7月1日起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文指出依法追究“境外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
中方学者视新法律为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台湾方面则批评该法律采取“非统即独”逻辑,令台湾民众“自我审查”,同时阻止其他国家的人“挺台湾”。
有日本政治人物表达忧虑,未来公开支持台湾,理论上可被该法律追究。另有学者分析,台湾若在两岸交流活动主张“对等尊严”原则,也将面临挑战。
哪些群体恐受影响?
台湾东海大学中国大陆暨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副执行长洪浦钊向BBC中文表示,法例并没有具体界定甚么是“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或“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留下相当大的法律解释空间。哪些行为构成违法,最终仍由中国官方解释与认定。
他指出,即使中国当局没有能力在台湾全面执法,透过限制入境、行政制裁、公开点名、商业施压,都足以形成政治效果,首当其冲是一些经常往返两岸,在中国大陆工作、投资或有家庭连结的人,以及学者、媒体工作者、民间团体与公共评论者。
“只要有人因为担心被点名、限制入境,影响自己在中国的工作与生活,而选择沉默或改变言行,法律战就已经产生效果。”
新加坡国立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庄嘉颖向BBC中文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一方面把境外执法合理和合法化,另一方面在法理上扩张红线范围,为限制言论和行为留下更多余地,料对中国境外人士造成寒蝉效应。
他留意到法例第44条,提到“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台湾同胞联谊会”等组织,要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这样对不同组织指名道姓,让人容易猜测他们是否被授权在中国境外协助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表明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律责任,但条文没有列明具体罚则。
总部位于北京的高朋法律律师事务所、台籍律师杨势如接受媒体访问时解释,该法是一部基础性的综合法律,故不直接设定具体刑罚,如果有人违法,中国司法机关依据大陆《刑法》来定罪,例如《刑法》当中的“分裂国家罪” 或“煽动民族仇恨罪”。
杨势如表示,相关罪行有严格构成罪行的要件,必须是 “组织、策划、实施”了具体的破坏行为,才达致刑事犯罪的标准。

法律成“反分裂”工具?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6月24日举行记者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要以法制化手段抵御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不法行为,批评一些西方媒体对法律进行歪曲解读,“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
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徐晓全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亦是两岸最终实现完全统一的法治支撑。
台湾中央社引述国安人士分析,未来台湾学者主张台湾不属于中国,或外国政要公开支持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都可能遭中方片面认定违法。
台湾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批评,条文中“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缺乏明确定义,提醒民众赴陆要注意风险。
他并指出,即使没有新法律,中共也可以用任何莫须有罪名加诸于人,人权工作者李明哲、八旗文化总编辑富察都是案例。“多了这部法律、少了这部法律,我们(台湾人)到中国大陆一样都是有风险的,风险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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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中方学者视新法律为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台湾方面则批评该法律采取“非统即独”逻辑,令台湾民众“自我审查”,同时阻止其他国家的人“挺台湾”。
有日本政治人物表达忧虑,未来公开支持台湾,理论上可被该法律追究。另有学者分析,台湾若在两岸交流活动主张“对等尊严”原则,也将面临挑战。
哪些群体恐受影响?
台湾东海大学中国大陆暨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副执行长洪浦钊向BBC中文表示,法例并没有具体界定甚么是“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或“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留下相当大的法律解释空间。哪些行为构成违法,最终仍由中国官方解释与认定。
他指出,即使中国当局没有能力在台湾全面执法,透过限制入境、行政制裁、公开点名、商业施压,都足以形成政治效果,首当其冲是一些经常往返两岸,在中国大陆工作、投资或有家庭连结的人,以及学者、媒体工作者、民间团体与公共评论者。
“只要有人因为担心被点名、限制入境,影响自己在中国的工作与生活,而选择沉默或改变言行,法律战就已经产生效果。”
新加坡国立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庄嘉颖向BBC中文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一方面把境外执法合理和合法化,另一方面在法理上扩张红线范围,为限制言论和行为留下更多余地,料对中国境外人士造成寒蝉效应。
他留意到法例第44条,提到“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台湾同胞联谊会”等组织,要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这样对不同组织指名道姓,让人容易猜测他们是否被授权在中国境外协助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表明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法律责任,但条文没有列明具体罚则。
总部位于北京的高朋法律律师事务所、台籍律师杨势如接受媒体访问时解释,该法是一部基础性的综合法律,故不直接设定具体刑罚,如果有人违法,中国司法机关依据大陆《刑法》来定罪,例如《刑法》当中的“分裂国家罪” 或“煽动民族仇恨罪”。
杨势如表示,相关罪行有严格构成罪行的要件,必须是 “组织、策划、实施”了具体的破坏行为,才达致刑事犯罪的标准。

法律成“反分裂”工具?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6月24日举行记者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要以法制化手段抵御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不法行为,批评一些西方媒体对法律进行歪曲解读,“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
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徐晓全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反制分裂的“法治利器”,亦是两岸最终实现完全统一的法治支撑。
台湾中央社引述国安人士分析,未来台湾学者主张台湾不属于中国,或外国政要公开支持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都可能遭中方片面认定违法。
台湾陆委会副主委梁文杰批评,条文中“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缺乏明确定义,提醒民众赴陆要注意风险。
他并指出,即使没有新法律,中共也可以用任何莫须有罪名加诸于人,人权工作者李明哲、八旗文化总编辑富察都是案例。“多了这部法律、少了这部法律,我们(台湾人)到中国大陆一样都是有风险的,风险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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