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20万买基金亏70多万,银行被判赔七成
红星资本局5月31日消息,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一则案例,65岁的尚某投入120万元购买基金亏损70多万元,最后法院判定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就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而在此之前,亦有基金亏损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的案例。
有律师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基金等理财产品亏损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金融机构是否完整履行适当性义务,若银行存在风险测评不规范、未充分履行风险警示义务等不当行为,就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银行已充分揭示风险,客户自主决策且损失源于市场波动,则适用“买者自负”。

120万买基金亏70多万
基金亏损并非全是“买者自负”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一则案例,65岁的尚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的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的理财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刘某又将尚某的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评级为R4-较高风险的基金B产品中。
尚某在赎回B产品份额时,发现亏损了70多万元。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事后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符合购买该产品的条件。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5月31日,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悦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法院明确基金转换属于新投资行为,银行需重新完成风险测评、警示及确认流程,而其违规跨等级转换正是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判决将70%责任划归银行,既打破了“投资亏损即买者自负”的惯性认知,也清晰界定了对老年投资者等群体的特殊保护边界。该裁判平衡了双方权责,可倒逼金融机构规范销售行为,为同类案件提供明确指引,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红星资本局梳理发现这已不是首例基金亏损银行担责的案例,此前亦有基金亏损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
不久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指导”下做了两次风险测评,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符合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王女士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基金,持有两年半后亏损85万余元,因此起诉当事银行。
法院审理后查明,银行存在未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等违规行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卖者尽责是前提
律师: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是追责关键
基金属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投资型理财产品,通常由基金公司发行,基金公司、银行、第三方平台等负责销售。受市场波动影响,部分基金会出现本金损失的风险,但一般情况下,亏损均为买者自行承担。
对于基金亏损何时该“买者自负”,何时该银行担责,王德悦指出,基金等理财产品亏损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金融机构是否完整履行适当性义务,即是否落实“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合适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原则。若银行已充分揭示风险,客户自主决策且损失源于市场波动,则适用“买者自负”;反之,若存在风险测评不规范、未充分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违规推介高风险产品,或通过线上下单规避“双录”等不当行为,银行就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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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而在此之前,亦有基金亏损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损失的案例。
有律师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基金等理财产品亏损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金融机构是否完整履行适当性义务,若银行存在风险测评不规范、未充分履行风险警示义务等不当行为,就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银行已充分揭示风险,客户自主决策且损失源于市场波动,则适用“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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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亏损并非全是“买者自负”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一则案例,65岁的尚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的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的理财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刘某又将尚某的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评级为R4-较高风险的基金B产品中。
尚某在赎回B产品份额时,发现亏损了70多万元。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事后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符合购买该产品的条件。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5月31日,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悦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法院明确基金转换属于新投资行为,银行需重新完成风险测评、警示及确认流程,而其违规跨等级转换正是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判决将70%责任划归银行,既打破了“投资亏损即买者自负”的惯性认知,也清晰界定了对老年投资者等群体的特殊保护边界。该裁判平衡了双方权责,可倒逼金融机构规范销售行为,为同类案件提供明确指引,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红星资本局梳理发现这已不是首例基金亏损银行担责的案例,此前亦有基金亏损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
不久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指导”下做了两次风险测评,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符合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王女士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基金,持有两年半后亏损85万余元,因此起诉当事银行。
法院审理后查明,银行存在未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等违规行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卖者尽责是前提
律师: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是追责关键
基金属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投资型理财产品,通常由基金公司发行,基金公司、银行、第三方平台等负责销售。受市场波动影响,部分基金会出现本金损失的风险,但一般情况下,亏损均为买者自行承担。
对于基金亏损何时该“买者自负”,何时该银行担责,王德悦指出,基金等理财产品亏损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金融机构是否完整履行适当性义务,即是否落实“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合适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原则。若银行已充分揭示风险,客户自主决策且损失源于市场波动,则适用“买者自负”;反之,若存在风险测评不规范、未充分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违规推介高风险产品,或通过线上下单规避“双录”等不当行为,银行就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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