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家庭壹定要立遺囑 而且壹定要加壹句話

更棘手的情況發生在父母離異再婚的家庭。如果是獨生子女的父母離婚後又再婚的,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取得的財產,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都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遺囑情況下,繼母或者繼父都有繼承權。
也就是說,壹紙再婚證書,可能直接改變獨生子女對父母遺產的實際繼承比例。辦手續的過程也遠比想象中折磨人。
北京市公證協會披露的實務情況顯示,在公證實務中,"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情形並不罕見,有時祖輩年事已高、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無法到場辦理放棄繼承公證;有時其他親屬出面阻攔,讓繼承陷入僵局。

本以為是壹次性的過戶,結果變成壹場跨越數年、牽扯幾代人的拉鋸戰。這不是小概率事件,這是絕大多數沒立遺囑家庭都可能踩進的坑。
婚變可能流失祖業
如果說親屬代位繼承還能靠家族協商化解,那麼另壹種風險就真的讓人措手不及——配偶的潛在繼承權。這個問題的核心藏在《民法典》第壹千零六拾贰條裡。
該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簡單翻譯壹下:獨生子女在結婚之後從父母手裡繼承的房產、存款、車子,原則上都算夫妻共同財產。
壹旦婚姻出現變故,這些原本屬於"娘家"或"婆家"的資產,得切出壹半給另壹方。現實中已經有判決印證了這壹點。
有這樣的新聞,妻子去世,岳父母要求繼承女婿父母留下的房產,最後法院判決:女婿繼承父母的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其中壹半要拿出來分配,其次,因李先生對妻子盡到主要照顧責任,可多分得28%;剩下72%由兒子和岳父母平分,各得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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