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綠卡吊銷案裁決 對綠卡持有者的影響和啟示
美國最高法院6月23日對“Blanche v. Lau”—司法部長訴劉慕才(Muk Choi Lau)案作出裁決,裁定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可以在綠卡持有者涉及未決刑事案件時,先以移民假釋(parole)身份允許其入境,而不必達到較高證據門檻;至於其最終是否會失去綠卡資格,仍須依後續移民程序決定。
資深移民律師周梅表示,這個案件之所以受到關注,不是因為它討論刑事犯罪本身,而是因為它涉及壹個重要的法律問題:當綠卡持有者在入境時涉及尚未結案、且可能影響其入境資格的刑事案件時,CBP究竟如何處理其入境身份。“這個案件是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壹個很有代表性的移民案件。”
那麼對於綠卡持有者來說,從這個案件中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案件的裁決對未來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就此我們采訪了周梅律師,讓她為我們疏理了此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壹些關鍵的提示。
案件的背景和爭議的焦點
這個案件中的劉先生於2007年取得美國永久居民(綠卡)身份,在新澤西州經營商品生意。後來,他因涉嫌販售仿冒商標的商品而遭到刑事起訴。不過,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期間,劉先生曾離開美國,之後又返回美國。周律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他取得綠卡尚未滿伍年。”
當劉先生返回美國、在紐瓦克機場接受CBP查驗時,海關官員發現他正面臨刑事指控。CBP當時沒有將他視為以永久居民身份正式入境(admission),而是依照移民法,以移民假釋(parole)臨時准許入境的方式讓他進入美國。
周律師解釋到,“所謂移民假釋,並不是取得合法入境身份,而是壹種臨時准許入境措施,讓當事人在案件結果尚未明朗之前,可以暫時留在美國境內。”
之後,劉先生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由於案件涉及販售仿冒商品,因此產生另壹個移民法上的問題,也就是這項罪名是否屬於“涉及道德敗壞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簡稱CIMT)。如果屬於CIMT,移民機關便可能據此啟動遣返程序,甚至撤銷其永久居民身份。
不過,周律師表示,案件真正的爭議點,其實不是劉先生是否犯下CIMT,而是當初CBP究竟應不應該把他作為移民假釋入境,而不是作為永久居民正式入境。“原因在於,這兩種身份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完全不同。”
如果CBP當初是以永久居民身份准許他入境,那麼後續若因刑事定罪而處理其身份問題,政府通常需要通過遣返(deportation/removal)程序,而且永久居民本身享有較完整的程序保障。
但如果CBP只是以移民假釋身份讓他入境,那麼政府後續適用的便是“是否具有入境資格”(inadmissibility)的法律程序,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與可主張的權利都會有所不同。
“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焦點,就是CBP在邊境當下,究竟應以什麼標准作出判斷。”

第贰巡回法院的意見與最高法院的裁決
劉先生後來主張,CBP不應僅因他當時有壹宗尚未審結的刑事案件,就把他改以移民假釋身份入境。他認為,政府至少應該提出更充分的證據,證明他最終極有可能被定罪,才能作出這樣的決定。
第贰巡回上訴法院支持了這項看法。該法院認為,CBP不能只看到壹項尚未結案的刑事指控,就改變永久居民的入境身份,而應該具有更高程度的證據,也就是所謂“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足以顯示當事人最終極可能因相關犯罪而失去入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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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移民律師周梅表示,這個案件之所以受到關注,不是因為它討論刑事犯罪本身,而是因為它涉及壹個重要的法律問題:當綠卡持有者在入境時涉及尚未結案、且可能影響其入境資格的刑事案件時,CBP究竟如何處理其入境身份。“這個案件是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壹個很有代表性的移民案件。”
那麼對於綠卡持有者來說,從這個案件中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案件的裁決對未來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就此我們采訪了周梅律師,讓她為我們疏理了此案件的來龍去脈和壹些關鍵的提示。
案件的背景和爭議的焦點
這個案件中的劉先生於2007年取得美國永久居民(綠卡)身份,在新澤西州經營商品生意。後來,他因涉嫌販售仿冒商標的商品而遭到刑事起訴。不過,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期間,劉先生曾離開美國,之後又返回美國。周律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他取得綠卡尚未滿伍年。”
當劉先生返回美國、在紐瓦克機場接受CBP查驗時,海關官員發現他正面臨刑事指控。CBP當時沒有將他視為以永久居民身份正式入境(admission),而是依照移民法,以移民假釋(parole)臨時准許入境的方式讓他進入美國。
周律師解釋到,“所謂移民假釋,並不是取得合法入境身份,而是壹種臨時准許入境措施,讓當事人在案件結果尚未明朗之前,可以暫時留在美國境內。”
之後,劉先生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由於案件涉及販售仿冒商品,因此產生另壹個移民法上的問題,也就是這項罪名是否屬於“涉及道德敗壞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簡稱CIMT)。如果屬於CIMT,移民機關便可能據此啟動遣返程序,甚至撤銷其永久居民身份。
不過,周律師表示,案件真正的爭議點,其實不是劉先生是否犯下CIMT,而是當初CBP究竟應不應該把他作為移民假釋入境,而不是作為永久居民正式入境。“原因在於,這兩種身份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完全不同。”
如果CBP當初是以永久居民身份准許他入境,那麼後續若因刑事定罪而處理其身份問題,政府通常需要通過遣返(deportation/removal)程序,而且永久居民本身享有較完整的程序保障。
但如果CBP只是以移民假釋身份讓他入境,那麼政府後續適用的便是“是否具有入境資格”(inadmissibility)的法律程序,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與可主張的權利都會有所不同。
“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焦點,就是CBP在邊境當下,究竟應以什麼標准作出判斷。”

第贰巡回法院的意見與最高法院的裁決
劉先生後來主張,CBP不應僅因他當時有壹宗尚未審結的刑事案件,就把他改以移民假釋身份入境。他認為,政府至少應該提出更充分的證據,證明他最終極有可能被定罪,才能作出這樣的決定。
第贰巡回上訴法院支持了這項看法。該法院認為,CBP不能只看到壹項尚未結案的刑事指控,就改變永久居民的入境身份,而應該具有更高程度的證據,也就是所謂“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足以顯示當事人最終極可能因相關犯罪而失去入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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