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熱播劇《主角》帶火原著,直播間主播"精讀"全文牟利?

6月2日,央視熱播劇《主角》正式迎來大結局。該劇改編自陳彥獲茅盾文學獎的同名小說,隨著劇集的熱播,《主角》原著IP熱度持續攀升,壹些網絡主播借機開展直播運營,通過全文精讀、章節拆解的方式講解原著內容,還擅自盜用劇集官方海報、劇照作為直播背景,並在直播間掛商品櫥窗引流帶貨。

記者打開某短視頻APP發現,壹些讀書主播圍繞《主角》原著,在直播間逐章拆解小說內容,引導用戶點贊關注,並依托商品櫥窗帶貨變現。而這類借熱播劇集熱度拆解、傳播原著內容並牟利的行為,已然觸碰了著作權法律紅線。
對於這種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劉文傑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網絡直播形式朗讀文字作品大段章節,涉嫌構成侵犯作品廣播權。如果將上述朗讀音頻放置於網絡,供用戶回放收聽,可能構成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這種情況壹般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可以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網絡直播間為原著銷售帶貨,對原著加以適當介紹乃至少量引用是可以的,但是,朗讀大段章節、全書拆解、對原著具體故事情節的“劇透”已經超出了法律許可引用的范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在網絡直播間朗讀原著,同時以影視劇官方海報、劇照作為背景,這種情況壹般可能構成侵犯作品著作權。如在網絡直播時使用,可能構成侵犯作品廣播權;如將直播視頻放置於網絡,供用戶隨時訪問,可能構成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劉文傑表示,影視劇海報、劇照通常都構成作品,我國法院已在判決中明確,影視劇單幀畫面同樣受著作權保護。海報、劇照不是文字作品原著內容,並非介紹原著所必需,考慮到海報、劇照的市場價值,即便為介紹文字作品原著目的,也不得未經許可而使用。如果網絡主播實施了上述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網絡平台發現主播實施上述侵權行為,或者接到權利人的合格通知,應當及時制止或將侵權音視頻下架,否則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阮開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網絡主播在直播間逐章朗讀小說原文的行為涉嫌侵犯文字作品的廣播權。即便主播在朗讀過程中穿插少量點評,也難以認定屬於適當引用,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大篇幅的朗讀原作內容超出了評論的必要性,實質性地替代了原作的版權市場,加入點評不能作為其規避著作權侵權的理由。使用劇集海報、劇照作為直播背景涉嫌侵犯視聽作品的廣播權。直播間掛商品櫥窗引流帶貨的情況表明了該行為的商業性,強化了其侵權性質,從而加重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對於網絡主播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可以通知相關直播平台及時停止侵權直播。直播平台在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與網絡主播承擔侵犯著作權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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