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德國華人迷奸案:藥、暗語、非人化
蔣中懿案宣判時,慕尼黑第壹地區法院審判長特別提到了聊天參與者使用的語言。他說,在這些聊天裡,昏迷的女性被稱為“死豬”,強奸被稱為“開車”。法院認為,蔣中懿在陳述中表現出明顯的輕描淡寫傾向;而聊天記錄中的語言,則呈現出壹種極端的、對女性去人化的表達方式。
藥物也有壹套代號。聊天成員用“3”指代壹種具有強效催眠和記憶阻斷作用的違禁藥物;用“25”或“0.25”指代劑量。“基礎”是讓受害者失去意識、並導致失憶的第壹步用藥;“力量”指另壹類鎮靜藥物;“7”指吸入性麻醉劑。把“7”塗在紙巾、紗布或布料上,再壓在受害者口鼻處,在群裡被稱為“捂住”或“蓋住”。
聊天中,他們會討論麻醉的順序:先使用所謂“基礎”,讓受害者失去意識並產生記憶缺失;再使用“力量”和“7”,繼續加深鎮靜。
他們還用“油”或“汽油”指代麻醉藥物,“加油”指使用藥物,“加油站”指可以購買藥物的渠道。
這套語言把犯罪分成了幾個環節:找“車”、准備“油”、判斷“車”的體重和酒量、決定劑量、進行“加油”,讓受害者進入“死豬”或“半死豬”狀態,再“開車”、拍攝、保存、分享。
蔣中懿曾在肆個不同Telegram群裡發消息稱:“具有完善資質的歐洲司機正在尋找車輛。”在這句話裡,“歐洲司機”指身處歐洲、認為自己具備經驗和條件的男性;“尋找車輛”,則指尋找可以下手的女性。
同樣的語言還被用於犯罪之後的復盤。張大鵬在針對N的壹次犯罪後,因為受害者在麻醉狀態下移動太頻繁、反應太多,放棄了原本計劃的強奸。他將照片和視頻存在外接硬盤中,並把子文件夾命名為“躺太久了——失敗”。在另壹起針對 N 的犯罪中,他又將子文件夾命名為“喝太多——失敗”。
張大鵬後來在群中分享針對另壹名受害者的犯罪經歷時,也使用類似的說法。他將摻入藥物的零食照片發到“客戶服務”群裡,稱自己把藥包進零食給“壹輛車”吃下,然後“順利地騎了壹匹外國大馬”。他在給其他成員發的信息中描述了自己施暴的細節,言語中透露了對受害人的蔑視:“但是如果她被藥迷倒了,就只能把她的腿抬高,因為你還得給她綁上壹根帶子。”“如果不把這女的手腳綁在壹起,她就會壹直動來動去,非常礙事。”
死亡風險
慕尼黑第壹地方法院將“死亡風險”作為評價蔣中懿案的關鍵。蔣中懿被起訴的罪名中,最重的是柒項謀殺未遂;張大鵬案中,最重的指控也包括肆項謀殺未遂。Tong Z.案裡,也有壹起行為被法院認定同時構成嚴重強奸和危險身體傷害。換言之,這壹系列案件並不只是“下藥迷奸”。藥物不僅是控制工具,更會直接威脅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從2024年2月8日至12月6日之間,蔣中懿至少柒次在女友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她使用鎮靜藥物。起訴書反復寫到,這些藥物影響中樞和維持生命的生理過程,足以導致死亡。鎮靜狀態下,受害者的咳嗽、嘔吐、吞咽等保護性反射被削弱,壹旦嘔吐物或胃內容物進入肺部,就可能導致窒息或功能性肺衰竭。
在其中壹次犯罪中,藥效減弱後,受害者開始反抗。她收緊雙腿,用手推蔣中懿的上半身。蔣中懿沒有停下,而是拿起事先放在床邊的注射器和紗布,再次對她使用麻醉劑。他把浸有麻醉劑的紗布放在她鼻子上,並用口罩固定,隨後繼續侵害。起訴書寫到,過程中受害者仍不斷出現防御性動作和反應。
另壹次犯罪中,蔣中懿通過搖晃、呼喚、打臉、把手指伸進受害者口中等方式,確認她已經完全鎮靜、無法反抗。受害者沒有反應後,他用透明膠帶把她的眼瞼向上貼住,讓她眼睛保持睜開。凌晨5點43分,她仍明顯處於鎮靜狀態,趴在床上,臉下方放著白色紗布。
起訴書中幾乎在每壹次犯罪事實之後,都重復出現壹句相似的話:蔣中懿知道,在不受控使用麻醉藥物後,他已經造成足以讓受害者死亡的條件;受害者沒有死亡,只是偶然。
法院認定,蔣中懿使用的麻醉藥物,即使單獨使用,也應由醫生操作;而他同時使用叁種藥物的組合,連專業麻醉師都不會采用,因為對人體過於危險。法院認為,蔣中懿已經清楚這些藥物的風險,卻仍繼續實施。
最終,法院最終認定其中兩起構成謀殺未遂。視頻證據顯示,受害者兩次出現呼吸受阻、生命危險,而蔣中懿不僅沒有采取救助措施,反而繼續施暴。法院說,受害者最終活下來,純屬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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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也有壹套代號。聊天成員用“3”指代壹種具有強效催眠和記憶阻斷作用的違禁藥物;用“25”或“0.25”指代劑量。“基礎”是讓受害者失去意識、並導致失憶的第壹步用藥;“力量”指另壹類鎮靜藥物;“7”指吸入性麻醉劑。把“7”塗在紙巾、紗布或布料上,再壓在受害者口鼻處,在群裡被稱為“捂住”或“蓋住”。
聊天中,他們會討論麻醉的順序:先使用所謂“基礎”,讓受害者失去意識並產生記憶缺失;再使用“力量”和“7”,繼續加深鎮靜。
他們還用“油”或“汽油”指代麻醉藥物,“加油”指使用藥物,“加油站”指可以購買藥物的渠道。
這套語言把犯罪分成了幾個環節:找“車”、准備“油”、判斷“車”的體重和酒量、決定劑量、進行“加油”,讓受害者進入“死豬”或“半死豬”狀態,再“開車”、拍攝、保存、分享。
蔣中懿曾在肆個不同Telegram群裡發消息稱:“具有完善資質的歐洲司機正在尋找車輛。”在這句話裡,“歐洲司機”指身處歐洲、認為自己具備經驗和條件的男性;“尋找車輛”,則指尋找可以下手的女性。
同樣的語言還被用於犯罪之後的復盤。張大鵬在針對N的壹次犯罪後,因為受害者在麻醉狀態下移動太頻繁、反應太多,放棄了原本計劃的強奸。他將照片和視頻存在外接硬盤中,並把子文件夾命名為“躺太久了——失敗”。在另壹起針對 N 的犯罪中,他又將子文件夾命名為“喝太多——失敗”。
張大鵬後來在群中分享針對另壹名受害者的犯罪經歷時,也使用類似的說法。他將摻入藥物的零食照片發到“客戶服務”群裡,稱自己把藥包進零食給“壹輛車”吃下,然後“順利地騎了壹匹外國大馬”。他在給其他成員發的信息中描述了自己施暴的細節,言語中透露了對受害人的蔑視:“但是如果她被藥迷倒了,就只能把她的腿抬高,因為你還得給她綁上壹根帶子。”“如果不把這女的手腳綁在壹起,她就會壹直動來動去,非常礙事。”
死亡風險
慕尼黑第壹地方法院將“死亡風險”作為評價蔣中懿案的關鍵。蔣中懿被起訴的罪名中,最重的是柒項謀殺未遂;張大鵬案中,最重的指控也包括肆項謀殺未遂。Tong Z.案裡,也有壹起行為被法院認定同時構成嚴重強奸和危險身體傷害。換言之,這壹系列案件並不只是“下藥迷奸”。藥物不僅是控制工具,更會直接威脅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從2024年2月8日至12月6日之間,蔣中懿至少柒次在女友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她使用鎮靜藥物。起訴書反復寫到,這些藥物影響中樞和維持生命的生理過程,足以導致死亡。鎮靜狀態下,受害者的咳嗽、嘔吐、吞咽等保護性反射被削弱,壹旦嘔吐物或胃內容物進入肺部,就可能導致窒息或功能性肺衰竭。
在其中壹次犯罪中,藥效減弱後,受害者開始反抗。她收緊雙腿,用手推蔣中懿的上半身。蔣中懿沒有停下,而是拿起事先放在床邊的注射器和紗布,再次對她使用麻醉劑。他把浸有麻醉劑的紗布放在她鼻子上,並用口罩固定,隨後繼續侵害。起訴書寫到,過程中受害者仍不斷出現防御性動作和反應。
另壹次犯罪中,蔣中懿通過搖晃、呼喚、打臉、把手指伸進受害者口中等方式,確認她已經完全鎮靜、無法反抗。受害者沒有反應後,他用透明膠帶把她的眼瞼向上貼住,讓她眼睛保持睜開。凌晨5點43分,她仍明顯處於鎮靜狀態,趴在床上,臉下方放著白色紗布。
起訴書中幾乎在每壹次犯罪事實之後,都重復出現壹句相似的話:蔣中懿知道,在不受控使用麻醉藥物後,他已經造成足以讓受害者死亡的條件;受害者沒有死亡,只是偶然。
法院認定,蔣中懿使用的麻醉藥物,即使單獨使用,也應由醫生操作;而他同時使用叁種藥物的組合,連專業麻醉師都不會采用,因為對人體過於危險。法院認為,蔣中懿已經清楚這些藥物的風險,卻仍繼續實施。
最終,法院最終認定其中兩起構成謀殺未遂。視頻證據顯示,受害者兩次出現呼吸受阻、生命危險,而蔣中懿不僅沒有采取救助措施,反而繼續施暴。法院說,受害者最終活下來,純屬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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