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市港婦殺夫] 《監獄來的媽媽》:當壹個殺夫女性未被司法確認受暴
引發公眾關注的家暴惡性案件敘事似乎長時間處於兩個極端,要麼“家暴致死”,要麼“家暴反殺”,但大量案件處於兩者之間。“打不還手”並非家暴認定的必要條件,然而長期以來司法部門容易將受害者反抗定性為雙方互毆。
終審裁定書提到趙曉紅和丈夫“廝打”,而不是“被毆打”——陳亞亞認為這樣的灰色地帶正是應該被討論的。“雙方都動手的情況,怎麼認定?這需要做更多工作,如起因是什麼、誰先動手、沖突如何升級、雙方體力差異、過往肢體沖突情況等。 ”
站在受暴女性的視角來看,張勃兩次強令已經躺下休息的趙曉紅起來重新“支床”,不是簡單的家務摩擦,更像是壹場典型的、帶有挑釁意味的“服從性測試”。在家庭暴力的心理機制中,施暴者往往通過這類無理要求來彰顯絕對的控制欲。這種將生活瑣事演變為權力操控的模式,正是後續身體暴力升級的危險前兆。
1979年,美國臨床心理學家勒諾爾·沃克首次系統性提出“受暴女性綜合征”,它指的是女性因長期遭受周期性家暴而陷入“習得性無助”的心理創傷狀態,導致其在面臨侵害時常表現出極端恐懼、超常的危險警覺以及極端的防衛應激行為。在女權運動的推動下,“受暴婦女綜合征”理論徹底改變了司法系統對“家暴”和“正當防衛”的傳統認知。
沃克發現,家暴並非零散發生,而是呈現出壹種“循環周期”,分為緊張局勢集聚期、嚴重暴虐期和平靜蜜月期,起始階段便是發生口角、微小的心理控制,在發生家暴後,施暴者的道歉求和討好會令受暴者重燃希望。這種周期性循環會越來越快。由此看待趙曉紅殺夫案,如果對照“平靜蜜月期”,外人眼中夫妻倆“關系較好”和“吵後就好了”與長期家暴可能性本身也並不沖突。
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困境
家暴多發生於封閉私密空間,受暴關系即便真實存在,在中國也未必能夠進入司法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前研究員陳敏是全國首個在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庭審中出庭作證的專家證人,並推動了這壹做法的制度化。在2023年她主編出版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裁判規則》_(以下簡稱《裁判規則》)_壹書中,她指出,囿於該領域普遍存在的認識誤區,現有裁判文書網上能體現反家暴理念的典型案例並不多,且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在防衛認定上以“人死為大和稀泥”;偵查機關未進行家庭暴力史的取證工作而導致案件證據先天不足;法官對家庭暴力事實的法庭調查或引導控辯雙方辯論不夠充分;以及對家暴事實認定只言片語導致說理不充分等。
在中國反家暴法律進程中,2010年發生的“李彥殺夫案”是標志性事件。在該案中,司法機關對家暴的認定,也經歷了壹個從“幾乎不予采納”到“部分確認”的過程。即使李彥提交了醫院診斷證明、傷情照片、投訴記錄等材料,壹、贰審法院仍認為其長期遭受家暴的證據不足,而李彥殺人後分屍、烹屍、拋屍被認為“手段殘忍,後果惡劣”,因此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在婦女組織、專家、學者、律師的緊急呼吁和媒體報道推動下,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案件發回重審。
戲劇性的壹幕出現在庭審舉證質證環節,李彥辯護律師徐維華請她舉起左手,她中指斷掉的壹個指節正是丈夫譚某拿菜刀砍掉的。事實上,譚某在之前的叁段婚姻中都有家暴行為。徐維華同樣嘗試引入“受暴婦女綜合征”的解釋框架,未被法院采納,但重審判決明確指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害人多次打罵李彥,對案件引發存在壹定過錯。”家暴背景首次被正式納入量刑考量。2015年2月,李彥最終由死刑改判死緩。
緊隨其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真正將“受暴婦女綜合征”的觀念在中國落地。
根據《意見》規定,為了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需結合防衛人所處的環境、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此外,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回到2010年,贰審法院仍將趙曉紅殺夫當成普通故意傷害案判決,從持刀捅刺的部位和力度認為其犯罪故意明顯,僅以自首和救助被害人情節作為從輕處罰依據,未呈現對可能的“長期恐懼下的應激反應”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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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終審裁定書提到趙曉紅和丈夫“廝打”,而不是“被毆打”——陳亞亞認為這樣的灰色地帶正是應該被討論的。“雙方都動手的情況,怎麼認定?這需要做更多工作,如起因是什麼、誰先動手、沖突如何升級、雙方體力差異、過往肢體沖突情況等。 ”
站在受暴女性的視角來看,張勃兩次強令已經躺下休息的趙曉紅起來重新“支床”,不是簡單的家務摩擦,更像是壹場典型的、帶有挑釁意味的“服從性測試”。在家庭暴力的心理機制中,施暴者往往通過這類無理要求來彰顯絕對的控制欲。這種將生活瑣事演變為權力操控的模式,正是後續身體暴力升級的危險前兆。
1979年,美國臨床心理學家勒諾爾·沃克首次系統性提出“受暴女性綜合征”,它指的是女性因長期遭受周期性家暴而陷入“習得性無助”的心理創傷狀態,導致其在面臨侵害時常表現出極端恐懼、超常的危險警覺以及極端的防衛應激行為。在女權運動的推動下,“受暴婦女綜合征”理論徹底改變了司法系統對“家暴”和“正當防衛”的傳統認知。
沃克發現,家暴並非零散發生,而是呈現出壹種“循環周期”,分為緊張局勢集聚期、嚴重暴虐期和平靜蜜月期,起始階段便是發生口角、微小的心理控制,在發生家暴後,施暴者的道歉求和討好會令受暴者重燃希望。這種周期性循環會越來越快。由此看待趙曉紅殺夫案,如果對照“平靜蜜月期”,外人眼中夫妻倆“關系較好”和“吵後就好了”與長期家暴可能性本身也並不沖突。
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困境
家暴多發生於封閉私密空間,受暴關系即便真實存在,在中國也未必能夠進入司法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前研究員陳敏是全國首個在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庭審中出庭作證的專家證人,並推動了這壹做法的制度化。在2023年她主編出版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裁判規則》_(以下簡稱《裁判規則》)_壹書中,她指出,囿於該領域普遍存在的認識誤區,現有裁判文書網上能體現反家暴理念的典型案例並不多,且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在防衛認定上以“人死為大和稀泥”;偵查機關未進行家庭暴力史的取證工作而導致案件證據先天不足;法官對家庭暴力事實的法庭調查或引導控辯雙方辯論不夠充分;以及對家暴事實認定只言片語導致說理不充分等。
在中國反家暴法律進程中,2010年發生的“李彥殺夫案”是標志性事件。在該案中,司法機關對家暴的認定,也經歷了壹個從“幾乎不予采納”到“部分確認”的過程。即使李彥提交了醫院診斷證明、傷情照片、投訴記錄等材料,壹、贰審法院仍認為其長期遭受家暴的證據不足,而李彥殺人後分屍、烹屍、拋屍被認為“手段殘忍,後果惡劣”,因此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在婦女組織、專家、學者、律師的緊急呼吁和媒體報道推動下,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案件發回重審。
戲劇性的壹幕出現在庭審舉證質證環節,李彥辯護律師徐維華請她舉起左手,她中指斷掉的壹個指節正是丈夫譚某拿菜刀砍掉的。事實上,譚某在之前的叁段婚姻中都有家暴行為。徐維華同樣嘗試引入“受暴婦女綜合征”的解釋框架,未被法院采納,但重審判決明確指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害人多次打罵李彥,對案件引發存在壹定過錯。”家暴背景首次被正式納入量刑考量。2015年2月,李彥最終由死刑改判死緩。
緊隨其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真正將“受暴婦女綜合征”的觀念在中國落地。
根據《意見》規定,為了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需結合防衛人所處的環境、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此外,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回到2010年,贰審法院仍將趙曉紅殺夫當成普通故意傷害案判決,從持刀捅刺的部位和力度認為其犯罪故意明顯,僅以自首和救助被害人情節作為從輕處罰依據,未呈現對可能的“長期恐懼下的應激反應”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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