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之"困":4岁儿童,身陷互联网侵权诉讼

一小朋友在玩网络游戏。(视觉中国|供图)
4岁儿童陷入互联网纠纷、17岁少年一年打赏主播四十余万元、未成年人因网络暴力陷入严重心理危机……互联网越来越早地进入孩子们的生活,也越来越深地介入他们的成长。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2021年5月至2026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2581件。年收案量从2021年的50件增长至2025年的997件,5年间增长近20倍,年均增幅达111.3%。2026年前五个月,收案数已达615件。
当未成年人越来越熟练地使用互联网时,他们也更频繁地卷入网络消费、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等纠纷。白皮书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年龄最小者仅4岁。其中,8至16周岁群体占比达77.3%,8周岁以下占11%,16周岁以上占11.7%。
如何认定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欺凌,法律又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如何认定网络消费效力?
截至2024年11月,中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6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7.3%。几乎所有未成年人都已接入网络世界,与之相伴的,是不断增长的网络消费纠纷。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5年来受理的2581件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达2231件,占比86.4%,数量居首。案件主要涉及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内容付费等非理性消费行为,个案金额最高超过650万元,其中游戏充值单案最高金额超过64万元。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效力?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和认知能力。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消费行为原则上无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小额消费,通常被认定有效;对于大额充值、直播打赏等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范围的消费,则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经监护人追认后方可生效,否则有权要求返还。
而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消费行为与成年人一样有效。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应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当事人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
不过,退款并非只取决于消费金额,消费内容本身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同样会影响法院判断。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未成年人王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1400余元。王小某阅读过的漫画中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且曾因发布违法内容被行政处罚。为此,王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内容消费的行为的效力判断,也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对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据此,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王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与此同时,平台是否尽到审核和保护义务,也是法院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17岁少年小刘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上实名注册账号,绑定其父亲的银行卡。一年间,小刘在平台上累计充值超40万元,用来打赏主播。起初,平台发现小刘的异常消费后,曾对其账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但小刘冒充母亲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就解除了对其账号的限制措施。小刘父亲发现后,代为诉至法院,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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